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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产品:一个文献评述(合作论文)

 昵称14979747 2014-10-25
    

 

四、概念澄清与关系辨识

关于“市场化”、 “民营化”和“私有化”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国内学界做出探讨的文献非常之少,只有唐娟博士率先强调:“就供给结构而言,‘私有化’的主体指的是私人部门、公民个人或营利组织;而‘民营化’、‘市场化’或‘社会化’的主体除了营利组织外,还包括非营利机构、社区。因此,‘民营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内涵和外延都比‘私有化’大得多……市场化的核心在于所有权或经营权的私有化。”[19]由此可见,在作者看来,“市场化”和“民营化”是同一的概念,它们均比“私有化”这个概念更具包容性。然而,这里似乎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因为当市场化包括所有权的私有化或经营权的私有化两个方面内容时,必然可以根据作者的论述做出如下推断:私有化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的私有化、经营权的私有化。这样一来,私有化和市场化就是可以等同的概念,而并非如作者所言,“市场化”的内涵和外延都比“私有化”大得多。

笔者通过搜寻被翻译为“市场化”、“民营化”或“私有化”的英文学术著作的原书名后发现,其中被翻译为“民营化”或“私有化”的英文词汇都是privatization(另一拼写形式是privatisation”)。“privatization偶尔还被翻译为“市场化”。“市场化”更多地翻译于英文词汇marketization为了进一步加以确认,笔者又查阅了英汉双解词典,发现词典中将“privatization”翻译成“私有化”。[20]那么,对privatization的三种中文翻译中,究竟哪种更为符合英文学术著作中该词的原意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中文中“市场化” 、“民营化”和“私有化”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没有收录“市场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这三个词,但有对“市场”、“民营”和“私有”三个中文词汇的解释。“市场”被解释为商品交易的场所,如集贸市场;商品行销的区域,如国内市场、国外市场。[21]“民营”是指人民群众投资经营;私人经营。[22]“私有”是指私人所有。[23]很显然,在中文中“私有”和“民营”并非一回事,“民营”的外延要比“私有”大得多。“私有”意味着所有权归某个个体,“私有化”意味着所有权的变更。“民营”的既可以是属于被“私有”的,也可以是不被民营者所“私有”的。“民营化”既可以是实现了所有权的变更,也可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经营权、收益权的转移,如企业改革中的合伙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都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变更,亦即不属于中文中的“私有化”。关于这一点,萨瓦斯区分得很清楚。在他看来,英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推行的撒切尔主义式的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部门的非国有化运动只是民营化的一种特殊形式。[24]欧文·休斯亦指出:将民营化理解为通过转移股权的方式来把企业行为的控制权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这种观点有些狭隘,更为准确的理解应是政府从整体上减少介入程度。[25]可见,政府出售只是民营化的形式之一而非全部。而符合中文中“私有化”含义的形式主要有政府出售和无偿赠与两种形式,所以民营化是包含私有化但又大于私有化的(这里指中文中的“私有化”)。

通过回顾前文中所列举的学术界对被翻译为“市场化”、“民营化”或“私有化”的英文词汇privatization之诸多界定,再加上对照中文词典中关于这几个概念的相关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中文中的“私有化”一词难以涵盖privatization的内容。这样一来,对英文文献中之privatization一词的翻译,似乎应当用中文中的“市场化”或“民营化”而非“私有化”一词。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当我们参看前文中论及的“市场化与民营化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多出了借鉴企业管理方法”这一结论时,加之marketization在英语词典中是“市场化”的对应词,故而我们认为,privatization最好只翻译为民营化。同时,在被翻译为中文的英文相关文献中,之所以会出现民营化和私有化的称谓不同但概念厘定却惊人地相似之情况,完全是因为中文翻译的偏颇。

综合本文前述观点,我们即可发现,市场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这三个概念的关系可以做如下判定:市场化=民营化+借鉴企业管理方法;民营化=私有化。此外,笔者尚想呼吁,国内学界在研究产品或服务供给问题时,应该立即停止使用中文中的“私有化”这个因误译了privatization而引发诸多误解的语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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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M].李北达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1175.

