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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净身出户,只因结婚当日做公证

 twgg 2016-07-16

丈夫净身出户,只因结婚当日做公证

来源:中国妇女(ID:zgfn1939)

婚前的一份财产公证,让男方在离婚时净身出户。这份公证书究竟写了什么?它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TIPS:3步完成夫妻财产公证

1

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进行资料审查,审查无误后安排双方就身份情况和公证内容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

公证员充分了解双方公证意向后,指导双方拟定夫妻财产约定具体内容,以保证协议内容措辞的严谨,符合法律法规。

3

双方签字确认。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可以对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如果在婚后做财产约定公证,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本;如果在婚前做公证,还需提交单身证明。

丈夫净身出户,只因结婚当日做公证

失意时邂逅爱情

一次就餐中,唐娟与年轻英俊的餐厅领班侯明邂逅。之后一连几天,侯明总是主动约唐娟看电影、吃饭。唐娟觉得侯明仪表堂堂,长得跟电影明星似的,对他很有好感。

随着了解的深入,唐娟得知侯明比她小5岁,迫于生计很早就离开安徽老家来北京打工。也许是被侯明的热情诚恳打动,也许是因为事业不顺,需要安慰和依靠,唐娟接受了侯明的追求。

虽然唐娟很爱这个男友,但唐娟的亲友们都反对两人在一起,觉得两人不太般配。唐娟是北京人,学历和家境都不错,侯明却出生于安徽农村,高中没毕业,家庭贫困。

唐娟和侯明相处时不经意流露的优越感以及周围人的反对,就像梗在侯明心中的一根刺,时不时就扎一下他的自尊心。

相处一年后,侯明的餐厅来了一位安徽姑娘,叫肖莉。两人是老乡,经历相仿,有聊不完的话题。侯明深感在肖莉身边才自在快乐,于是他瞒着唐娟,和肖莉悄悄交往。

他曾想过和唐娟分手,但一直以来的梦想就是在北京成家立业,多年的打拼让他深知这个梦想实现不易。他觉得,唐娟这种本地女孩才是最佳的结婚选择。出于这种考虑,侯明一直脚踏两只船。

半年后,侯明从餐厅辞职,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开张当天,他向唐娟求了婚。之所以在这时求婚,侯明有自己的考虑:开饭店需要资金,唐娟家境殷实,也许能出钱帮衬生意。

一直被蒙在鼓里的肖莉惊闻侯明要结婚,伤心欲绝,主动找到唐娟摊牌。唐娟懵了,当晚就去质问侯明。侯明发誓肖莉只是红颜知己,追求他多年,出于嫉妒才会说谎挑拨两人关系,并且删除了肖莉的电话,表示以后跟她断绝往来。听侯明言之凿凿,唐娟开始怀疑肖莉话有几分真、几分假。

渐渐的唐娟也原谅了他。终于侯明到唐娟家提亲,当着唐娟的父母向唐娟保证,只要同意结婚,他绝对忠于她一人,还会在结婚当天做财产公证:自己的婚前、婚后财产,全归唐娟一人所有。

结婚当日两人到公证处做了夫妻财产公证。内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工资、奖金、股票、奖券、受赠、继承等)均归唐娟一人所有;侯明的婚前财产也归唐娟个人所有。”下午,他们办了结婚登记。

结婚第二年,侯明从唐娟父母处借到80万元扩建饭店。随后几年,饭店生意火爆,他买了两辆车,又在北京三环边置办了房产,实现了成家立业的梦想。

丈夫净身出户,只因结婚当日做公证

情感破裂,公证书保住财产

唐娟和侯明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唐娟查出身体有问题,不易怀孕,这让侯明的母亲对她很不满。

一次偶然的机会,唐娟得知肖莉一直在侯明手下工作。唐娟开车跟踪侯明多日,终于在一天晚上看到侯明下班后和肖莉走进一栋住宅楼。她在车里等到凌晨,两人一直没有出来。此事之后,她对侯明彻底失望了。

唐娟搬回娘家,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她多次想提出离婚,但顾及父母的80万元还在侯明手里,于是打算忍到侯明还了钱再离婚。

两年后,饭店生意每况愈下,侯明卖掉了饭店。唐娟要回80万元还给父母,再无顾虑,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财产公证书,将侯明的婚前、婚后财产判归她所有。

法官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侯明和唐娟结婚当天做了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又进行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侯明无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将侯明和唐娟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套房屋、两辆车,以及共计180万元的存款、股票、饭店经营收入,全部判归唐娟所有。考虑到侯明离婚后可能会生活困难,唐娟需给他10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官表示:

夫妻财产约定,做个公证更保险。比如这个案子,按照协议,一旦离婚,男方势必净身出户。假设这份协议未做公证,只是两人私下签字约定,当然也是成立的。

但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可能会举出签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理由抵赖,在庭审时多了不少麻烦。而且,即便法院认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也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从而以照顾双方离婚后生活的角度出发,酌情留给依协议需“净身出户”的一方部分财产。做了公证,就避免了这些麻烦。

还有不少夫妻用口头、微信、短信等非正规形式做财产约定。这些形式的约定法院几乎不采纳。

生活中,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保险,能够让司机与乘客消除担忧。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如果有以下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链接婚内财产协议为何无效?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在做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比如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虽然做了此类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角度来讲,没有完成的赠与就是无效的。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最终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同样是没有完成的赠与。发生争议时,会被认定为无效。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以使对方打消离婚的念头。此类约定限制了离婚自由,会被认定为无效。

4.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婚内财产协议中,如果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用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一方患病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协议上约定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这样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漫画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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