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对外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与2013年修订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延续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模式,但部分条款规定更严格细化。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四类会议定义,更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强调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新办法延续现有会期和规模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对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均上浮100元。新办法强调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办法规定:
1.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2.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3.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4.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5.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6.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7.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8.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9.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10.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11.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包括:1.计划外召开会议的;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4.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5.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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