[21][22][2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52,884,1193.

[25] [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6.

摘   要:公共产品是一个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的术语。萨缪尔森之前的研究对“什么是公共产品”这一论题毫不考虑,自萨缪尔森以来的研究则分别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共用性、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四个维度设定了公共产品的概念与属性,并依凭公共产品的属性、消费的空间范围以及消费需求属性等迥异的分类标准对其做出了不同的类型划分。

关键词:公共产品  概念  属性  分类标准  类别

 

 

越是广为流传和使用的术语,越是因其使用的广泛性与熟视无睹性而易于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和混乱。具体来说,“公共产品”这一术语不仅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存在偏差甚至讹误,而且在社会科学学者的学术话语中亦时常存有歧见或偏颇。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着力从概念的渊源、概念与属性、分类标准与类别三大方面对“什么是公共产品”这一论题进行学术史式的评述,以期对增进认识上的一致有所助益。

一、从休谟到庇古:公共产品概念的渊源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一个概念。[1]人们对公共产品的探究肇始于对公共性问题的讨论。大卫·休谟较早地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他在《人性论》一书中,在探讨政府起源的过程中力求证明,某些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他用排除草地积水的事例做了说明:“两个邻人可以同意排去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容易互相了解对方的心思,而且每个人必然看到,他不执行自己任务的直接后果就是把整个计划抛弃了。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人都在寻找借口,要想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划。[1](PP578-579)  

随后,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第五编第一章“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中从公共支出角度对公共产品问题做出了分析。他认为,君主或国家的三大职责分别是:“保护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的侵略”[2](P759),“尽可能保护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于社会每一个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2](P777),“建立和维持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 [2](P790)。简言之,这三大职责分别为国防、司法、公共工程和机构。斯密对政府职责的区分,“实际上也就对公共产品做了一个初步的分类”[3](P8)。继亚当·斯密之后,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编第一章“论政府的一般职能”中指出了政府的必要职能的多种多样性:“在试图列举必要的政府职能时,我们发现,必要的政府职能要比大多数人最初想象的多得多”[4](P367) 。在他看来,政府除了保护人们免遭暴力和欺诈这两项职责外,还有诸如对自然资源如何被共同享用做出规定、铸造货币、铺设道路、安装路灯、打扫街道、修建或扩建海港、建造灯塔、对土地和海洋进行勘测以绘制精确的地图和海图、铸造海堤和河堤以及提供初等教育等有待政府履行的职能。

如果说休谟、斯密和穆勒对政府职责的探讨时常被学术界认定为公共产品研究的初步成果,那么奥意财政学派、瑞典学派和庇古则共同完成了使公共产品研究走向成熟的任务。奥意财政学派的贡献主要体现为,将边际效用理论引入到财政领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奥地利学者萨克斯,意大利学者潘塔莱奥尼、马佐拉和马尔科等。瑞典学派在奥意财政学派所取得的成就之基础上,将公共财政学向边际主义方向推进了一大步,其代表人物有威克塞尔和林达尔等。庇古则以外溢性概念为中心来区分社会净产品和个人净产品,从而提出了外溢性理论。[2]

二、什么是公共产品:概念与属性的分类考察

从休谟到庇古的诸位学者之理论成果始终没有对公共产品的概念加以界定。[3]到了1954年,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率先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并由此引发了西方的经济学者关于公共产品概念和属性的广泛讨论,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国内学者许彬的概括,大致分为四种:“一是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突出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4];第二种以美国的鲍德威(Robin W.Boadway)和威迪逊以及奥斯特罗姆夫妇、萨瓦茨为代表,强调公共产品的共用性[5];第三种强调非排他性;第四种强调非竞争性”[3](P50)。后文将围绕这种划分展开论述。

