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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与“私”不是对立关系

 秋天奔马336 2016-07-17

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公共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

如果一个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则该商品是非竞争性的,如已经修建好的马路和灯塔,额外的汽车和船只对它们的使用不会增加它们任何运作成本;非排他性是指一旦一种商品或服务被生产出来,那么很难将人们排除在它的消费之外,比如国防是非排他性商品的例子,一旦一个国家提供了国防,所有公民都享受它的好处。

公共品的上述特征导致了“搭便车”等问题,人们可以享受它的好处而不用为它付钱,这样市场就不能有效地将公共品生产出来,主流经济学的结论是“公共品如要有效率地生产就必须由政府补助或者政府提供”。

由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被视为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这样“公共性”也就被看作是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不同产品,根据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程度,被划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其中公共品由政府提供,私人品由市场提供。

然而,只有在静态与局部均衡的条件下,我们才可以说某种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等“给定的”特征,如把它们放在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的背景下考察,那么,我们会发现,产品的特征不是给定的,这时,重要的是生产者的策略以及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品与私人品的人为划分也是难以成立的。

“过程”的视角:“公共性”或“私人性”是企业家的策略

“外部性”(或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本身不意味着“市场失灵”,相反,意味着需要企业家在该领域发挥才能。

主流的公共品理论之所以变成“静态”分析,主要是因为这种理论是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公共品”的特征(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相当于约束条件,理性人的行动是由约束条件(体现在“生产函数”或“消费函数”中)给定了的,他只需在这一约束条件下做出最优选择。

不难发现,这种理论中没有真实的“行动人”,“物”的特征决定了“人”的行动,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理论。相反,如我们把企业家概念引入,替换“理性人”假设,那么我们对公共品问题就会有全新的认识。

任何一种产品,其“公共性”或“私人性”不是给定的,而是取决于企业家的策略。企业家可以将他的产品变成免费的公共品,也可以变成收费的私人品。

比如,为了获得用户,他可以将产品变成公共品,为了获取利润,他可以将产品变为私人品。比如奇虎360公司的产品,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以及阿里巴巴公司的淘宝网等等,都是免费供人们使用,对消费者来说,它们都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可以说这些产品都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是企业家的竞争策略决定的,并不是说那些产品就其本身而言就是非竞争、非排他的。这些产品,尽管是“公共品”,但就其产品的所有权而言是私人的,如奇虎360的杀毒软件,是奇虎的产品,产权归奇虎360公司所有。

市场中同时存在供人们免费使用的公共品,以及付费使用的私人品,这一现象是生产的制度结构的“结果”,而不是决定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原因”,而生产的制度结构,又是由市场中的无数企业家决定的。在互联网时代,免费提供某些服务以吸引用户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的策略。还有,人们也经常会发现,马路边或小区内的停车位,假如停车时间较短,那往往是免费的(意味着“公共性”),假如超过一定时间,就要收费(意味着“私人性”),这也是相关部门的一项策略。

当稀缺性发生变化,企业家发现额外的获利机会时,他会改变策略,通过产权的重新界定去获取利润,一些互联网产品也是这样,原先不收费,当用户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商家就开始收费。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如西湖周边的多数公园,原先是收费的,后来都免费,公园的公共性进一步提升。这些例子说明,公共性或私人性不是商品或服务不变的特征,而是会变化的。

我们经常会听到人们要求政府提供“公共品”,这种要求预设了这一前提,即这些“公共品”比市场中的其他“产品”更重要,资源应该被配置到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去。然而,这是一种静态下的“最大化”思维,也是理性的狂妄,因为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把资源用于这些“公共品”的生产就一定比用于“私人品”的生产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另外,很多人会想当然地把“公共品”的生产与“政府”联系起来,认为政府才是那些产品唯一合适的提供者,这又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因为人们怎么可能知道政府生产那些产品的效率一定比私人企业更高呢?

