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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一、二、三)

 诸城郭氏图书馆 2016-07-18


        导读:清康熙《汾阳县志》自问世以来,对于该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记载和相关认定的不同见解,一直延续至今。本文就该县志及当前类似观点为佐证“今汾阳邑名久著春秋、今汾阳隋时就称汾阳、郭子仪及其子孙封地在汾州”而引证的主要资料,作了一些相关的史料考源,史实剖析和史证滤清,以期与敬仰汾阳王及研究郭子仪者探讨商榷,从而为共同发掘、传承和弘扬郭子仪这份中华民族珍贵历史遗产作一些勘误导正的实在事。
      (因本文篇幅较长,只能分三帖续发,此为”之一“)

  2015年9月,中华郭姓文化研究网载发了《清·康熙汾阳县志有关汾阳称谓与汾阳王封地记载》(作者郭世科)一文,文中所附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内容及当前一些类似的观点,很是引人关注。归纳而言,这些记载及当前类似观点,集中表现为“三个认定一个结论”,即:
  认定:“今汾阳邑名久著春秋,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即晋国瓜衍地。”
  认定:“今汾阳隋时就称汾阳,隋炀帝所建汾阳宫在西河郡城东十五里。”
  认定:“郭子仪及其子孙封地在汾州,‘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可证之。”
  结论:“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实系汾州,而以为阳曲则误。”
  清·康熙《汾阳县志》成书于1721年的康熙六十年 ,由时任汾阳知县的浙江上虞人周超主编。该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记载,关系到汾阳王郭子仪生平经历中几个重要节点的认知认定,而且也影响到了当前郭子仪研究中的一些不同见解。因之,该县志及当前类似观点关于“汾阳称谓”的“三个认定一个结论”,在郭氏文化研究范围引起了不小震动和反响。作为汾阳王的敬仰者及研究者,笔者亦被这些内容震惊和吸引。为探究和考析这“三个认定一个结论”的虚实正误,去年九月以来,笔者围绕该县志及当前郭氏文化研究中关于“汾阳称谓沿革、郭子仪‘封地’情况及部分引证史料的辩析”等内容,作了相关的史料考源,史实剖析和史证滤清,现将考析探究情况作如下交流商榷:
       一、春秋晋国的“汾阳之邑”,是否指称其时的瓜衍之地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阳邑名久著春秋,而以为汉始则疏矣。”该志书所附按语称:“晋夷吾许封里克汾阳之邑,则汾州之名汾阳,自古云然。”那么,今汾阳之地是否就是春秋晋国时的汾阳之邑呢?就此考析如下:
       1、汾河流域曾称“汾阳县”各地,何者符合晋国“汾阳之邑”客观特征
      《史记·晋世家》记《夷吾遗里克书》载:“诚得立,请遂封子于汾阳之邑。”《国语卷八·晋语二》载:“中大夫里克与(助)我矣,吾命(封)之以汾阳之田百万。”这二段记载的史实背景为:春秋时晋献公之子夷吾为争继晋侯之位,许诺将汾阳邑的“百万之田”封给拥其继位的晋国大臣里克。
       夷吾所言“汾阳之邑”之“汾阳”,在春秋时,显然只是个单纯的地理方位名称,即按照“水北山南为阳”的地理学方位概念,将汾河北岸就近区域泛称为“汾阳”。唐宝应元年,即公元762年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之后1,“汾阳”一名才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地理方位属性,同时也兼具了代称郭子仪或其家门世第的人文属性。
       春秋时的“邑”,指没有宗庙的国之旧都或次于都城的重要城郭或大夫的封地,之后,“邑”又转化为后来的“县”2。根据春秋时“汾阳”及“邑”的属性,可知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起码应具这样三个基本的客观特征:
       一是地理位置特征,即其地符合“水北为阳”地理学方位概念,必是位于汾河北岸就近区域;
       二是规模等级特征,即其地范围较大,起码是能分出“百万之田”封给里克的“邑县”级行政建制;
       三是晋国属地特征,即其地或为晋国的旧都,或为晋国的重要城郭,最起码也应是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属于晋国的辖地。
       可见,符合这三个基本特征的春秋时晋国某属邑,才可能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除了《史记·晋世家》等史料提到、却指称不详的晋国“汾阳之邑”外,有史料记载且明确称名过“汾阳县”的,自汉迄今,先后有今静乐3、河津4、阳曲5及汾阳6四县市。这四地中是否有夷吾指称的汾阳之邑,这就要看何者最符合晋国汾阳之邑的三个特征。
       纵贯山西、流长一千四百多里的汾河,总体为南北流向,但也有很多大小不等的东西向曲折。在这些曲折中,长达百里以上的东西向流段仅有二处7。因之,只有位于这二个百里以上流段北岸就近、且辖地规模可达“邑县”级别的行政建制,才有可能具有春秋汾阳之邑的地理特征和等级特征。
       汾河这二个百里以上的东西向流段,一为山西中北部娄烦县至太原城西一百多里的“东流段”;一为山西南部侯马市至河津市二百里的“西流段”。
       汾河东流段北岸就近区域有静乐和阳曲二县,因之史料记载二县及二县交界处的一部分区域在汉、隋、唐时曾数次称名汾阳县8。
       汾河西流段北岸就近区域有今襄汾、新绛、稷山、河津四县市。《魏书·地形志》载:“龙门郡领二县:西太平、汾阳。”据此,汾河西流段北岸就近县市中,有明确史料记载叫过汾阳县的,唯有东魏时曾名龙门郡的今河津市一地。
       依据地理学角度称名汾阳的,尚有《魏书·地理志》记载的汉沾县(今昔阳县)的“汾阳城”之地。此汾阳城,是因其时将汾河支流萧河之源误为汾河之源而误名的。因之,当汾源确认为静乐县以北的管涔山后,未称过“邑”或“县”的汉沾县之汾阳城,自然也就名不符实,湮没于史了。
       以上有史料证实曾称名汾阳县的四县市中,除今汾阳市外,静乐、河津、阳曲三地,虽符合地理学命名为“汾阳”的条件,而且辖地规模也达到了不乏“百万之田”的“邑县”行政等级,但是,静乐、阳曲二地在晋献公时尚非晋国属地9,且称名汾阳县皆在汉、隋、唐期间,所以二地明显不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晋国汾阳之邑。河津其地于周初直到春秋时一直称名耿国,公元前661年晋献公灭耿国后,将耿地封给晋国大夫赵夙为采邑。直到十年后夷吾诺封里克的公元前651年,其地一直称名“耿地”,仍为赵夙封邑。耿地在三家分晋后的战国时归魏,改称为“魏国皮氏”10,再到南北朝的东魏时,其地置龙门郡,方领有“汾阳县”。可见,历史上虽曾称名汾阳县,但只是部分符合春秋“汾阳之邑”客观特征的今静乐、河津、阳曲三县市,均非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2、春秋瓜衍之地是否就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有观点认为,春秋时的瓜衍之地,就是晋国的汾阳之邑。此说正误如何,试从以下四方面略折:
       第一,今汾阳,即春秋瓜衍其地是否可称地理学角度的汾水之阳
       “汾阳,汾之阳也。”这是清康熙《汾阳县志》从地理学角度对汾阳县名的解析。但是,因了其县位于汾河之西的客观现实,所以在具体解释上,该县志只是含糊其词道“故汾疆于水,而阳域于汾焉。”今认同康熙《汾阳县志》相关说法者,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解析和明确认定,如《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志强、郭世科)一文称:“今之汾阳,是历史上确凿无疑的汾河之阳,古代的汾河就是流经汾阳城东而过,汾阳之名就取其方位,来源于此。到明代汾河才改道于相邻平遥境内,就是改道,汾河仍在汾阳之东,汾阳全境仍属汾河之阳。”还有,今汾阳市官方网站亦称:“汾阳,因位于汾河之阳(西)而得名。”但是,遍查地理学方位名称命名之则及民间八卦风水命名俗例,则唯有“水北为阳”之共识,而无“水西为阳”之认可。显然,“水之西为阳”的说法无据可依。由此可见,春秋时的瓜衍之地,称名地理学角度上的“汾阳”,既缺乏地理方位客观认定的前提,也不具社会广泛认可之基础,因之,其说难立。