在萨缪尔森看来,所谓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5](P608)。他用数学方法表示如下:

Xk=Xki  (i=1,…,I;K=J+1,…,J+K)

式中i为消费者的序号,k为商品的序号,Xk表示对第k种商品的全部消费,Xki表示第i个消费者对第k种商品的消费。由于Xk=Xki,因而任何一个消费者的个人消费都等于全体消费,即每个消费者都消费了整个公共产品。很显然,萨缪尔森此时是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属性角度来厘定公共产品概念的。[6]需要指出的是,萨缪尔森的界定强调的是每增加一个消费者所产生的边际消费成本为零,而不是指每增加一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实际上,与私人产品的生产相同,每增加一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必然大于零。

然而,问题在于:其一,仅从非竞争性角度对公共产品的概念加以阐释是否能涵盖现实中的所有公共产品;其二,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私人产品,这一定义是否过于狭隘;其三,非竞争性是否是公共产品的唯一属性。这些都是萨缪尔森的定义本身无法回答并有待商榷的问题。其实,萨缪尔森本人对这个最初的定义也并不满意,他在后来的著述中对其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与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第12版中,他们对公共产品做了如下表述:“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涉及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相比之下,如果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的话,那么这种物品就是私有物品”[6](P1194)。在《经济学》第16版中,对公共产品的归纳是:“公共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7]的物品。私人品恰恰相反,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物品。”[7](P268)显而易见,他们在《经济学》第12版和16版中,均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外部消费效果),而没有论及消费的非竞争性。

受萨缪尔森的启发,马斯格雷夫等人进一步从公共产品的关联性角度对公共产品的概念和属性进行了阐述: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在生产或供给的关联性上具有不可分特征,一旦它提供给社会的某些成员,在排斥其他成员对它的消费上就显示出不可能性或无效性。[3](P50)从马斯格雷夫的界定可以看出,他由纯公共产品在生产或供给的关联性推导出不可分割性,再由不可分割性推导出消费的非排他性。

概而言之,萨缪尔森由起初强调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转而只强调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马斯格雷夫则只是为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属性之界说增加了生产或供给的关联性这一前提性论证,除此之外并无大的发展。

与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对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的强调不同,鲍德威和威迪逊从消费者人数的角度对公共产品概念加以界定:“一些商品表现出在同一时间中可使多个个体得益的特性,即它们是被共同消费的。由一特定群体同时消费的物品的典型例子是国防、法律执行、广播电视,以及为控制洪水所提供的服务。这些物品被称为公共产品”[8](P44)。金格马概括得更为直接和简练:“只被一个人消费的商品叫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被不止一个人消费的商品”。[9](P73)鲍德威、威迪逊和金格马都强调了公共产品消费的共同性这一属性,亦即只要这个产品是由多个个体消费的就是公共产品,而不需追究出现多个消费者的原因。因而,他们的界定仅仅是从事实判断角度进行考虑的,而丝毫没有顾及价值判断角度的考量。此外,他们都把公共产品看成是一种商品,这是有失偏颇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即要进入流通领域,而公共产品却有可能免费提供。例如,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国防、空气和地球引力等纯公共产品的享用是无需付费的,因而不存在交换活动,也就不是商品。苏州大学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蔡英辉在与笔者的讨论中指出,国防等虽然可能是免费提供的,但其财政支出来自纳税人交纳的税收,从广义上说,这也可以看成一种交换活动,在这一意义上能够将国防也看成商品;国防所需要的武器可能是由私人军火商提供的,此时国防也是商品。对他的前一个观点,我是赞同的,后一个观点则说明,国防在政府与私人军火商之间是商品。

