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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是公共产品吗?

 智慧旅游519 2012-11-04

    

———与魏小安先生商榷

    

□王兴斌

    

魏小安先生《中国旅游发展大趋势》(发表于2007年7月《中国旅游报》)一文提出:“政府主导源于旅游产品的公共性质”,并对该论点作了如下论述:

    “客观来看,旅游发展政府主导性的因素很多,即使从长远发展来看也无可替代。比如,旅游产品的开发,很多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意味着政府在其中有必须承担的责任;比如旅游产品的促销,这是多年来积累的模式,如果政府的形象宣传不走在前边,企业就跟不上去,这也是旅游产品的公共产品性所致;再比如对于旅游权益的保护等。旅游产品公共产品的性质和概念意味着在旅游发展方面政府责任是比较大的。”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

    率先对公共产品作出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2004年修订出版的第17版《经济学》(Economics)中,他把公共产品定义为:“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分享。”

    通常对萨缪尔森这个定义的解释是,公共产品有两个重要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的是,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非排他性”指的是,既有消费者无法排除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享用,也无法将那些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社会的共同需要。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市场不能成为其有效的提供主体。公共产品的实际消费者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产品由公共部门生产和向社会免费提供(包括物品和劳务),或由私人生产、政府收购后向公共提供。

    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用于私人(或个人)消费的产品或服务,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购买并消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任何一个人增加或减少这类产品的消费后,可供他人消费的数量就会相应减少或增加。因此,私人产品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这类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必须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其生产和供给实行价格制度。对完全的和纯度较高的个人产品,应由企业经过市场提供。对这类产品,国家在计划和价格的干预度应是最低的,并且它们的绝大部分应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

    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存在着众多的准公共产品,它们不完全具备公共产品的上述两种特征,如城市公园、国家博物馆等,在现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医疗卫生也属于准公共产品。对在性质上接近于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或企业经由市场提供,并由政府对其实行价格干预与财政补贴。对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为了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利益,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往往也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为此,消费者必须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

    旅游产品的基本要素属于私人产品

    旅游产品是由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组合而成的服务性产品,通过对组成旅游产品七个要素的生产者、供应者和服务方式的分析,可以对它的产品属性有比较深入的判断。

    ●交通服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客运工具,一类是为所有旅客服务的公众交通,如民航、铁路列车、公路、城市公交和客轮等,另一类是专为旅游者提供的游览交通,如旅游包机、旅游直升机、旅游专列、观光巴士、游船邮轮和旅游索道等。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两类交通工具和服务都实行市场化运作,交通服务都属于私人产品。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前一类交通工具和服务都实行半市场化或半市场化运作,大众交通服务都属于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后一类交通工具和服务也都实行市场化运作。

    ●景区景点:有三种类型。1、公共产品型,完全由政府拨款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国家博物馆等,属于纯公共产品;2、完全由社会资本投入、按市场经济方式运行的休闲游乐场,如主题公园,属于纯私人产品;3、以国有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历史上长期由政府拨款建设、管理和运行,改革开放后各类社会资本不同程度地参与开发、经营,尽管其资源是公共性质的,但它的建设、经营和保护的投入不可避免地受市场因素的制约,属于准公共产品,其门票价格应在政府指导、监控的基础上,根据总体市场环境和社会可承受水平,按法定程序制定与调整。

    ●住宿服务: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不论其所有者是国家、企业还是私人,是豪华酒店还是青年旅馆,都是进入市场运行的私人产品。中国有一个特例,就是不少政府主管部门用财政经费建造、经营的“培训基地”、“疗养基地”,具有多种面孔:对部门的上司来说,是免费招待的“公共产品”,对“关系户”客人,是只收成本费的“准公共产品”,对社会住客是按市场价格收费的“私人产品”。

    ●餐饮服务:几乎全部是按照市场运作的私人产品。

    ●文化娱乐、康体健身服务:基本上是按市论价的私人产品。

    ●购物服务:全部是按照市场运作的私人产品。

    ●中介服务:有两种类型。1、以招徕、组织、导游为服务功能的旅行社,其提供的是按市场运作的私人产品;2、以介绍、答疑和质检为服务功能的游客中心、旅游质监等机构,其提供的是公共产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网站,其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服务,对旅游消费者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属于公共产品;旅游企业主办的旅游网站,其中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但在网站上订购的航班、宾馆或旅游线路,则是要付费才能换得的私人产品。

    旅游产品,无论是以观光、度假、娱乐、康体为目的的休闲性产品,还是以商务、交流、探亲和宗教朝拜为目的的事务性产品,都离不开上述七个方面的配套服务,大多是由非公共部门负责生产并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而是按市场经济法则运行的、在总体上都属于私人产品。

    旅游产品的生产者、供应者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是多种类型的企业法人,旅游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或团队,他们必须按照私人产品的属性购买来换取、享受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的生产者、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契约的关系。当消费者(包括公务旅游、商务旅游的消费者)付费预订、消费了旅游产品链条中的某一个环节(如某个机位、床位、餐位、票位),其他游客就不可能同时消费该环节(如某个机位、床位、餐位、票位)。旅游产品的排他性、竞争性是十分清楚的,因而旅游产品属于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

    旅游服务从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转型是改革开放市场化取向的基础

    改革开放激活了旅游需求市场的主体(国内外游客),也激活了旅游供给市场的主体(旅游企业)。旅游服务从公共产品转型为私人产品,旅游供给单位由政府事业机构转型为企业,旅游业由此成为一大经济产业。坚持旅游产品的私人产品本质属性,是坚持继续向市场化方向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提。否定旅游服务的私人产品属性,何以谈论旅游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呢?旅游业下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那些尚未完全从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转型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完成改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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