       第二,夷吾诺封里克时,瓜衍其地是否属于晋国的辖地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地自夏商皆称魏,晋献公并魏故属晋。”这就是说:“今汾阳之地早在夏、商时就被称为“魏”地,春秋时晋献公吞并魏国后,时为魏国属地的瓜衍即并入了晋国,因之晋献公之子夷吾才可能将其地诺封给里克。”然而,史实证实晋献公所并之“魏”,与其时的瓜衍之地并无关联。周朝及春秋战国时的“魏”,分为三个沿革阶段,一是周初所封、地在今山西芮城北的姬姓“诸侯魏国”;二是公元前661年晋献公灭掉姬姓魏国且将其地封给晋国大夫毕万的“春秋魏地”;三是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后相继建都于安邑(运城)及大梁(开封)等地的、率先成为七雄之一的“战国魏国”11。清康熙《汾阳县志》所载的“晋献公所并之魏”,指称的即周初所封的姬姓“诸侯魏国”。公元前661年,晋献公出兵西、南、北三个方向,分别灭掉包括“诸侯魏国”在内的魏、耿、霍三个皆为方百里的侯国。三年后又相继灭掉了北虢、南虢和虞国。至此,晋国的版图,才由“汾浍间,方百里”,拓展到南至今芮城和三门峡之地,西达今河津区域,北到今吉县和霍州一带12。其时,位于今霍州之北三百里以远的瓜衍其地仍处于戎狄势力控制下,这一状况一直维持到了公元前651年晋献公去世、其子夷吾即位为晋惠公之时。《晋语二》“晋侯(献公)将死矣,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的记载对此作了佐证。与此互为印证的是《史记·晋世家》关于晋献公时晋国疆界“蒲边秦,屈边狄”的记载,意即:晋国之地西达蒲坂(今山西永济市)与秦国接界,北到屈地(今山西吉县)与戎狄相邻。显然,晋献公所灭位于山西南部、方百里的姬姓“诸侯魏国”,与远在其北千里之外的、仍处于北狄势力控制下的瓜衍之地绝无关联。也就是说,其时的瓜衍之地,既非晋献公所并之“诸侯魏国”,也非晋献公封与大夫毕万的“春秋魏地”,当然,即便是三家分晋后属于赵国的瓜衍,同样也与“战国魏国”无有关联。如果说瓜衍其地与“魏”有关,最早也已到汉末曹魏之期了。东汉末,改称兹氏的今汾阳之地属曹魏之境;南北朝时,改称隰城、西河等名的今汾阳之地先后属于北魏、东魏13。据上可知,康熙版《汾阳县志》以“汾地自夏商皆称魏,晋献公并魏故属晋”之说明显与史实不符。因之,以之为据而得出其时“汾地”、即瓜衍之地已属晋国,且进而得出“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即指瓜衍其地”的认定,显然有误不实。
       第三,春秋瓜衍之地究竟从何时、因何故开始正式称名汾阳县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阳邑名久著春秋,而以为汉始则疏矣”;所附按语更为明确道:“惟汾州之为汾阳,则自周迄明,相沿独久。”这就是说,“今汾阳非自明朝时始称汾阳县,而是早在春秋时就已叫汾阳邑,所谓“汾阳县”之称始自汉之静乐县的说法疏据有误。”据历版汾阳县志(康熙版除外)及今汾阳市官方网载,今汾阳市春秋时始称瓜衍,之后还称过兹氏、西河县(郡、国)、隰县、汾州、浩州等名,直到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升府之际,也就是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833年之后,汾州府的附郭县方称名为汾阳县。如前所述,此汾阳县之名显然与其县位于汾河之西的地理方位无关,也与其地曾用过的诸多县名无关,唯为关联者,明显是因了感恩、尊仰和纪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人文缘由。唐宝应元年,即公元762年,郭子仪往平太原、绛州、翼城等地兵乱前授爵“汾阳郡王”。二年后的唐广德二年,仆固怀恩据汾州,欲策动分驻于“汾上”,即汾州、榆次、祁县、晋州(今临汾)、沁州、绛州等汾河流域各地的朔方军作乱。郭子仪奉旨往河东,以其威望,兵不血刃平定了仆固怀恩之乱,使汾州民众幸免了一场大规模的血火之灾14。汾州民众因之对汾阳王郭子仪感恩戴德,如康熙版《汾阳县志》所载,其时汾州“城郭危于累卵,生灵急于燃眉。”“汾阳王为汾捍患,实汾人之厚幸也!今数百年,感颂犹耿耿不忘。” 康熙版《汾阳县志》中的这些记载,其实道出了汾州府附郭县何以于明万历二十三年取名“汾阳县”的原由。与此完全切合和相互映证的是,其地于明万历十三年及万历四十三年,即汾州府附郭县命名为汾阳县之前十年及之后二十年时所建汾阳王祠和汾阳王庙的起因亦出于感恩祭祀汾阳王之故,一如建祠、建庙《纪略》15中所言:“惟郭公为汾捍患,建庙血食,祀典允宜……当立庙祀之,所以报也。”可见,明时汾阳县命名来由,完全是感恩、尊承汾阳王爵名“汾阳”之故,明显与“其地自古皆称汾阳”的说法无所关联。
       由清乾隆著名学者戴震主编的、被誉为地方志编撰典范的清乾隆版《汾阳府志》、《汾阳县志》,对康熙版《汾阳县志》所言汾阳称谓“久著春秋”等不实认定及明汾阳县称名原由的错误说法作了纠误,其明确指出:“汾阳地五:国语汾阳在平阳;汉汾阳静乐;晋汾阳在河东郡;隋汾阳唐武德七年改为阳曲;其以后,郡县无汾阳之名。”戴震还对康熙版《汾阳县志》之所以出现“汾阳称谓”错误认定的原因,作出了既深解民意又切中要义的剖析,即:“景仰前贤,寄托民心,是一回事,历史的真实,则是另一回事。”
       第四,明汾州升府附郭命名汾阳县的另一鲜为人知因素
       笔者考析,明汾州升府附郭县命名为“汾阳县”的原由,除了前述汾州民众感恩、崇敬、纪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主要原由外,尚有一相关因素也应提及。《城邑考》载:“(汾州)府城,一名“四阳城”,世传曹魏所筑,四面皆向日也。”原汾州府城的建造方位非为传统的正北正南,而是与子午线略成33度夹角,以致其城四面皆可不同程度地受到阳光照射,因之汾州城也被称作四面皆可见到阳光的“四阳城”。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升府时,府治与同时设置的附郭县县治皆治署于汾州城,其时府曰“汾州府”,附郭县的名称,本可沿袭之前的“瓜衍”、“兹氏”、“西河” 等曾用名,或可以汾州府城的别称“四阳”为名。但是,汾州府新置附郭县之名却确定为“汾阳”。其中的缘故,除了感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主因外,也不能完全排除以下因素,即:其时汾州之称的“汾”字,已上升为该地最具代表性的代名词;而汾州城别称“四阳城”中的“阳”字,则集中代表了汾州城独特的城池建筑方位特点。因之,取汾州正名之中的“汾”字及别名之中的“阳”字而组成附郭县“汾阳”之名,则是顺理成章之事。而且,令人感触不已的是,此“汾阳”之称,不仅充分体现了汾州其地的历史沿革特性和州城独具的建筑方位特点,而且与汾州民众感恩、崇敬的郭子仪“汾阳郡王”爵号中的“汾阳”爵名完全切合。可见,明汾州府附郭县之名,由感恩、崇敬汾阳王郭子仪的民心和其地最具代表性的“汾”字及反映其城独有特色的“阳”字融合而成的“汾阳”之称,是最合史情民心,最顺理成章、最机缘巧合的县名。
       综上可知,春秋晋国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的瓜衍之地,既不符合地理学角度称名汾阳的条件,也不符合应为晋国属地的条件,而且几乎所有史料都无其地在明之前曾称名汾阳邑、县的记载。即便清康熙《汾阳县志》曾认定“惟汾州之为汾阳,自周迄明,相沿独久”,但其所依“汾水之西可称汾水之阳”、“瓜衍之地为晋献公所并魏国属地”、“明朝时汾州建汾阳王祠、庙盖因其地自古称名汾阳之故”等依据,却明显有违客观现实和历史真实。因之,春秋晋国时的汾阳之邑,并非其时的瓜衍之地。那么,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究竟指称何地呢?