奥斯特罗姆夫妇将消费上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共同性作为区别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他们认为:“消费的排他性和共用性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不存在绝对排他或者彻底共用的东西……消费的排他性和共同性是独立的属性。他们都可以分为两类。共用性可以分为高度可分的分别使用和不可分的共同使用;排他性可以分为可排他的和不可排他的。”[10](P100)其中不可排他是因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可行。萨瓦斯亦把排他的可行或不可行和消费的个人性或共同性作为公共产品的两个定义性属性。[11](P13)在笔者看来,消费的共同性与非排他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属性。二者的联系在于,消费的共同性可能是由非排他性导致的。具体而言,之所以会出现多个消费者消费同一个公共产品的情况,既可能是因为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把其他消费者排除在外没有必要或成本太高(不值得或不经济,如道路两侧栽种的供观赏的植物)或从技术角度考虑难度太大(不太可能,如国防[8]),还可能是因为从伦理道德角度考虑不应该将其他消费者排除在外(不道德,如基础教育)。二者的区别在于,消费的共同性也可能与非排他性无关,而仅因为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导致的。例如,有线电视在技术上是能够排除不付费者消费的,但很显然它是共同消费的,而这种共同消费是因电视台生成的有线电视信号无法进行分割导致的。

简言之,在关于公共产品概念和属性的第二种代表性观点中,鲍德威和威迪逊只强调了消费的共同性,奥斯特罗姆夫妇和萨瓦斯则强调了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共同性。

第三种观点是从非排他性角度论述的。曼瑟尔·奥尔森对公共产品做了如下定义:“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 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换句话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而对于非集团物品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12](P13)。奥尔森的定义强调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属性,但他的定义本身具有值得推敲性。其一,用“没有购买”来概括是否能完全符合现实,如果是低价购买即部分免费应该怎么解释?其二,没有购买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的原因是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在他的著述中无从查考,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则可从他对该定义的相关解释中窥见:“一旦确定了相关的集团,这里采用的定义和马斯格雷夫的定义一样,强调了排除集体物品潜在消费者的不可行是其最大特点。运用这一方法是因为各种类型的组织所生产的集体物品通常使排外不可行。肯定地讲,对一些集体物品来说,排外是可能的。但是正如黑德所揭示的,排外在技术上并不是不可能的;只不过这样做是不可行、不经济的”[12](P47)。在这里,奥尔森区分了排外的不可能与不可行,但对不可行的原因并没有做出说明,从他的叙述中大致能推断出是由于不经济的原因。与奥尔森的观点相似,休·史卓顿和莱昂内尔·奥查德认为:“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街道照明是公共物品的几个例子,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公共的’,是因为它们如果不能使每个人都得到就不能被供给到任何人,而且不能使它们的单个使用者支付其费用。其次,有些物品,它们可以但却很少向每一个使用者收费,如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共图书馆,国家公园。最后,有些物品,如教育、医疗服务、公共运输,它们能很好地按市场方式供给,但是许多政府选择免费或者以低费用供给部分公民或全体公民。出于分析的目的,经济学家仅把那些不能在任何使用者支付基础上被供给的物品,例如灯塔,定义为‘公共物品’……我们将把所有那些其供给不是由个人市场需求而是由集体的政治选择决定的物品,即把任何由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其使用者的物品和服务,看作公共物品”[13](PP67-68)。与奥尔森的定义相比,史卓顿和奥查德则更为全面地列举了非排他的三种情况。国内学者许彬对他们的观点理解得很准确:“这里有三种情况,如果一个物品是不可排他的,或排他成本很高的,从而通过市场方式收费是困难的,就会成为公共产品,如路灯;如果一个产品在技术上是可以排他的,但习惯上是免费提供的,也是公共产品,如道路;如果一种物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提供,但国家出于一些其他的考虑,如公平、正的外部性而免费提供,也属于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服务等”[3](P52)。然而,史卓顿和奥查德仅仅从事实角度出发,把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的物品和服务全部看成公共物品,却有简单化和价值祛除之嫌。我们理应从效率和公平角度做更深层次思考:政府的这种决定究竟是否正确或合理?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对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有所助益。