企业家发挥才能的过程,也是不断地建立财产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先产权模糊的“公共品”开始变得产权明晰,公地悲剧问题得到逐步地解决。因此,“外部性”(或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本身不意味着“市场失灵”,相反,意味着需要企业家在该领域发挥才能。

然而主流的公共品理论却把“外部性”视为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把企业家的作用排除在外。因此,重要的问题不是产品究竟有没有竞争性或排他性,或者说究竟是公共品,还是私人品,而是是否允许企业家在该领域发挥才能。产品的属性(公共品或私人品)不是事先给定的,是企业家的策略决定产品的属性,而不是产品的属性决定了企业家的策略,主流理论刚好弄反了。

科斯用“灯塔”的例子说明,市场可以为人们提供“灯塔”这种公共品,这是一个“过程的”视角,比庇古的思想,即“使用人为手段(比如税收)去消除外部性”更高明,但遗憾的是科斯没有进一步挖掘他的过程思想,没有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个全新的理论,他仍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没有把企业家引入到理论中,总体讲,他的分析方法仍然是静态的。

“一般均衡”的视角:市场才是真正的公共品

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有赖于更大范围的市场分工。因此,即便对那些目前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来说,为了使其具有更高的品质,也应该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与产品的属性不能事先确定一样,人们也不可能事先确定他们需要多少的私人品、多少的公共品,这时,摆在经济学家面前的是“一般均衡”问题,而非“局部均衡”问题。从一般均衡的角度去考察公共品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共品的性质。

主流的公共品理论就公共品谈公共品,把公共品与市场割裂开来,从市场(一般均衡)的角度看,不存在独立于市场的公共品。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从供给的角度看,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很大程度上也是私人提供的,比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似乎是公共品,但是如果分拆开来看,打开这种公共品的“黑箱”,那么就会发现公交车、信号灯等往往都是私人生产的,比如很多城市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车就是比亚迪公司提供的,另外,司机甚至交通协管员一般来说都不是公务员,而是劳动力市场上找的合同制员工,还有,城市道路卫生往往被视为公共品,但清洁道路的清洁工,一般来说不会是政府公务员,这些例子说明,其实不是政府提供了公共品,而是市场(无数的私人)提供了公共品。

可见,假如没有市场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政府就不可能提供“公共品”,换句话说,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有赖于更大范围的市场分工。因此,即便对那些目前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来说,为了使其具有更高的品质,也应该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从消费的角度,政府提供的很多产品很大程度上是“私人的”,比如入读城市的公立学校,要有“城市户口”,只有城市居民才能入读,只不过这里的私人不是指某个人,而是指城市居民这个群体而已。相反,私人提供的很多产品却是非常具有公共性的,比如NGO的服务、私人的慈善救济、可以免费下载的软件等等。

可见,“产品的公共性”与“提供者的公共性” 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但人们在提到“公共品”这个概念时,经常会把两者混淆在一起,或者把两者想当然地联系在一起,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也许,始终为公共品的只有“市场”了。我们所需要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市场提供给我们的,就如里德“铅笔的故事”所告诉我们的,市场中无数的人都对某个产品做出了贡献,但我们难以区分究竟是谁对某种产品的哪一部分做出了多大的贡献。

我们都从市场中收益,这种收益不能被具体分割,归到特定的某些人身上。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依赖于某些所谓的“公共品”,而是市场中各种各样的产品与服务的增多及其质量的改善,后者关系每一个人的利益。市场这一“公共品”既提供主流经济学说所说的“私人品”,也提供主流经济学所说的“公共品”,其中“价格信息”恐怕是市场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公共品”了,还有知识与技术的外溢等,也是极为重要的公共品,市场中出现大量的“公共品”,不意味着“市场失灵”,相反,是市场竞争更加充分的体现。

对我们中大多数人而言,我们从市场中获得的利益要远超出我们对市场的贡献,其原因,除了市场中有大量免费的产品和信息(如价格)以及各种产品的外部性溢出之外,还有前人积累下来的大量资本、知识,很多情况下,我们无需为使用这些前人的“遗产”付费,也即我们免费地接受了他们的馈赠,比如语言文字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法律、习俗等等。

政府垄断公共品供给的伦理问题

这看似一个悖论:政府生产公共品的结果是阻碍了公共品的生产;政府生产出了一种公共品,却导致其他更为重要的公共品不能出现。

如上所述,根本性的公共品问题是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它问的是,如何激发企业家的创造性,使其行动得以协调及权益得到保护?