       二、今襄汾之地,是否最具春秋晋国“汾阳之邑”的客观特征
       有史料明确记载曾称名“汾阳县”的今静乐、阳曲、河津、汾阳四地皆非春秋晋国的“汾阳之邑”,那么,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究竟指称何地呢?毋庸置疑,亦应从汾河二大东西流向的北岸就近县市中去寻找。
根据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来看,地处汾河西流段北岸的今襄汾县,最具春秋“汾阳之邑”的三个客观特征,支持此说的依据有三:
       1、襄汾其地自春秋时就称汾阳之地
    春秋时襄汾其地虽有部分处于汾河东岸,但其前身襄陵及汾城二县的治所及大部辖地则长期位于汾河由北向西转折处的北岸,完全符合地理学概念的“汾水之阳”。因之,自古及今襄汾境内就有汾阳铺、汾阳岭及东、西汾阳村等地名。成书于战国时的《庄子·逍遥游》载:“姑射之山,汾水之阳。”姑射山紧依襄汾县北部的襄陵镇,可见,比姑射山更靠近汾河北岸的襄汾县,较之春秋瓜衍而言,才是真正自古云然、名符其实的汾阳之地。
       2、襄汾其地为晋国的始封之地16
    襄汾为周时唐叔虞所封唐地所在,唐叔虞之子燮父以晋代唐、迁都于“翼”后,襄汾与翼仍同在汾河与浍河之间方百里的初封之地内17。晋文公重耳之子晋襄公逝后葬于襄汾其地,因之其地曾长期称作“襄陵县”。1954年襄陵县与汾城县合并后改称现名襄汾18。可见,春秋之襄陵(曾称太平、汾城等县名)作为晋国故都所在地,其地被称晋国的“汾阳之邑”是最合规制的。
       3、襄汾其地屡有晋国大臣封地,其境不乏“百万之田”19
       当前质疑今襄汾之地为春秋晋国“汾阳之邑”者,认为春秋时的襄汾之地不可能作为封地封给大臣,如《汾阳疏证》(作者吕世宏)一文称:“早期晋国封邑多取边缘地区封给大臣,如祁氏、羊氏都选择了遥远的太原盆地。试想晋都附近的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呢?”这样的看法,其实疏于对相关历史的考证,其疏考之误有三:
       其一,春秋晋国的襄汾之地,并非不能封予大臣。襄汾于春秋时,曾为晋国大夫筼筜的封邑。另外,晋武公灭荀国(今襄汾县荀董村附近)后,以荀国旧地赏赐晋国大夫原氏黯为邑,原氏黯从此以荀为姓,改称荀息20。因之,晋武公之子晋献公逝后,其子夷吾将襄汾其地的百万之田诺封给亦为晋献公大臣的里克,不仅是前有封臣先例可循,而且也是夷吾竞争晋侯大位的必行之策。晋献公逝后,可与夷吾竞争晋侯之位者,先后有奚齐、卓子及重耳。时为晋献公托孤大夫的荀息,先后扶持奚齐、卓子即位。但奚齐、卓子却被手握重权的里克相继杀死。欲登晋侯大位的夷吾得不到托孤大臣荀息的扶持,不得不竭力拉拢与荀息对立却属意重耳即位的里克。其时,身处即位生死争斗不利处境中的夷吾,为获秦国助之继位,竟许诺将晋国黄河以西大片领土割让秦国。相较于对秦国的慷慨大度来说,夷吾为获里克助其即位,而将晋都就近的襄汾百万之田诺封之,是完全可能和必行的审时度势之举
       其二,晋国祁氏、羊氏之封远在夷吾诺封里克的百年之后。“吕文”认为:“早期晋国封邑多取边缘地区封给大臣,如祁氏、羊氏都选择了边远的太原盆地。”这段表述基本是对的。但是,若以此为据,得出“夷吾封里克的汾阳之邑,也应在晋国边缘地区的瓜衍,而非晋都就近之襄汾”的认定却难成立。就以祁氏来说,其封地虽在太原盆地的今祁县一带,但其封却是在公元前552年前后21。今祁县官网载:“公元前556年,晋平公将祁地赐给大夫姬奚作食邑。”这与杜预所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年)》:“祁大夫,祁奚也,食邑于祁,因以为氏”的记载基本吻合。祁奚(前620年——前545年),晋国大夫,姬姓,字黄羊,为晋侯族裔,因食邑于祁而为祁氏。由上可知,祁奚封太原盆地之祁地时,已是夷吾诺封里克的百年之后。《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载:“狄伐晋,及箕(今太谷县,位于太原南、祁县北)。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左传·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载:“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其意为:晋国名将荀吴(亦称中行穆子)大败占据太原一带的无终及赤狄别族咎如,整个太原盆地始入晋国版图。据此,近代学者顾炎武就此称:“霍山以北,自悼公(晋平公之父,公元前558年逝)以后始开县邑,而前此不见于《(左传》。”22这就是说,夷吾诺封里克之后,直到姬奚封于祁地及荀吴于太原大败北狄的一百一十年间,晋国才逐步将祁县、太谷、包括今汾阳等太原盆地的整体并入了晋国。至于祁奚之孙祁盈后代的羊氏之封,不仅受封在祁氏之后,而且封地在靠近晋都的洪洞,并非在晋国北边的太原盆地23。可见,“吕文”以祁氏、羊氏之封为据,以证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应为太原盆地的瓜衍,而非晋都就近的襄汾之说,实属虚据误证。
       其三,“吕文”对春秋之期“百万之田”的概念不清,认定有误。“试想晋都附近的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吕文”之所以发此疑问,无疑是将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错误地理解为“一百万亩田”了,也就是说,将春秋之“亩”与当今之“亩”混淆了。古代夏、商、周之期,“亩”的概念不甚确定,既是私田的代称,也有地积之概念或长度之指称24。夏、商、周实行井田制时,实行“过步定亩”之法,到周朝时,田亩度量则有“六尺为步,百步为亩”之制(其时1尺约为0.23米,今尺则为0.333米),意即“长百步、宽一步为亩”。按照出土的“商鞅方升”测算,春秋时的一亩,约相当于现今的0.2907市亩25。也就是说,即便夷吾所言“百万之田”的含意为百万亩,那么也仅相当今之29万亩之数,更何况夷吾所言指称的“田”,并非是“吕文”认为的“亩”。综合相关历史背景来看,夷吾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真正含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百万之田”是指“百万公田”,因其时“亩”代指私田,“田”则代指公田。这就是说,夷吾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汾阳之邑,必是其时晋国的属地,因为只有晋国的属地内,才会有晋国的公田。公元前651年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瓜衍之地仍处于北狄势力范围,其地既非晋国属地,当然也不会有晋国的“百万公田”封予里克。
       二是,“百万之田”的“百万”非指地积的百万之数,而是指量地的步数,即“一百万步”之数。这是因为,其时“亩”的含意不甚明了和确定,更何况春秋时周制“百步为亩”已非唯一标准,如秦国已实行“240步为亩”的计亩标准。但是其时“尺”与“步”的含意和标准未变,即尺的基本长度以及“六尺为步”的计量标准,仍是春秋时公认的计量规制。所以说,在论“亩”含混不清,计“步”准确无误之下,这“百万之田”的准确含意,显然指称的是“一百万步公田”,而且沿承的是周制“百步为亩”的公定标准,而非秦国私行的“240步为亩”标准。以此而推,夷吾所言的“百万之田”,其实也就是当时的一万亩田,折合今制,仅为2907亩之数。由此可见,“吕文”所发“晋都附近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之问,确属疏于考史之误。
       三是,“百万之田”已是夷吾对里克的超标准之封。其时里克虽手握大权,但其职只是中大夫,而只有象荀息那样的上大夫才能得受百万步田之封。夷吾之所以超标准诺封里克,其实是以封地之数,表明即位之后要将里克升为上大夫之意。其时,处于不利处境的夷吾若想即位,唯一的胜算选择,只能拉拢手握大权的里克,才能与不拥夷吾即位的托孤大臣荀息相抗。不则,夷吾不仅不能登上晋侯大位,而且连身家性命也难保。因之,夷吾不止要升任里克为上大夫,而且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地域和丰沃程度,也一定不能亚于荀息已封的原襄汾荀国之田。因此,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如果是与荀息封邑同在晋都就近的襄汾,则与其时夷吾急欲求助里克与荀息对抗的迫切想法和不二选择相吻合;如果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竟是在边远难及、远逊于荀息襄汾封邑的瓜衍之地,那么,夷吾的作法,非为厚待里克,反而是有辱其人。由此可知,最终在里克扶持下登上晋侯大位的夷吾,其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汾阳之邑,是不可能指称其时的瓜衍的。
       总之,对于春秋汾阳之邑指称何地的探究,不论是从地理学命名角度考析,还是从是否为晋国属地考析,还是从行政沿革、土地规模是否可称邑县建制方面考析,则唯有今襄汾县符合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的基本特征。而其时的瓜衍即今汾阳,则既非地理学角度的汾阳之地,又非其时的晋国属地,所以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春秋晋国汾阳邑就是瓜衍即今汾阳之地”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
(下接本文之二)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二)

                                                                     (贾祝文)

(上接本文之一)

      三、隋炀帝所筑“汾阳宫”,是否建于隋西河郡城东十五里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隋大业四年夏,(隋炀帝)营汾阳宫,遗址在县东十五里。”该县志所附按语称:“汾州之名‘汾阳’,自古云然。至炀帝建宫,尚名汾阳,唐世因之,无可疑者。”且言:“此见之正史,凿凿可据,汾阳之名何曾改欤?”以上记载及按语所言,是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第二项重要认定。那么,该县志及其所附按语所言“凿凿正史之据”的正误虚实,便成了考析隋汾阳宫是否建于今汾阳的关键,而且也是考析今汾阳是否于隋朝时就曾称名汾阳的关键。
       1、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隋汾阳宫建于汾州的“凿凿史据”穿凿而成
       清康熙版《汾阳县志》载:“隋炀筑避暑殿而曰‘汾阳宫’,遗址在县(西河)东十五里。”为证明以上记载属实,该县志所附按语列举了“见之正史,凿凿可据”的史证,即“《纲目》(资治通鉴)载:“刘武周据汾阳宫,唐太宗言于高祖曰:‘大人为留守,而盗贼窃据离宫,不早建大计,祸今至矣!’乃命世子建成及世民击西河郡,拔之,引兵还晋阳,往返凡九日。据此,不益信汾阳宫之在西河郡?”该记载所言隋末刘武周占据汾阳宫及李建成、李世民往击西河郡之事不虚。然而,该县志却将二件相隔数月之久、互不关联的历史事件,合并成了“往返凡九日”的同一件事,这与《资治通鉴》对这二个事件的相关记载明显不符。
     《资治通鉴·隋记七》记载:“(隋恭帝义宁元年三月)武周袭破楼烦郡,进取汾阳宫。……四月,世民言于渊曰:‘大人为留守,而盗贼窃据离宫,不早建大计,祸今至矣!’乃命世民与刘文静等各募兵,……密遣使召建成、元吉于河东。”此记载表明,隋义宁元年三、四月间,刘武周占据了汾阳宫,李渊其时已有代隋之志,遂借故命其子李世民等募兵,且密召远在河东(晋南)的李建成等来太原共谋代隋之举。而且,不管是当时就在太原的李世民,还是后来密来太原的李建成等,皆未出兵往击刘武周,更未引兵往击西河郡。
     《资治通鉴·隋记八》记载:(隋恭帝义宁元年六月)“西河郡不从渊命,渊使建成、世民击西河,……攻拔之。……建成等引兵还晋阳,往返凡九日。”此记载表明,隋义宁元年六月,即刘武周占据汾阳宫三个月之后,西河郡丞高德儒不从李渊之命,李建成、李世民奉李渊之令引兵往击西河,破城斩高德儒后引兵返晋阳,前后用时仅九天。可见,“往返凡九日”所言,仅指此事件所用时间,与三个月前,刘武周占据汾阳宫,李渊命李世民借故募兵一事毫无关联。
       由上可知,清康熙《汾阳县志》所列《资治通鉴》关于“隋汾阳宫建于西河郡”的史实依据,即“《纲目》所载:“李渊因刘武周占据汾阳宫而命李建成、李世民往击西河郡,往返凡九日”的记载,其实是将《资治通鉴》记载的,李渊分别与占据汾阳宫的刘武周及与不从其命的西河郡守高德儒二者间的、本来毫无关联且相隔三月之久的二件事,合并成了同时发生在九日之内的、同在西河郡一地的同一历史事件。显而易见,清康熙版《汾阳县志》用以证实隋汾阳宫建在隋西河郡的“见之正史,凿凿可据”之证,其实是对《资治通鉴》相关记载移花接木的摘录和南辕北辙的认定。如此穿凿而成的所谓“凿凿正史之据”,已非史研疏误,如此这般,何以佐证“隋汾阳宫建于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的认定?
