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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疑难问题法律观点汇编(上篇)

 半刀博客 2016-07-18

立 案 联 席 会 议 纪 要(二)

沪高法立(审)〔2013〕

1、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务的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代理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是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实践中需注意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不应简单以货物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作为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立案审查时,如无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某方”的地址(或联系地址或住所等)也在合同中予以披露,但披露的地址与起诉时“某方”的住所地不一致,立案阶段,如何确定管辖?

答:当合同中披露的“某方”地址与起诉时“某方”的住所地均在上海法院辖区内时,立案阶段,宜根据合同中披露的地址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是法院查明合同中披露的“某方”地址并非“某方”签订合同时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仲裁裁决由单位实际经营地仲裁机构作出,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可否向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提起?

答:可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往往是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进行执行也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不应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

四、《民事诉讼法》中“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适用条件如何理解?

答: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适用“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的前提是,系争案件无其他管辖连接点。如可根据其他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则不应适用“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答: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系争款项划出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沪高法立〔2011〕7号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中,是否将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列为案件当事人?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立案时,如肇事车辆是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鉴于被挂靠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如明确肇事车辆系挂靠的,则应向当事人释明将被挂靠单位列为案件共同被告,便于案件审理。

2、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达成涉第三人利益(大都为未成年人)的协议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权申请执行?

答:当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3、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能否作为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依据?

答: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的住所地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因此,遗产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答: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租赁合同已终止,双方仅对欠租金发生争议,并更符合“两便”原则的情况下,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如何计收诉讼费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答: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要求继续履行部分的合同金额(即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作为诉请标的金额计收案件受理费。当然,当事人还有其他请求金额的,也应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总金额来计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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