第四种观点突出的是非竞争性,认为是否排他不是判断的依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比较少,如布鲁斯·金格马认为,公共产品既可以是排他的,也可以是非排他的。[3](P53)

综上所述,西方的经济学者都是从产品属性角度来尝试着厘清公共产品概念的。在公共产品的定义性属性之筛选上,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鲍德威和威迪逊只选取了消费的共同性,奥斯特罗姆夫妇和萨瓦斯论及了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共同性两个属性;奥尔森、史卓顿和奥查德选择了消费的非排他性;金格马凸显了消费的非竞争性。

三、什么是公共产品:分类标准与类型的多维考量

为了有效地回答“什么是公共产品”这一论题,学界还分别以公共产品的属性、消费的空间范围以及消费需求属性作为分类标准,对公共产品做出了不同的类型划分。

1、以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分类标准进行的类型划分

前文曾指出,萨缪尔森提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并根据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属性,把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做了区分。然而,他并没有对公共产品做进一步的细分,因而,他在公共产品的类型划分上是没有什么贡献的,这一任务自然就留给了其他学者。

曼昆根据产品是否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将其分为私人物品、自然垄断、共有物品和公共物品。其中,私人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消费的排他性,自然垄断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排他性,共有资源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体如下图所示[14](P188)

 

 

表1-1 曼昆对产品的分类

 

竞争性

是                                    否

 

排他性

 

 否

 
私人物品

冰激凌蛋卷

衣服

拥挤的收费道路

自然垄断

消防

有线电视

不拥挤的收费道路

共有资源

海洋资源

环境

拥挤的不收费道路

公共物品

国防

知识

不拥挤的不收费道路

 

C.V.布朗和P.M.杰克逊亦以是否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为分类标准,将产品分为纯私人物品、混合物品和纯公共物品,并对每类产品应该选择的生产主体、分配方式和融资(筹资)渠道等做了阐释。如下表所示[15](P35)

 

表1-2 布朗和杰克逊关于产品的分类

 

排他                                    非排他

纯私人物品

1、排他成本较低;

竞争

 

 

 

 

 

 

 

非竞争

 

 
2、由私人公司生产

3、通过市场分配

4、通过销售收入融资

例子:食物;鞋子。

混合物品

1、产品利益由集体消费但受拥挤约束;

2、由私人公司或直接由公共部门生产;

3、由市场分配或直接由公共预算分配;

4、通过销售收入融资,如对该服务使用权的收费或通过税收筹资。

例子:公共公园;公有财产资源;公共游泳池。

混合物品

1、含外在性的私人物品;

2、私人企业生产;

3、通过含补贴或矫正性税收的市场分配;

4、通过销售收入融资。

例子:学校、交通系统、保健服务、接种、有线电视、不拥挤的桥、私人游泳池、高尔夫球俱乐部。

纯公共物品

1、很高的排他成本;

2、直接由政府生产或与政府签约的私人企业生产;

3、通过公共预算分配;

4、通过强制性税收收入筹资。

例子:国防。

 

奥斯特罗姆夫妇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9]这两个属性,将其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公益物品四大类[10](P100)

 

表1-3 物品的类型

 

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

 

分别使用

共同使用

排他性

 
可行

私益物品:面包、鞋、汽车、理发、书等

收费物品:剧院、夜总会、电话服务、收费公路、有线电视

不可行

公共池塘资源:地下水、海鱼、地下石油

公益物品:社群的和平与安全、国防、灭蚊、空气污染控制、消防、街道、天气预报、公共电视

 

在这里,私益物品是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共同性的产品。收费物品是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的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共同性的产品。公益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的产品。奥斯特罗姆夫妇还以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为例,进一步深化论述了二者的区别,如下表所示[10](P103)

 