        2、隋炀帝于静乐县汾水之源营造汾阳宫确凿无疑
       那么,隋汾阳宫究竟建于何地呢?《资治通鉴·隋记四》载:“隋大业四年四月,诏于汾州之北汾水之源,营汾阳宫。”《隋志》载:“楼烦郡汾源县,旧岢岚也,大业四年,改为静乐,有汾阳宫,管涔山,天池、汾水。”《水经注》载:“炀帝起汾阳宫环天池。”以上记载表明,隋大业四年,汾阳宫建于曾名汾源县等名的隋静乐县的汾水之源。然而,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对此不予认可,该县志载:“隋大业四年夏,营汾阳宫……遗址在县东十五里,为八景之一。或疑宫建于太原北,不在此地,是大不然。”
       隋汾阳宫是否如史料所载建于太原以北之静乐县?还是康熙《汾阳县志》质疑有据?欲辩此疑,尚须从隋“汾阳宫”基本特征的确认和考析入手;
       首先,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名称特征。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之前,“汾阳”一词只是个地理方位的专用名称,因之,隋“汾阳宫”名称的确定,必定与汾水之阳的地理方位相关,也就是说,其“汾阳宫”之称,要么是宫名取自地理方位,即其宫址位于“汾水之阳”,所以才称名汾阳宫;要么是宫名取自地名,即因其宫座落于称名“汾阳”的行政区域内,宫随地名,所以称名汾阳宫,一如今杨州隋朝时称江都、太原曾称晋阳,所以隋炀帝建于该二地的行宫,便宫随地名,分别称名“江都宫”及“晋阳宫” 27。
       其次,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方位特征。据上述《资治通鉴》、《隋记》、《水经注》等相关史料证实,隋汾阳宫的具体地理方位,位于“汾州之北”、“环天池”的静乐县境内汾河发源地。
       另外,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环境特征。隋汾阳宫的环境特征为有山环之。对此,《资治通鉴·隋记六》载:“(炀帝大业十一年)夏四月,幸汾阳宫避暑。宫城迫隘,百官士卒布散山谷间,结草为营而居之。”清康熙版《汾阳县志》亦载:“汾阳宫……四周俱有山环之。”
       根据隋汾阳宫上述客观特征考析,于汉隋时曾称名汾源县、汾阳县,且汾水发源于其地管涔山麓的今静乐县,明显具备隋汾阳宫所在地的基本特征。
       对比之下,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关于“隋西河郡、县东十五里为汾阳宫遗址”的认定明显有误,所误有三:
       一是隋时正式建制名称“西河郡”的今汾阳地理方位在汾河之西,不符合“水北为阳”即“汾阳”的命名条件。
       二是汾州之北有汾水之源属实,但汾水之源不在汾州境内,而是在汾州之北四百里外的今静乐县。可见,《资治通鉴》“诏于汾州北汾水之源,营汾阳宫”之记,并非“诏于汾州营汾阳宫”之意,更非“于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筑汾阳宫。”
       三是根据《资治通鉴》及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宫周围地形的记载,可证隋汾阳宫四周环山,建于山地。然而,清康熙《汾阳县志》所记的今汾阳“县东十五里汾阳宫遗址”的地方,却是地势平缓,以平原为主,没有可称为山的地貌。显而易见,其地不可能是“四周山环之”、“百官士卒布散(宫周)山谷间”的隋汾阳宫遗址所在。
       综上可知,隋汾阳宫建于今静乐县汾水之源有诸多史料可证,而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宫建于“隋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的认定则史据不实,其说难立。   
    四、郭子仪的食报之地和所谓“封地”是否都在唐汾州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州之为汾阳,自周迄明,相沿独久。总之,以郡言则曰西河,以州言则曰汾州,以邑与县言则曰汾阳,则郭公之封非它处明验矣。”当前,脉承此记载观点者,亦认为唐汾州乃郭子仪封地所在,如《汾上访古》(作者吕世宏)一文称:“郭子仪汾阳王封号依汾州封地得名。”《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世科、郭志强)一文称:“正由于汾阳是汾阳王封地,汾阳还三次建过三座汾阳王庙。”且言郭子仪:“由此而封爵汾阳王,封地就在今汾阳。”当然,持此观点者并非无据而言,下面就其所持主要依据试作探究:
      1、“郭子仪食报之地”及三座汾阳王庙不能成为郭子仪封地在汾州的证据   
       古时的“封地”与“食报之地”是二个明显不同的既念。封地也称“食邑”,是古代封爵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指称的是封爵的等级、标准及食邑地和食邑户所在,所以封地也称采地、采邑、封邑等28。“食报”是祭祀报答之意,“食报之地”是指施行祭祀报答的地方。明万历十三年汾州同时建了二座汾阳王祠,一在汾州城南西坛巷新建,一是于小相堡由佛寺改建。为彰记其事,明侍郎王缉在《建祠纪略》中云:“今数百年,感颂(汾阳王)犹耿耿不忘,而庙貌不设,享答无所……余惟郭公为汾捍患,建庙血食,祀典允宜。”三十年后的明万历四十三年,又修建县城南关之祠为汾阳王庙,时汾州府同知署府事杨伯柯于《建庙纪略》中云:“王于汾阳,乃食报之地……当立庙祀之,所以报也。”王侍郎及杨知府于建祠、建庙纪略中所言表明,汾阳其地在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府附郭县命名“汾阳县”前十年及后二十年所建汾阳王祠、庙的原由,盖因祭祀、报答汾阳王郭子仪于汾州的恩德,并非因汾州其地曾是郭子仪封地的缘故。可见,以“王于汾阳,乃食报之地”以及“汾阳建有三座汾阳王庙”等史实,作出“郭子仪封地在唐汾州”的推论,显然证据错位,推论有误。
       2、德宗诏书“汾阳旧邑,盍有丕承”的记载不能证明汾州为郭子仪的封地
    出自唐建中四年唐德宗《优恤郭子仪诸子诏》、且于《旧唐书·郭子仪传》中亦有记载的“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之句,是“郭子仪封地在唐汾州”观点的主要依据。从字面解释,这句话的意思为:汾阳原有的食邑,应全部由其子孙承袭。然而,句中“汾阳”一词的指称却语焉不详,是指汾阳之地的旧邑?还是指被尊称为“汾阳”的郭子仪的原有食邑?持“郭子仪封地在今汾阳”观点者认为,诏书中所言“汾阳旧邑”,指称的就是“汾阳之地的旧邑”,也就是说,因唐时的汾州亦称汾阳,所以“汾阳旧邑”所在地的汾州,就是郭子仪的封地所在。然而,如此推论和认定存在不少明显漏洞:
       一是对“封地”的概念不清。封地是指古代帝王分封给宗室及大臣、诸侯作为爵禄的食邑之地,而且被封者享有控制封地内军队、税收及向下再分封等的统治权。但是到了唐代,王侯与封地基本没有了关联,“封地”无有实际疆土,变成了单纯的荣誉性加衔,食邑户数也只是有名无实的虚封28。如郭子仪赐授的“汾阳郡王”,其实在因封的汾阳之地并无实有的封地和封户,也就是说,唐封爵之制“郡王食邑五千户”的待遇,仅仅是象征爵位等级的虚名,并不能真正享有五千食邑户的税赋爵禄30。可见,不论是按古制还是唐制,所谓“时称汾阳的唐汾州是为郭子仪封地,是其原有食邑所在”之说,都是与相关史实不符的。