这一认识也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品供给是有害的,其原因不在于政府的垄断“效率”低,而在于它对上述“一般性法则”具有破坏性。

这种破坏性首先体现在政府在与其他组织竞争时具有特权优势地位,可以不遵从一般性的制度,换句话说,政府垄断公共品供给是以一般性制度的破坏为代价的,这种代价是难以直接观察和估计的;其次,政府是通过税收、发债或土地财政等获得生产公共品所需要的资金的,这种获得资金的方式不是以自愿交换为基础的,这意味着资金价格的扭曲,比如人为地抬高了市场利率,这种局部的“市场失灵”也将影响其他领域,导致市场效率的整体下降;第三,政府往往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去生产公共产品,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政府的公共品供给都不受市场(价格信号)的调节。

从委托代理角度看,政府是纳税人的代理人,纳税人委托政府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政府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以确保财政收入都用到了纳税人所需要的环节中,但这种监督是很难奏效的,一个原因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单个的纳税人没有激励去监督政府,对他来说,那样做的成本很高,如他试图联合其他纳税人,那样做的成本甚至会更高;另一个原因是必然会存在的信息问题,在市场中,由于缺少市场竞争,政府生产公共品始终是一个“黑箱”,不像市场中其他产品的生产,没有体现其合理成本的价格产生。

这些“经济学”上的问题,会导致“伦理学”上的问题,即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学上的“不可能”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实际上,“政府垄断公共品生产”这种制度本身就是阻碍公共品(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生产的,相比之下,在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中,各种信息会自动地生产出来。如我们把“信息”视为最为基本的公共品的话,那么不难发现,政府垄断公共品生产所导致的结果是损害了这种更为基础的公共品的生产,而这种损害是看不见的。这看似一个悖论:政府生产公共品的结果是阻碍了公共品的生产;政府生产出了一种公共品,却导致其他更为重要的公共品不能出现。

政府垄断公共品供给的另外一个伦理问题是阻碍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一旦政府获得了供给某种产品的特权,那么它就不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相关人员也就失去了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激励。当一种制度阻碍人们发挥与生俱来的企业家才能的时候,这种制度就是不符合伦理的。

在竞争性的市场当中,出现某种有价值的物品产权不清晰的情况,那么就会吸引企业家去开发利用,利用它所包含的利润机会,产权将变得明晰,企业家建立产权的过程也是将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的过程,相反,假如政府垄断公共品,那么产权不清晰的状态将延续。

结语

“私”与“公”不是对立关系,“私有化”不应以减少“公”为目标,而应以“一般性规则的恢复、维护和尊重”为目标,这种意义上的“私有化”也没有减少“公”。

本文把公共品的问题放在“过程”与“一般均衡”框架下来讨论,着重指出任何产品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去定义公共品是不恰当的。我们的福利取决于市场整体,而不是某些特定的所谓“公共品”,市场及维持市场运转的一般性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品,我们每个人都从这种公共品中受益。“过程”与“一般均衡”的视角也要求我们打破“产品”(公共品与非公共品)之间的界限,以及“组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界限。

根据本文的论述,“私有化”的含义也要重新理解。传统上,“政府提供”被理解为“公的”,“私人提供”被理解为“私的”,私有化就是将“政府提供”变为“私人提供”,其手段是产权的易主,然而,这种理解犯了“把局部均衡一般化”的错误,如一般性的制度不改变,仅仅产权的易主是于事无补的。“公”与“私”的划分是基于局部均衡思想的,假如放在过程与一般均衡的框架下,这种区分很难成立。

在“过程”与“一般均衡”的视角下,“私有化”的含义,与其说是“产权的易主”,不如说是“一般性规则的恢复、维护和尊重”,比如消除政府对特定部门的垄断。可见,“私”与“公”不是对立关系,“私有化”不应以减少“公”为目标,而应以“一般性规则的恢复、维护和尊重”为目标,这种意义上的“私有化”也没有减少“公”,相反,提升了市场的公共性,公共性的提升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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