表1-4 公益物品和私益物品

私益物品

公益物品

相对易于衡量量和质

相对难以衡量量和质

只能由一个人消费

同时由许多人共同消费

易于排除未付费的人

难以排除未付费的人

个人一般可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

个人一般不能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

个人一般可选择物品的种类和质量

个人对于物品的种类和质量几乎没有选择或者完全没有选择

对于物品的付费与需求和消费密切相关

对于物品的付费与消费或者需求没有密切关系

配置决策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作出

配置决策主要通过政治程序作出

萨瓦斯也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将其分为个人物品、可收费物品、共用资源和集体物品四大类[10]。但是,萨瓦斯采用了纵横二维坐标的形式对两大属性进行了具有连续性色彩的动态描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自萨缪尔森以来所惯用的静态分类之粗糙和肤浅的局限。具体如下图所示[11](P13)

 

图1-1 萨瓦斯对产品的分类

 

         个人                                                 共用

物品  可行               排他              不可行    资源

个人

消费

共同

 

 

 

 

共同

 
·市场购买(食品、衣服、     ·湖里的鱼       ·矿藏·海鱼·空气

住房、瓶装水)

·整形外                        开放的牧场·

科手术        ·乡村垃圾搬运

   ·高等教育                         河、湖·

·乘坐出租车

·饭店、酒店             ·医疗保健

          ·停车场         ·初等教育   街道停车·    宗教仪式·

·邮件投递                   ·城区垃圾搬运

      ·保险                             观看接力赛·

·公共交通                                    中心公园·  ·消防

·剧院、体育场、图书馆                                警察巡逻·

          ·电力     ·国家公园                   防疫·

·电话、自来水    ·对度量衡、建筑物、                   灯塔·

电梯的监控            监狱·

·有线电视和   ·天气预报

卫星电视                                        国防和广播电视·

         可收费物品                                        集体物品

(四个拐角处所示为“纯粹”物品)

 

2、以公共产品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分类标准进行的类型划分

学界在这方面的划分并不统一,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将公共产品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全国性公共产品。比如,布雷顿认为,从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来看,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16](PP175-187)。二是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两大类。黄新华教授认为:“从公共物品的消费的空间范围上看,可以把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17](P97)刘云龙博士亦指出:“公共物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18](P25)王晶博士同样持此种看法:“公共品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区域性公共品。例如国防,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各社会成员均可享用,其外溢性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它的外溢性并不影响其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效益。对受益范围有限,外溢性明显的公共品,我们称之为区域性公共品,例如,城市基础设施、行政管理、教育、医疗、供水、排水、供电等”[19](P63)。这里所指的区域性公共品就是黄新华等人所指的地方性公共产品。除了前述学者外,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孙开教授等人。[20](P32)三是将公共产品分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三大类。席恒教授认为:“按公共物品的外部性的覆盖范围,可将其分为地方性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和世界性公共物品。”[21](P28)第一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对地方和区域进行了严格区分,从而将区域公共产品凸显了出来。但由于其仅仅将研究视野限定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因而难以从空间范围角度完全涵盖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第二种分类则比第一种更为笼统,将区域公共产品也纳入到地方(取的是广义,即与全国相对应的在一个国家某个地域范围内)公共产品之中。这种分类看似简洁却有失简单化,同样难以穷尽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第三种分类相对更为全面,并超越了一个国家的界限,但亦没有完全囊括现实中的公共产品,而且也是将区域公共产品直接置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之中,从而略显粗糙。

