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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体育学院 [教务处]::JLSU::www.jlsu.edu.cn

 聪明的傻哥 2016-07-19

(吉体院教字[2013]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体育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吉林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暂缓注册后,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恶意欠费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视为无故不注册。学生无故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所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两年,优秀运动员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四年。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基本修业期满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修业期按其延长修业起始年新生入学的标准缴纳相应学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或继续学习有较大困难的。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并送交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二)入学超过一学期的。

(三)未参加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者欲转入属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专业的。

(四)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

(五)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它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完成的学业课程成绩,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成绩统计以转出转入时间为分界,转出前按原专业培养方案统计,转入后按新专业培养方案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由专科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已有转学经历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如学生创业等),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准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其它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参军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由学校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休学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在两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一般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三)复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到原专业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刑律的行为,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休学。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内容、评分方法及各项考核指标所占分值比重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补考后的成绩按“补考”录入。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者、考试违纪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和毕业前总补考。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不准其参加补考和毕业前总补考。学生因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型比赛或大型活动导致缺课的,其成绩记载办法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总补考。毕业前总补考仍不及格者,视具体情况可以申请重修、延长修业年限或退学。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允许参加补考和毕业前总补考者,可通过参加重修或延长修业年限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七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和学生量化操评结果为统计依据,每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达3门或以上者,按学生总数的0.25%为标准划定留、降级人数。在校学习期间,每名学生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0.5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留、降级以前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本人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免修,成绩按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如未提出申请,则按重修处理,成绩记载以重修后实际得分为准。

第三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办法与非重修课程要求相同。

第三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并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不按时交纳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年级学生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参照第八条按延长修业年限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留、降级。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按照学校休学规定,休学期限超过两年的;

(八)按照学校留、降级规定,留、降级超过两次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视不同情况要求其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二)退学的学生一般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路费自理。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处理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校就读时学费收取原则:在一个学年度内,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具有吉林体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品德优良并经体检合格,在规定修业期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在基本修业期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所通过的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培养方案规定总门数(任选课不计算在内)的90%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修业期限内经重新学习或补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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