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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五章考点

 lzlyr 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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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点2

拟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交规定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应当行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筹建。

 

考点3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经营方式。药品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分为四大类: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②生物制品;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3)变更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药品经营企业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考点4

药晶批发的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2)人员与培训,各类人员按规定资质要求确立。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且做好记录、建立档案。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考点5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属于以下情形之的药品经营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②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③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

④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考点6

 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仅要重视事前的市场准人、审批认证,还应当对其认证后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考点7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销售人员的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考点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10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②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③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考点11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

 

考点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考点1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2)第二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3)第三类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考点14

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考点15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在依法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通过自身网站一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占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除了正式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外,为了适应近年来药品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2014 年5月28日, CFDA下发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预示着国内相关部门希望进一步对互联网药品经营加强监督管理。与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在互联网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及审批流程、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处方药网售、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松绑。

 

考点16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剂管理。

 

考点17

药事管理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药学部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 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考点18

涉及药品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

 

考点19

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①选择合法购药渠道;

②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③验明药品其他标识;

④销售人员资质的查验;

⑤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考点20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21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等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等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等规定。

 

考点22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考点23

医院中涉及的处方主要有法定处方、医师处方。

 

考点24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

 

考点25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考点26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考点27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考点28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考点29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考点30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考点31

在处方调剂中,由药剂人员完成的主要技术环节包括以下6个方面:

①收方;

②审查处方;

③调配处方;

④包装与贴标签;

⑤核对处方;

⑥发药与指导用药。

 

 

考点32

审核处方可分为形式审核、实质审核。

 

考点33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考点34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考点35

《处方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为此,在 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印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采用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抗肿瘤药、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考点36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 、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两种,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考点37

未取得药学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考点38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一般来说,处方销毁申请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表》,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考点39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考点40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均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考点4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第3条规定:“医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考点42

医疗机构制剂具有的特征:①双证管理;② 品种补缺;③医院自用为主;④药剂科自配;⑤质量检验合格。

 

考点43

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果要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必须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考点4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X药制字(Z) 4位年号 4位流水号,其中,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考点45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考点46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只能是本医院自用,不得调剂使用。

(1)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其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

(2)在省内进行调剂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在各省之间进行调剂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考点47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考点4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考点49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考点50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考点51

抗菌药物定期评估制度: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 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该抗菌药物品种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考点52

抗菌药物的应用:

(1)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考点53

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考点54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考点55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考点56

 “双跨”品种判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看某药品的非处方药适应症(功能主治)是否缩小了原处方药的适应症治疗范围,适应症减少的,应按“双跨”处理。按“双跨”管理后,不能扩大该药品的治疗范围,不能改变该药品的用法,药品用量也不能超出原剂量范围。

 

考点57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考点58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对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

 

考点59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

 

考点60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

①麻醉药品;

②放射性药品;

③一类精神药品;

④终止妊娠药品;

⑤蛋白同化制剂;

⑥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⑧疫苗;

⑨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考点61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十大类药品:

(1)注射剂。

(2)医疗用毒性药品。

(3)二类精神药品。

(4)九大类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5)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6)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7)肿瘤治疗药。

(8)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9)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10)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零售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考点62

 对于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以及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范围,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上述药品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考点63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考点64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考点65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考点66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可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A型、B型、C型药品不良反应三类。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多数可预测,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不良反应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与用药剂量无关,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查不能发现,发生率较低而死亡率高。C型不良反应发病机制尚不清楚,多发生在长期用药,潜伏期长,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以预测。

 

考点67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考点68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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