既然是以公共产品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分类标准,那么,对公共产品类型的划分就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空间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种类;另一方面,与某一空间范围相对应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中是否存在。虽然空间范围可以划分为宇宙[11]、全球、国际、全国、区域[12]、地方[13],但因为所有地球人均生活在地球上,故而消费的空间范围则是全球、国际、全国、区域、地方,而不包括宇宙[14],故而可以在逻辑上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国际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同时,因为每一种类型的公共产品均可找到实例[15],所以这样分类不仅符合逻辑,而且符合并基本穷尽了现实。具体地说,所谓全球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是整个地球的公共产品,如月亮、太阳等等。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往往是地球上的所有人。国际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超过一国的界限但小于整个地球的公共产品,如某国与另一国家签定的条约、亚太地区安全、马六甲海峡的海上安全等等。国际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通常是若干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全国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全国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等。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身在该国地域范围内的人,亦即只要该消费者在这个国家中,就可以消费该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为某一区域的公共产品,如区域性公共政策(譬如太湖治污政策)、黄河、长江、苏嘉杭高速公路等等。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往往限于在该区域内的人,不在该区域内的人一般难以享受到该公共产品,这一点与全国性公共产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在于,有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如苏嘉杭高速公路)与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国防)一样,都是全国的消费者均可以享用,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你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就能享受到国防这一全国性公共产品,而苏嘉杭之外的人则必须从外地到了这个路段范围内才能享受到这一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是某一个地方(如省、县、乡、社区等等)的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该行政区划内的人,其他地区的人必须到了该地区才有可能[16]享受到该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例子如公园、城市基础设施、社区的环境卫生、南京的紫金山等等。

3、以公共产品的消费需求属性为分类标准进行的类型划分

根据公共产品的消费需求属性,可以将其分为满足人们物质消费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满足人们精神消费需求的公共产品。对于前者而言,人们所消费的是产品自身的物质性使用价值,而对后者来说,人们对它的消费是和产品自身的生产过程混合在一起的。[17](P95)道路、公园、路灯、基础设施等都是满足人们物质消费需求的公共产品之实例,公安、科研、教育等则是满足人们精神消费需求的公共产品。

此外,以公共产品的物理特性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形的公共产品和无形的公共产品。前者如道路、桥梁、路灯、红绿灯、下水道、公园,后者如法律制度、公共政策、公共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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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下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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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转引自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6][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7][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8][美]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美]布鲁斯·金格马.信息经济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10][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J].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1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3][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14][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5][英]布朗 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6]Breton, A. A theory of government grants.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31, 175-187, May 1965.

[17]黄新华.政府经济学[M]. 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

[18]刘云龙.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M].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19]王晶.城市财政管理[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0]孙开.地方财政学[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1]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 public goods的中译文本有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公共资财、公益物品、公益品、公共品、共用品等,在本文中采用“公共产品”这一译法。在引用到相关文献时,为了尊重原文,均采用原文的称谓,但其含义大多与公共产品相同。当然,其中也有例外,如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一文中的“公益物品”就仅仅对应于纯公共产品。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载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7-134页。

[2] 笔者在这里对萨缪尔森之前的与公共产品有关之理论加以概要性梳理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人们对公共产品概念的理解增加一个思想史的视野,而且是希冀由此自然地引出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最早定义。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所以此处不拟展开,而关于公共产品理论发展史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2-651页。

[3] 概念理应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也许正是因为对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导致前述学者在公共产品理论方面的建树远远小于后来的经济学家。

[4] 笔者通过对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关于公共产品概念和属性的表述进行解读后认为,他们主要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中详述。

[5] 鲍德威和威迪逊只强调了消费的共同性,奥斯特罗姆夫妇和萨瓦斯强调了消费非排他性和共用性,后文将展开论述。

[6] 国内学者席恒教授认为萨缪尔森在这里强调了“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征”(参见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笔者认为,从萨缪尔森的原文中,只能看出其强调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特征。

[7] 这里虽然使用了“获益”一词,但并不能由此认为萨缪尔森仅强调了公共产品的正的外部消费效果。事实上,在《经济学》第16版中,紧随着对公共产品的上述诠释后面有这样的叙述:“作为公共品的补充,我们经常看到公共“劣品”,它是一种向一个群体强加成本的公共品”(保罗·A·萨缪尔森 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华夏出版社,第268页)。我们在研究中所关注的通常是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很少把公害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对待,这样必然不利于我们对公害产品的治理。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public goods的中译法中才会有“公益物品”这一说法。

