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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制若干问题之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读书客芷兰 2014-05-09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若干问题之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重大发展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没有具体规定。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主要方式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夫妻可约定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一方从事生产和经营所获取的收益;一方从自己的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益;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归该方所有。(2)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夫妻可约定各自的工资、奖金的一半归共同共有,一半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工资、奖金归双方共同所有,其他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还可以约定这一期间所得财产归共同所有。(3)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夫妻可以约定女方婚前父母所送的嫁妆归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对方所有。(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

夫妻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就不能对财产进行约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同对方进行财产约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夫妻不能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不得利用财产的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不能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

如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应当在协议中指明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约定财产。

(5)财产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将约定内容写成书面文件,由双方署名。另外,夫妻在约定中也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表现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因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是指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如:法国,澳门。因此,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因此,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从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角度考虑,切实促进民事交易的发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六、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缺陷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有很多缺陷,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夫妻财产协议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是婚姻协议的从协议;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协议,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协议,婚姻协议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协议成立的夫妻财产协议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协议,由于婚姻协议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协议则只能在婚姻协议生效时生效。

2、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协议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婚姻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3、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

由于上述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就很有必要,主要应当进一步明确约定的生效问题,立法肯定约定的变更、撤销问题,进一步明确约定的救济途径、方式等等。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吴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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