       二是将“食邑”与“食实封”31混为一谈。唐代王侯实实在在的爵禄,主要为享有的“永业田”32和“食实封”二个方面。郭子仪享有的永业田为郡王级的五十顷,此外就是被称为“真户”的“食实封”了。食实封,是指受封爵并可实际享用其封户租税的一种封赏。为保障诸食实封者所享租税不因纳封户贫富有差及年景丰欠有别而导至不均,所以每个享有食实封者的封户并非集中于一州一郡,而且是分散于各自因封之地以外的其它诸州郡。至后,尤其是唐玄宗于开元中期改革食邑制后,食实封者不得再私征封户租税,需按封户应纳租税而从国库领取封物,其实有同俸禄33。郭子仪的食实封,先后增加到通共二千户。郭子仪爵号为“汾阳郡王”,所以其因封之地,无疑是名为汾阳。但是,即便这个因封地就是唐汾州西河县,那么按唐制,其作为因封之地也不可能有郭子仪的食实封封户,当然其通共的二千户食实封更是绝对无可能集中于其地。德宗在《优恤郭子仪诸子诏》中明确旨命:“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其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馀可分袭。暖可袭代国公,仍通前袭三百户,晞可二百五十户,曙可五十户,通前三百七十户,映可二百三十五户。”这进一步表明,德宗恩允郭子仪子孙承袭的,不是郭子仪虚封的食邑——其实压根就不存在的“汾阳封地”,而是指郭子仪食实封二千户中的一千户。可见,将“汾阳旧邑”解释为“汾阳之地的原有食邑”是不能成立的。因之,于唐德宗诏书中掐头去尾载取的“汾阳旧邑”之语,是不能成为“郭子仪封地在汾州”的证据的。
       三是对“汾阳”曾为郭子仪代称的史实有所回避。根据《优恤郭子仪诸子诏》内容来看,这是德宗专为郭子仪子孙承袭郭子仪原有食实封分配方案而赐的诏书。结合诏书全文及以上二方面分析可知,诏书中“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中的“汾阳”所称,明显非指地名,而是专指汾阳王郭子仪。所以其句之意非为“汾阳之地旧邑由郭子仪子孙全部承袭”,而是说“汾阳王原有食实封由其子孙全部承袭”。更何况唐之前汾州其地名称沿革中,从未有正史记载曾叫过汾阳。而郭子仪自从受爵汾阳郡王之后,则常被称为“汾阳”,如唐德宗悼郭子仪:“力扶天柱,唯赖汾阳。”《唐书·郭子仪传》载:“天祚土德,实生汾阳。”《故汾阳郡王尚父郭公庙碑铭并序》载:“上以恢圣朝之耿光,次以播汾阳之德声。”宋朝王安石颂郭子仪:“翼翼汾阳,子仪始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可见,“汾阳旧邑”中“汾阳”一词,既非地名一解,亦非地名之解,“汾阳”是为郭子仪代称的史实是不应回避的。
       3、郭暧妻封虢国大长公主、儿媳为西河公主,不能证明郭暧封邑在汾州
       当前有观点认为:“郭子仪六子郭暧妻被封虢国大长公主、少子媳被封西河公主,足以证明郭暧封邑即在唐汾州西河县。”如《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世科、郭志强)一文称:“正由于汾阳是汾阳王封地,……‘汾阳旧邑,盍有丕承’,汾阳王之子,也在‘汾阳旧邑’承继受抚。”《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的“汾阳”含意及封地考》(作者吕世宏)一文所称更为具体:“郭暧食邑在今汾阳爱子村。旧唐书记载,郭子仪逝后,‘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二千户食邑,一半归公,一半分给了儿孙们,其中郭暧继承的最多,‘袭封地三百户’,这就是现汾阳爱子村的起源,现村民留有古家谱。郭暧的第四子娶了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汾州西河即今汾阳。郭暧夫人后封虢国夫人(本文注:应为赠虢国大长公主),而汾州有其先人聚居的大小虢城,说明郭暧的封邑确在汾州。”这些说法看似有据有证,实则其据不实,所证有误:
       首先,升平公主逝后被赠虢国大长公主,与汾州大、小虢城无关。升平公主下嫁郭暧三十五年后,郭暧逝世。又过十年,升平公主亦逝,身为宪宗皇帝的姑母和丈母,其被赠“虢国大长公主”。又过十年,穆宗继位后,身为皇帝外祖母,其又被追赠为“齐国昭懿公主”34。贵为代宗之女、德宗亲姊、宪宗姑母及丈母的升平公主逝后之所以赠虢国大长公主,盖因其为郭子仪儿媳、而郭氏初封之地为周朝时东、西虢国之故。相较东、西虢国之威名声望和历史影响,非为虢国故地、仅仅有虢国后人曾于西河县居住过的名为虢城的村落,是不可能与升平公主虢国大长公主之赠相关的。其后升平公主继被追赠齐国昭懿公主,则映证了其先赠谥号“虢国”所指,显然是与继赠谥号“齐国”相提并论的、同为周朝侯国的东、西虢国。
       其次,“郭暧的封邑在汾州”之说依据不实。“吕文”称:“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其中郭暧继承的最多,‘袭封地三百户’,这就是现汾阳爱子村的起源。”据本文前论可知,唐玄宗开元中期改革食邑之制后,唐王侯已无实际封地及分散于各州郡的实际封户,那么郭暧于唐德宗时承袭的郭子仪食实封三百户,怎么可能是“吕文”所言的“袭封地三百户”呢?事实上,《优恤郭子仪诸子诏》及《旧唐书》所载该句原文为“仍通前袭三百户”,显然,“吕文”将“食实封户”改成了“封地”。按原文所言,其时郭暧所袭的是“实封三百户”折算的赋税,只能按制在长安的“太府”即国库去领取相应的封物。而“吕文”所改的“封地三百户”,是指承袭了郭子仪汾阳封地的三百户。“吕文”如此的“封地”之改,对于“汾州是否有郭子仪的食邑、郭暧在汾州是否袭有封地、汾阳爱子村是否起源于郭暧封地”等相关方面的认知和认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混淆和误导。
       另外,“吕文”关于“郭暧四子娶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的记载有误。 郭铦,郭暧少子,《新唐书·郭子仪传》载:“铦,累为殿中监,尚西河公主。”“《新唐书·列传八》载:“西河公主,始封武陵郡主,下嫁沈翚。”《郭铦墓志铭》载:“自邠州刺史入为殿中监,尚西河公主。岁余,改宫苑闲厩使……西河主前降吴兴沈氏,生子男一人。”从上述记载可知,郭铦入为殿中监后“尚西河公主”,而非“尚武陵郡主”。可见,公主在改嫁郭铦之前,甚至在下嫁沈氏之前已进封西河公主。“吕文”所谓“郭铦娶公主后,公主方改封西河公主”的认定明显有误。更何况唐之前曾名西河郡之地并非唯有汾州,先有周威烈王十八年由魏国在晋陕间黄河南段以西所置的西河郡:继有汉武帝元朔四年在晋陕蒙黄河沿岸所设共领三十六县的西河郡,再才是魏黄初三年割太原郡玆氏等县所置、领汉西河郡南部故地的、到唐时改置为汾州的西河郡。可见,贵为皇女,且在改嫁郭铦前即已改封“西河公主”的郭铦之妻,其“西河公主”之封,显然是与春秋魏国或汉代之西河郡的关联更大一些。
       据上所述,以“郭暧四子娶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为据来确认“郭暧食邑在西河爱子村”,确属以错证错之举。
   (下接本文之三)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三)
                                                                               (贾祝文)

(上接本文之二)
        五、关于另外几则引证“三个认定,一项结论”史料的正误辨
       清康熙《汾阳县志》相关“汾阳称谓”出现的误记、误释甚至穿凿史料杜撰为据的问题,对后来关于“汾阳称谓”的认知认定以及研究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误导和混淆,而且至今影响未绝,致使有些持康熙《汾阳县志》“汾阳称谓”观点者在引证史料方面也出现了类似问题,比如:
