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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狗链过长咬13岁少年 主人被判赔 3万

 齐鲁生 2016-07-15

时间:2016-02-02 11:27:52    来源:驻马店网 

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在线驻马店讯 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恶狗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因拴狗链太长白白损失了30223.8元。

为了看家护院,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农民王某饲养了一条狼狗,每天拴在门前的大树上,担负起“看家防盗”的职责。王某每天按惯例把狗拴在门前的大树上,因拴狗铁链长4尺有余,狗活动范围大。20141月,邻居张某13岁的儿子张某某上学经过王某门前时,被王某拴在树上的狗咬伤,张某受到惊吓并入院治疗。但王某仍不汲取教训,在拴狗时还把狗链放的长长的。20152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上学再次经过王某的家门口时,王某拴在树上的狗从树旁猛窜出来再次对张某某狂吠,撕咬,把张某某咬伤。致张某某受惊吓后于同年225入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经诊断鉴定:张某某癔病性精神病。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其父母多次找王某商量赔偿事宜,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只好将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拴狗时应当预见到狗链过长会造成对路道行人安全的影响,而没有遇见到,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生活应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张某某受到伤害后果,应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故法院酌定以原告张某某承担30%责任,被告王某承担70%责任为宜。即:王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0223.8元。王某不服正阳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4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驻马店日报 通讯员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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