[8] 当然,国防之所以具有消费的共同性属性,不仅是由非排他性引起的,还是由国防这一产品本身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属性决定的。

[9] 从奥斯特罗姆夫妇所列举的地下水、海鱼和地下石油等公共池塘资源的实例来看,他们所强调的消费的共同性意味着必须是共同使用,而不仅仅意味着有多个消费者。例如,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来说,虽然有许多消费者,但这些消费者是个别地使用地下水等资源的,而某个消费者使用的那部分地下水,其他消费者就不能使用了。但是,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奥斯特罗姆夫妇在这里已经先定地按照地下水的使用者人数将其人为地分割成若干份(每人一份),两位作者所强调的分别使用的“地下水”已经是指被分割后的那些若干份的地下水了。而如果把地下水看成一个产品,那么消费者在共同使用这个产品,只是这个产品在使用时被各个消费者瓜分着。而与此同时,奥斯特罗姆夫妇把收费公路、广播电视等看成是被共同使用的。我们将地下水、海鱼、地下石油等与收费公路、广播电视等加以比较后能够发现,奥斯特罗姆夫妇所认定的“共同使用”是指“使用的不可分割”,因此,他们所指的共同使用等同于消费的不可分割。

[10] 萨瓦斯与奥斯特罗姆夫妇对产品进行分类时所依据的标准是相同的,所做出的四大类的划分也是相同的,只是所用的称谓有所不同。其中的对应关系是,个人物品与私益物品等同,可收费物品与收费物品等同,共用资源与公共池塘资源等同,集体物品与公益物品等同。

[11] 这里对宇宙的理解比较宽泛,是将其视为对地球之外的空间范围(如月球)或将地球包含在内却大于地球这一空间范围的空间(如太阳系)之概括。

[12] 美国区域经济学家埃德加·胡佛认为:“区域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美]埃德加·M·胡佛:《区域经济学导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版,第239页)根据他的这个界定,能够推论出:“根据不同的参照系,区域还会出现层次上的区别。如果以全球为参照系,各个国家以及几个国家组成的联合体都可成为一个区域(如欧共体、东盟等);如果以一个国家为参照系,某个国家内的区域既可以是各层级的行政区划,中国的省、市、县、乡镇等,亦可以是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行政区划的组合,如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珠三角地区等”(陈瑞莲 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笔者这里所论及的“区域”是以国家为参照系,同时也强调其跨行政区划性(尤其是邻近的行政区之组合,而参加组合的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具体体现为村(居委会)与村(居委会)的组合、社区与社区的组合、街道与街道的组合、乡(镇)与乡(镇)的组合、县(市、区)与县(市、区)的组合、市与市的组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合,同时也可能是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的不同行政级别间的组合,如市与县(市、区)的组合、省与县(市、区)的组合、县(市、区)与乡(镇)的组合等等。

[13] 这里所述及的地方不是从相对于全国而言的宽泛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谈的,分别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而通过对本文所认定的区域和地方两个概念之比较可以发现,对某一个具体的区域而言,其空间范围并不一定比一个具体的地方大,例如若干(至少两个)乡(镇)与乡(镇)的组合在空间范围上一般小于省。

[14] 当然,这里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外星人。如果存在外星人,那么当他们与地球人共同使用外太空时,外太空就是宇宙性公共产品。此时,所谓宇宙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在地球之外或大于地球(将地球包含在内)的公共产品。

[15] 由于行文的需要,这里暂不列举实例,而是在后文对每一类公共产品进行界定时再列举。

[16] 之所以说“有可能”而不是说“一定能够”,是因为有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只有该行政区划内的居民才能消费。例如,北京和上海的居民之子女高考能得到优惠待遇,而一个在上海某中学的借读生却因户口不在上海而无法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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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08-02-25 20:20    阅读(1407)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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