       1、将《庆唐观纪圣铭》碑文“汾阳龙角山”指称为“汾州龙脊山”之误
       今山西临汾市浮山县的唐代“庆唐观”遗址,存有唐玄宗亲书的《庆唐观纪圣铭》之碑,由于碑铭中“汾阳之龙角山”之句的“汾阳”一词语焉不详,从而引发了关于句中“汾阳”指称何地、“龙角山”指称何山的不同见解。如《汾阳疏证》(作者吕世宏)一文在引证“汾州于唐时就称名汾阳”的史料时认为:“比较著名的文献是唐代名碑山西临汾浮山县《庆唐观纪圣铭》,碑文中‘汾阳之龙角山’的汾阳二字即指汾州,龙角山则指北龙角山暨(本文注:应为“即”)今日介休的龙脊山。”
      《庆唐观纪圣铭》碑,是由唐玄宗于开元十七年亲自撰文书写所立之碑。据传,唐初李渊拜认显圣于“羊角山”的老子为唐帝远祖,武德三年诏令于浮山建老子祠,并改浮山县为神山县。贞观年间,唐太宗诏改老子祠为“兴唐观”。开元十四年,唐玄宗诏改兴唐观为“庆唐观”,并改“羊角山”为“龙角山”,且诏命重修扩建原观。三年后重修竣工,唐玄宗亲自书写碑文,立了该碑35。碑文所记,主述老子屡显圣于龙角之山,示李唐龙兴之瑞象,且对庆唐观所在龙角山的灵应、仙象、圣景及浮山县改神山县、羊角山改龙角山详述以铭。“汾阳之龙角山”之句为碑文第三段首句,其文及相关后句如下:
       “汾阳之龙角山者,天地降福之庭,高祖用师之道。峰上有华池灵府,下有石穴洞宫。气接姑射,集神仙之别馆;脉通霍镇,润珠玉之邻家……”
       碑铭中的这段表述,围绕龙角山何在、何以神圣、有何瑞象圣景等等,前后呼应,上下贯通,一旨而就,这对于解析句中“汾阳”指称何地,“龙角山”何以灵应、有何独有的仙象圣景等至关重要。因之,特分句以释而晰意:
       之一,“汾阳之龙角山者”:该句明确点出龙角山在汾阳其地,那么,此“汾阳”指称何地?这确实难住了不少人。《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之“汾阳证据”漏洞考释》(作者郭泳)文中云:“《庆唐观纪圣铭》碑文中记载‘汾阳之龙角山’,汾阳乃是泛称,汾河之北岸的龙角山,跟‘序封阳曲’之阳曲泛称如出一辙。”此说确实是“泛泛而陈”了,而且,为了就乎“汾阳之龙角山”句中“汾阳”的特定含意,而将本为汾河之东的浮山龙角山记作了“汾河北岸”。如此“找漏出漏”的无奈,以及“吕文”将此句中“汾阳”指称为“汾州”、将此句中“龙角山”指称为“介休龙脊山”的断章取义和主观臆断,足见这句“汾阳之龙角山”造成的困惑无奈和混淆难解。按照碑铭全文来看,“汾阳之龙角山”,无疑是指“浮山之龙角山”,认定此龙角山的指称并不难,难的是发掘浮山其地与汾阳之称有何关联的证据。为解析此说,笔者亦是费了很大周折,才找到了以下相对合理的解析:浮山县其地,北周设郭城县,隋归于襄陵县,直到唐武德二年,襄陵又分郭城置浮山县。次年,唐高祖命在浮山建老子祠,且将仅名一年的浮山县改称神山县36。由此可知,老子显圣授命李唐的武德三年,正处于头年由襄陵析地置浮山县,下年又由浮山改神山县之际。玄宗于碑铭中追述其时其事,以“浮山龙角山”或“神山龙角山”述之无可挑剔,但是最终用了“汾阳龙角山”的表述,则可能鉴于以下原因:首先,其县浮山之名方用一年即改称神山,所以不管是“浮山”还是“神山”之县名,尚耳生不熟。若用老子显圣授命李唐之际其地“襄陵”之名追述其时其事,则未尝不可,甚至更合乎事理。其次,如本文前述,襄陵其地早在春秋即被称“汾阳之邑”,战国时亦被庄子称为“汾阳之地”37,所以,将“襄陵龙角山”称为“汾阳龙角山”,并非生拉硬扯,确属有据可依。再者,玄宗碑铭中之所以用“汾阳龙角山”来表述,除上述老子显圣授命李唐之时正处于襄陵析地新置浮山县之际、而之前龙角山又曾多年为襄陵属地、且襄陵之前曾称汾阳等依据外,另有一相关因素则亦与此相辅相合,即“汾阳之龙角山”后句中强调的、与龙角山“气接相连,集神仙之别馆”的姑射山,亦与襄陵同处于“汾阳”之地38。可见,唐玄宗所记“汾阳之龙角山”,不管是句中的“汾阳”还是“龙角山”,皆指称明确,并非泛称而言。而“吕文”“将此汾阳地,移指彼汾州”、“将此龙角山,换名龙脊山”的相关说法,显然有断章取义、移花接木之嫌。 
       之二,“天地降福之庭,高祖用师之道”:该句指出汾阳(襄陵县代称)龙角山是天地降福于李唐的圣庭,是唐高祖得授用师之道神山。李渊拜认为祖的老子说:“善用人者,为之下。”孔子的弟子曾子讲用人之道云:“用师者王,用友者霸,用徒者亡。”所言之意,皆指君王应以谦恭于人下之心和敬之如师似父之行而对待贤达的用人之道。
       之三,“峰上有华池灵府,下有石穴洞宫”:这几句是承“汾阳之龙角山”前句而详述其山瑞象圣景的续句。《重修华池嘉润侯殿记》载:“其山二峰(龙角山亦名二峰山)……东峰谓之华池者,而峰上有池,深妙莫测,龙神隐焉。”《图经》载:“真珠洞者,在龙角山东南峰侧,有洞阔八尺,深四十八尺,内渐广深,不可测,每有珠出於洞,因此为号。”铭文中此池、此洞之记,是为述“汾阳龙角山”独有的“华池灵府和石穴洞宫”,此华池洞宫,史册铭记,实景凿凿于此龙角山,绝非“吕文”所言距此四百里以远的“介休龙脊山”所有,更非与距此五百里之遥的汾州相关。同样,虽然同为龙角山,但此“汾阳龙角山”,也非指位于汉隋唐曾称名汾阳的阳曲县东南、巍峨连绵十多公里、被称“龙城东屏”的彼“汾阳龙角山”。
       之四,“气接姑射,集神仙之别馆;脉通霍镇,润珠玉之邻家”:这二句对“汾阳龙角山”与就近名山密切关系的表述,则进一步证明此“汾阳龙角山”,根本不可能是指称所谓的介休龙脊山。姑射山在临汾西三十公里,与龙角山隔汾河相望。庄子逍遥游曰:“有四神人居的姑射山,位于汾水之阳。”加之姑射山亦有仙洞称奇39,故玄宗称龙角山“气接姑射,集神仙之别馆。”距龙角山东北四十余公里的霍山,古称中镇,为五镇名山之首,故又称太岳山、霍太山。《书·禹贡》记云:“大禹治水,先登霍太山,伐木以奠高山大川,地平天成,万世永赖。”可见,中镇霍山与老子显圣授命于李唐的“降福之圣庭、兴王之嘉祉”的龙角神山,有如脉通骨连、润合接瑞、珠连壁合的近邻。因之,玄宗碑铭中方有“脉通霍镇,润珠玉之邻家”之句。
       综上可知,碑铭中的“汾阳之龙角山”,正如唐天宝二年内供奉崔明光于《庆唐观金练斋颂》中所记,乃“西对姑射,北邻天柱(霍山)”之龙角山,绝非“吕文”所指位于姑射山和霍山之北的、距姑射山与霍山分别为四百里和近二百里之遥的、尚且并非称名龙角山的所谓汾州之“汾阳龙脊山”。
       2、将二首唐诗中的“汾阳”指称为“汾州”的解析之误
       唐开元十一年,唐玄宗北巡太原,二月返程长安途中车驾出雀鼠谷进入临汾盆地,校书官徐安贞就此作《奉和圣制答二相出雀鼠谷》一诗。有观点认为,这首诗中“还望汾阳近”中的“汾阳”,指称的就是汾州,因之,该诗被称为“唐汾州亦称汾阳”的史料证据。《汾阳疏证》(作者吕世宏)一文对此详解云:“唐代历史上首次出现用‘汾阳’代称汾州的时间正是开元十一年……诗人徐安贞在《奉和圣制答二相出雀鼠谷》诗中写道:‘还望汾阳近,宸游自窅然’……南出雀鼠回望汾州叫‘还望汾阳’。自此之后,用汾阳代称汾州成为普遍。”
       对于此说正误虚实的探讨,要从“还望汾阳近”中“还”字的含义及“还望”一词的解释谈起。
       “还”字的含义较为丰富,但就“还望汾阳近”中的”还“字而言,则大体在”回、环、又、复等含义中判别。那么,究竟是“回望汾阳近”?还是“环望”、“又望”、“复望”汾阳近,则需结合全诗的内容及诗中给出的客观条件来分析。徐安贞《奉和圣制答二相出雀鼠谷》全诗如下:
       两臣初入梦,二月扈巡边。涧北寒犹在,山南春半传。颂声先奉御,辰象复回天。 
       云日明千里,旌旗照一川。柳阴低辇路,草色变新田。还望汾阳近,宸游自窅然。
       徐安贞诗所指的雀鼠谷,是连通太原盆地与临汾盆地间的一段峡谷通道,其核心地段,是指灵石北端冷泉关至灵石南端阴地关之间的百里之段。完整的雀鼠谷,则指北始介休,南至霍州全长一百四十里的峡谷40。该诗所言,是指唐玄宗北巡太原后,车驾自太原启程返长安途经雀鼠谷进入临汾盆地后的情景和感受。那么,玄宗一行出雀鼠谷后的“还望汾阳近”,是“回望”呢,还是“环望”、“又望”、“复望”呢?
