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路径 从内部学术流派角度看,法哲学包含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主流学说。自然法学派关注法律规范与进程的伦理维度,解决“法律系统应该如何”的问题;实证法学派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推理,对实有的规范与制度进行探究,回答“法律系统实际如何”的问题;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所处的社会环境,利用社会学的原理和定量研究的方法,考察法律生成与运行的因果与相关关系,探索“法律系统何以如此”的问题。这三大流派无一例外地对国际法产生着重要影响。自然法学派牵动着国际法的伦理目标,促动着人权、环境等议题的推进;实证法学派在概念、原则、规范、体系、解释等方面深化着国际法的科学与严谨程度;社会法学派将国际法置于国际关系的土壤和环境中,从各个行为体的思考与行为方式出发,解读国际法的力量与局限。除此之外,法哲学还有诸多学术支流,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每一种学说在立场和视角上都与其他学说存在显著差异,但都在法哲学的大系统内生存和发展,形成了一个主次参差、多姿多彩的学术生态群落,为思考国际法问题提供了有益洞见。 从外部学科联系的角度看,法哲学上接哲学,下启部门法,横向涉及多个人文社会学科。例如,法哲学密切关注法学与政治学的联系,特别是政治哲学层面的发展,形成了“法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受此启发,国际法研究应当密切关注国际政治学,注重在国际政治学的视野和语境中观察、考量国际法问题与现象。法哲学密切关注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形成了“法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路径。在国际法研究中,如果能够借鉴经济学的相关概念,例如成本、收益、效率、供给、需求、均衡、产权、制度、博弈等,有可能为破解那些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提供合理方案。更重要的是,法哲学与实践哲学或伦理转向的哲学有着高度的契合性,法哲学所关注的“正义”问题始终需要实践哲学提供理论支撑。而国际法也越来越关注“正当性”问题,卢梭、康德、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哲学家的思考,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理论来源。与此同时,法哲学推动了各个部门法的理性抽象和归纳总结,促动着各个学科之间的交融互鉴,产生了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以及反思公私法二元分割的学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法哲学有着无尽的发展潜力和深远的发展空间。 以法哲学激活国际法研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真实问题。无论是试图回应国际法的观念困惑、现实问题,还是试图检验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某些理论假说和学术论断,都应以充足的调研为基础。第二,以法哲学为发力点对国际法领域的目标问题进行靶向研究,在知识系统上还要实现跨越,只有对试图应用的学科理论和方法有着熟练的把握,对国际法的理论谱系和实践前沿有着明确认知,才有可能产生真正具有阐释力和指引力的研究。 现状与展望 国际法学是一个在理论上远未成熟的学科。在法学内部,它不如民法、刑法那样体系完整、学说成熟;与作为相邻学科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相比,它虽然历史更为悠久,但在理论形态的丰富程度上却远不相称。以1625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为标志,国际法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发展历程;而国际关系学科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但是理论研究却在短短的百年之间达到了高度的繁荣,从观念到方法都有显著的进步。以法哲学提升国际法的理论化水平,是国际法学科发展的需要。 从实践的视角看,传统的国际法是西方话语的一部分,主权、人权、自卫、干涉等国际法概念以及一系列国际法规则,其制定权和解释权都由西方国家掌握,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化圈在国际法领域缺乏话语权,难以撼动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总体价值观和一系列具体论断。而话语的缺失必然会对国际争端处理以及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这是我们以法哲学促动国际法理论与话语创新的现实需要。 为此,我们要创新国际法理论的生长点,深度挖掘法哲学丰富的理论矿脉,沿着多条路径逐渐生长出较为鲜明和系统的国际法研究范式,为人们认知和掌握国际法提供有效理论标尺,进而从根本上反思现存国际法的缺陷和弊病,并以公平、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进行重新阐释和整合,努力形成新时代的国际法话语范式,为我们的国际话语权寻得一个稳定的支点。在这个大变革的时代,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建构虽任重道远,但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也前所未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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