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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债务而致共有房屋被法院查封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优雅基于简洁 2016-07-16
案情:
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一处,甲占90%份额,乙丙各占5%份额。因甲对外债务纠纷致使共有房屋被法院查封。乙丙以法院查封房屋侵犯其5%所有权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其不可分割的房屋之5%部分。
问题一:法院是否有权因部分共有人对外所欠债务而按照诉讼保全程序对共有房屋进行查封?
回答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问题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首先,对房屋的按份共有所有权,可以析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对外负债的共有人对因其负债分割共有财产而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其次,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可以转让。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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