       先说“回望”。玄宗一行出雀鼠谷进入临汾盆地后,若是回望汾阳,那么此汾阳最有可能者,莫过于就是汉、隋、唐曾叫过汾阳县的太原阳曲县了。但是,阳曲县距临汾盆地近六百里之遥,且在太原之北,这对于自太原启程,跋涉数百里,艰难走出危崖险峡雀鼠谷的玄宗君臣来说,不管是从距离上,还是从心情上,还是从北巡太原其事上,任由哪一点,也难有“回望阳曲近”的理由和感受入诗。如果说玄宗君臣“回望”的是“吕文”所称的、距临汾盆地近四百里的汾州,显然一如阳曲般,走出雀鼠谷的玄宗君臣,同样难以生发出“回望汾州近”的诗意来。当然,如果诗中“还望”的是玄宗等路过不久的、与雀鼠谷密切相关的“灵石”、“霍州”、“介休”等地名时,则“还望”就是“回望”之解了。更有者,如果“还望”的是北都太原,就展现玄宗北巡太原的帝王豪气来说,“回望太原”亦在情理之中。然而所举皆非。所以,将“还望汾阳近”解作“回望汾阳近”,显然其据难立,认定有误。
       再说“环望”。雀鼠谷南端的霍州其地,可谓太原盆地与临汾盆地的气候分界线,就玄宗途经其地的农历二月来说,霍州南北的温差区别很是明显,其北如徐诗中所言,尚是“涧北寒犹在,山南春半传。”然而,当玄宗车驾出雀鼠谷进入霍州之南的临汾盆地后,君臣环顾四野,满目所见,竟是徐诗中描述的“柳阴低辇路,草色变新田。”艰难跋涉出雀鼠谷寒气中的玄宗君臣,豁然看到周天春意,自是油然而生“汾阳已近”之感。那么,玄宗君臣走近了的“汾阳”指称何处?此汾阳,即是紧邻临汾之南的、古唐国初封地、春秋晋国汾阳之邑、李唐之祖老子显圣授命李渊之庭、与姑射山同为汾水之阳、三年后玄宗亲书御立《庆唐观纪圣铭》碑的襄陵之地。
       据上而言,徐诗中“还望汾阳近”之“还望”,不论是解作“环望”,还是解作“又望”、“复望”等,则皆称相宜。但是,若解作“回望”,则词难达义。
       另外,持“汾州于唐时就称汾阳”观点者,除以徐安贞诗“还望汾阳近”引证外,同时也引岑参《送友人归太原》诗中“却投晋山老,愁看汾阳花”的诗句为证。然而,一如解析徐安贞诗“还望汾阳近”一样,引证参诗仍脱不开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州之称汾阳自古云然”的影响和局限,所以在解析岑参诗中的“汾阳”时,仍是眼中唯有汾州,却忽视了一些显而易见的、很有价值的研究线索。如:徐、参二诗中的“出雀鼠谷”及“却投晋山老”的地域背景皆为临汾(时称晋州,岑参称之为晋山)其地,同时,这一地域线索又给出了一项客观提示,即:相较地处太原盆地、位于汾河之西的汾州而言,最有可能与“还望汾阳近”及”愁看汾阳花”相关者,显然就是地处汾水之阳的临汾属县襄陵。
       3、关于“汾上等同汾阳,汾上代称汾州,所以汾州即称汾阳”的认定之误
      《汾上访古》(作者吕世宏)一文称:“汾上本为汾滨之意,但是唐宋时期,却逐渐演变成为汾州的雅名,有了行政区的含义。在中国观念里北为上,汾上其实等同于汾阳。”以上这段话具有这样几点含义:唐宋之期,汾州的另一行政名称为“汾上”;汾上之称等同于汾阳之称;由此二点可认定汾州即称汾阳。持此观点者,还以如下几则史料为证:
       一是,仆固怀恩驻军汾州,且自称“息军汾上”。
       二是,宋代洪迈所著《容斋随笔·北人重甘蔗》中载:“郭汾阳在汾上,代宗赐甘蔗二十条。”
       据上而言,辨别“吕文”以上观点的正误,关键在于“汾上”是否为唐汾州的另一专称以及“汾上”是否等同于汾阳这二点的辨别上。
      (1)、“汾上”不是汾州的专用代称,而是泛指包括汾州在内的汾河流域滨河之地。安史乱平后,时任朔方节度使的仆固怀恩率朔方军滞驻河东(山西中、南部),自称“息军汾上”41。但是,这并非指朔方全军皆驻于汾州,而是既指仆固怀恩自己驻息于汾州,亦指朔方全军各部驻军于汾河流域近河各地。事实上也确是如此,《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九》载:“广德元年七月,怀恩将朔方数万兵屯汾州,使其子御使大夫玚将万人屯榆次,裨将李光逸等屯祁县,李怀光屯晋州,张维岳等屯沁州。”以上朔方军各部屯地,除沁州距汾河百余里外,其余各地皆位于汾河滨河区域。其实,朔方军驻屯之地尚有“汾上”的绛州等地。是年八月,仆固怀恩在上书唐代宗的《自讼书》42中奏称:“(怀恩)今托巡晋、绛,于彼迁延,乞陛下特遣一介至绛州问臣,臣即与之同发。”九月,代宗遣裴遵庆至晋绛诣怀恩谕旨,且察其去就43。由此可知,远至晋南的临汾、绛州皆有朔方军驻屯,所以说,“息军汾上”非为驻军汾州一地,也证明“汾上”并非仅指汾州一地。而且怀恩上《自讼书》是在晋州或绛州,见代宗使臣裴遵庆亦是在“晋、绛”之地,而非“吕文”等所说的“汾上”之汾州。
      (2)、“汾上”不完全等同于“汾阳”,其各种情况下的具体含义,尚须进一步探讨。“吕文”关于“在中国观念里北为上,汾上其实等同于汾阳”的观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不讲条件地说“汾上”等同于“汾阳”,则另当别论。所以说,将“汾上”谓为“汾阳”是有可能的,但同时也是有条件的。《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九》载:“闻朔方将士思公(郭子仪)如枯旱之望雨,公为朕(代宗)镇抚河东,汾上之师必不为变。(《通鉴》该句后注:“汾上,谓汾阳,时朔方军多在焉。”)该注中的“汾上,谓汾阳”,应该就是有条件之表述,什么条件呢?其实就是上述《通鉴》所载“汾上”所在之句及前后各句组成的完整段落所表达的内容。从这段记载的内容来看,其给出的条件是:“汾阳王郭子仪与朔方军的关系;郭子仪往河东何为;汾上之师的结果会怎样?”这些条件影响和决定了“汾上”一词五种可能的认定:
       其一,句中“汾上”一词,不可能是指称所有可称为“汾上”的汾滨之地,因为这与给出条件的整段文字内容无所关联。更因为,对应注解“汾上,谓汾阳”而言,所有可称“汾上”的汾滨之地,不可能都在汾水之阳,所以,汾上之地也就不可能皆称为“汾阳”。
       其二,句中“汾上”一词,不可能如“吕文”所言是指称汾州,因为该段被注文字给出的是汾阳王与朔方军的关系,而非与汾州的关系;给出的是汾阳王与整个河东地区的关系,而非单指与汾州的关系。况且“汾上”并非汾州的独有代称,而且唐之前并无正史明确记载汾州叫过汾阳。所以该注“汾上,谓汾阳”不能成为“汾上谓汾州,所以汾州谓汾阳”的史证。
       其三,句中“汾阳”一词,如果确是指某一既为“汾上”又谓“汾阳”的地方,那么,如本文所述,汾上,也就是汾滨之地唐时或唐之前有正式史料记载叫过汾阳的地方,则有今静乐、阳曲、襄汾、河津及昔阳汾阳城等地。但是,郭子仪镇抚仆固怀恩汾上之乱时,并无史料记载朔方军有驻以上提到的各地者。可见,句中所注“汾上,谓汾阳“,并非指称以上曾称“汾阳”的各地及唐之前未曾称过汾阳且其地非为汾水之阳的唐汾州。因之,所指若非以上务地,那么,就更无它地符合”汾上,谓汾阳”了。所以,句中汾上之称,并非指称既为汾上,又谓汾阳的某地。
       其四,句中“汾上”一词,有可能是喻谓郭子仪的代称“汾阳”,因为被注全段文字给出的条件都与郭子仪相关,更重要和具体的是强调了郭子仪与朔方军非同一般的密切关系。如“朔方将士思公如枯旱逢雨”,是因郭子仪久为朔方军统帅,且其“待将士如子弟”,将士亦“视之若父兄”44;又如“公为朕镇抚河东”,具体是指郭子仪此番是以朔方节度大使之职奉旨镇抚分布于河东地区“汾上”由北而南之榆次、祁县、汾州、沁州、晋州及绛州各地的、曾是郭子仪为朔方节度使时所统之师及现为朔方节度大使所统之师——汾阳王郭子仪的“老部队”朔方军。正因如此,代宗方有“公为朕(代宗)镇抚河东,汾上之师必不为变”之句。而且,成书于宋朝的《资治通鉴》,对此段文字中的“汾上”一词,所作“汾上,谓汾阳”之注,看似多余,却是耐人寻味。因之而言,注中的“汾上”,有可能是特指郭子仪其时的代称“汾阳”,也就是说“汾上,谓汾阳,”其实是说“汾上之师,皆谓汾阳旧部。”那么,以此思路解释,这段记载则可译为:“闻朔方将士思汾阳如枯旱之望雨,汾阳为朕镇抚河东,汾阳旧部必不为变。”当然,此说正误如何,尚须探讨,尤其是注中“时朔方军多在焉”之句,是指“其时‘汾阳’(郭子仪)所统的原朔方军多在呢”?还是“其时朔方军多在被谓汾阳的汾上之地呢”?应该说,上述相关解析,还难以对“汾上,谓汾阳”之注给出令人完全信服的清晰认定,只是作了些相对客观和相对合理的解析辨别及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线索。
       其五,该注释只所以难解,是否存在《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关于“虢仲、虢叔何者为东、西虢初封君主”及“楚庄王起陆浑之师伐周,责王灭虢。于是平王求虢叔裔孙序,封于阳曲,号曰郭公”等类似的语焉不详之误?
       至于洪迈所著《容斋随笔·北人重甘蔗》中:“郭汾阳在汾上,代宗赐甘蔗二十条”之例,因“汾上”非为唐汾州之独有代称,所以“郭汾阳在汾上”之记,根本就不能成为“汾上即汾阳”和“汾上即汾州”的证据。因之,无须赘言。
       4、关于《因话录》中“郭汾阳在汾州,尝奏一州县官”的引证之误
       唐笔记小说《因话录·卷二·商部上》载“郭汾阳在汾州,尝奏一州县官, 而敕不下。判官张昙言于同列,以令公勋德,而请一吏致阻,是宰相之不知体, 甚也。”这段记载本无甚特别,从字面上看,仅是说汾阳王郭子仪在汾州,曾上奏一个州县官的任免事宜,但朝廷对此却不与理会,未置可否。但是,持“唐汾州亦称名汾阳”、“郭子仪祖籍为汾阳”、“郭子仪封地在汾州”、“郭子仪授爵汾阳王因于汾州”等观点者,则以此记载证明郭子仪与汾州的密切关系。
      《因话录》名为小说,但却具轶事小说与文史笔记兼有之特点。虽说其记述的某些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但也确实记录了不少史实典事。令人遗憾的是,该书“郭汾阳在汾州,尝奏一州县官”的表述在事件发生地的记载上出现了错误。
      《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载:“(唐代宗大历十年八月)辛巳,郭子仪还邠州。子仪尝奏除州县官一人,不报,僚佐相谓曰:‘以令公勋德,奏一属吏而不从,何宰相之不知礼’。”由上可知,《资治通鉴》与《因话录》所述乃郭子仪的同一件事。但是,对于其事发生于何地却大不相同,《资治通鉴》记之为“郭子仪还邠州”,《因话录》却表述为“郭汾阳在汾州”。一在邠州,一在汾州,何者为确呢?虽然《因话录》成书于唐代,《资治通鉴》成书于宋代,但笔记小说《因话录》表述的真实度,则远不能与中国古代二十四正史之一的《资治通鉴》可比。
       可见,持“郭子仪祖籍在汾州,郭子仪封地在汾州,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因汾州”观点者,若以类似《因话录》“郭汾阳在汾州”之句来佐证,显然是事与愿违。
        5、郭钊墓志所记“惟豳与蒲皆汾阳旧封子孙续之为公之荣归”解析之误
       有观点认为,郭钊墓志所记“惟豳与蒲皆汾阳旧封子孙续之为公之荣归”之句表明:“豳(邠州)与蒲(蒲州、河中)才是郭子仪的封户所在地。而这个封户,是租赋之地,不是占地封王的‘封地’。”(语出《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之“汾阳证据”漏洞考释》作者郭泳) 
       该文所言,是为针对以唐德宗《优恤郭子仪诸子诏》中“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为据,而证明“郭子仪封地在唐汾州”之说的漏洞所发。而该文关于“豳与蒲皆汾阳旧封子孙续之为公之荣归”的解析,若笼统而论,“豳与蒲郭子仪旧封,并非占地封王的‘封地’”之说,可谓相宜。但是,将旧封作“封户所在地”解,则须商榷。
       唐玄宗于开元中改革食邑之制后,包括郭子仪在内的所有王侯爵禄之封,皆由虚封和实封二部分构成,郭子仪作为汾阳郡王的虚封部分为郡王级别的“食邑五千户”,也就是说,这“食邑五千户”之封,仅仅是等级的象征性虚封,实则不能享有五千封户的税赋。郭子仪的实封由二部分构成,一为郡王级别的五十顷永业田;再就是逐步加封至二千户的“食实封户”。但是,其时郭子仪的这二千食实封户,并非是实际存在的封户,更没有实际存在的封地。也就是说,这食实封二千户,非以私征封户租税的方式兑现,而是按二千封户应纳租税折合,而从太府(国库)领取与之相当的封物。由此可知,郭子仪不仅在汾州不会有“封地”,就是在“豳与蒲”乃至其它地方也不会有封户。那么,“惟豳与蒲皆汾阳旧封子孙续之为公之荣归”之句该作何解释呢?笔者以为:
       “汾阳旧封”并非指郭子仪的封户,更非指郭子仪的封地,应该是指郭子仪曾于“豳与蒲”,即于邠宁节度及河中节度先后封任的官职,如:肃宗上元元年所领邠宁、鄜坊节度使,宝应元年知河中、朔方潞仪泽沁节度行营、代宗广德二年河东副元帅兼河中节度使、永泰元年驻屯泾阳加实封二百户、大历元年还镇河中、大历三年兼邠宁庆三州节度镇邠州等等45。
       “子孙续之”之句,则指郭子仪子孙继于邠、蒲所任之职,如《郭钊墓志》载郭子仪孙郭钊“节制邠宁,迁领河中”,先后任邠宁及河中节度使。亦为郭子仪之孙的郭铦,其墓志铭则记“自邠州剌史入为殿中监”。这表明,郭钊、郭铦等在祖父郭子仪节制邠、蒲之地后,继也出任了邠、蒲二地的节度使或刺史等官职。
       如上所述,《郭钊墓志》中“惟豳与蒲皆汾阳旧封子孙续之为公之荣归”之解,是为:“无疑,邠州与蒲州皆为汾阳王曾授封节制之地,后子孙续任其职,亦节制二州,则有如汾阳王荣归其地矣。”
       可见,郭钊墓志中“惟豳与蒲,皆汾阳旧封,为公之荣归”句中的“汾阳旧封,子孙续之”,既非指郭子仪在邠州与蒲州的封地由子孙所承,也非指郭子仪在该二州的封户由子孙继之,而是说郭子仪及其子孙相继节制和造福邠、蒲之地以及二地民众对郭子仪及其后人的感恩和崇念。这与原立于邠州的郭子仪庙碑文中“邦人感德而堕泪,夷俗怀威而下拜”、“盛德遗芳,永流西夏”以及郭钊碑文中“汾阳之孙,常侍之子。蒲邠之人,世思遗美。勋劳以续,不绝青史”等赞颂崇敬郭子仪及其子孙的记载,是相辅相承的。
       6、汾阳出土五代时期《相里金碑》相关记载,可证“相里氏汾阳封地与春秋里克汾阳邑封地具有传承关系”之误
       7、关于汾阳出土的七通唐碑相关“汾阳记载”的考析


    总而言之(除第五部分后二项内容另发),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关于“汾阳称谓”的“三个认定”,即“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是指瓜衍”、“隋汾阳宫建于西河郡城东十五里”、“郭子仪及其子孙封地在汾州”的认定皆所据欠实,与相关史实不符。因之,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类似观点据此三方面认定推出的“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实系汾州”的结论,自然也就成了与史实不符的乏据之论和难立之说。

参考资料和文献:
1《新唐书·宰相世系表》
2《说文解字》
3《元和郡县图志》《舆地广记》》
4《魏书·地形志》
5《唐书·地理志》
6《读史方舆纪要》
7《水经注·卷六》《山海经》
8《静乐县志》《阳曲县志》
9《晋语二》
10《史记·卷三十九》
11《史记·魏世家》《 竹书纪年·魏国史书》
12《史记·晋世家》
13汾阳市官方网站·汾阳建制沿革
14《新唐书·郭子仪传》
15清康熙《汾阳县志》
16《晋世家》
17《中国行政区划史·总论·先秦卷》
18《襄汾县志》
20《汉书注·地理志》引用《汲郡古文》
21杜预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22顾炎武《日知录》
23 《元和姓纂》
24《孟子》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
25王丽《春秋战国时期的农业》
26《国语·晋语》
27《资治通鉴·隋纪四·炀帝大业三年》
28陕师大《先秦世禄制向俸禄制的历史转变》
29《唐六典·尚书吏部》
30《唐会要》
31《唐六典》
32《通典·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一》
33《通典·卷三十一》
34《新唐书·公主传》
35唐玄宗《庆唐观纪圣铭》碑文
36《浮山县志》
37、 38《庄子·逍遥游》
39《临汾姑射山风景区简介》
40介休、灵石、霍州三地《地方志》
41《新唐书·仆固怀恩传》
42、43《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九》
44、45《新唐书·郭子仪传》
文中直接引用的其它资料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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