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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cf沧海风 2023-09-21

第一篇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XX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大学普通教育本科、专科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篇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篇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我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精神医学专业为五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纳学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取消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

第十四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两级分制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限定选修课可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也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

(一)考试与考查

1、考试限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课程,每学期通常为5门左右,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限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

2、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时间为1.5小时。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20%,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80%。考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时间为1.5个小时。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考查也可采取随堂测验、撰写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操作等考核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3、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选修课

选修课程可采取阶段随堂测验或撰写心得、综述、报告等方式评定学生成绩,也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测验,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三)国防教育和入学教育考核,可采取民主鉴定和写评语的办法评定,实行两级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应写出评语。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开设公共外语,本科开设四个学期,专科开设两个学期,每学期均为考试课;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可在公共外语结束后开设专业外语。

第十九条  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考试组成。

第二十条  凡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单列实验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体育学部审核,教务处长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宜的体育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零分计,按不及格课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科毕业实习中请假达一周以上者,不准参加该科的实习考试,毕业后安排补修毕业实习和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成绩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于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学校附属医院的相关证明,征得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因公不能参加考核,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教务处审核批准。获得批准未参加考核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考核机会,并以实际分数计入学籍。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学院汇总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学校纪委、教学督导委员会及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核查,复查结果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学院,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违纪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经重修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成绩和学分。考核违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一卡通,如一卡通丢失的可在卡务中心补办,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补考须在下一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内进行完毕。

第三十一条 重修及重修成绩记载

1、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在标准学制内重修仅限一次。重修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若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则必须以延长修业年限的方式重修该课程。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

2、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限定选修课中的特殊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均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系数×学分。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

一门课程成绩若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绩点系数分别4、3、2、1、0。

2、平均学分绩点

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一年级的所有课程,学年结束后按所有课程的总成绩排名(考试课的成绩*考试课的学时/考试课总学时),专业总排名在前10%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级拟转入专业学习。学生仅能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专业相关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制、跨层次、跨批次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三)文理科互转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

(四)勤工俭学和创办产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年级和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以一年为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有关待遇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户口、组织关系等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和休学证明到教务处报到。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试读及退学

以下学籍处理中,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课程计算不包含特殊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四十四条  学业警告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6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试读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0学分者,予以退学试读处理。

(一)试读期为一学期。

(二)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重修课程,则解除试读,恢复正常学习。

(三)原则上一名学生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第四十六条  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 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两周内不申请试读者;

(2) 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3) 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标准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五年制累计超过七年者,四年制累计超过六年者,三年制累计超过五年者;

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按规定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年限,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费。

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并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必须学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考。提前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因其它原因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标准学制期限,但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性环节)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两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普通教育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篇  纪律处分

第一章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六十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与考试有关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连续旷课在两周以内者;

(二)无故旷考者;

第六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违纪,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作弊,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监考教师有权根据情节向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考试。由两名以上教师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并签字,即可定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因故、因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每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六十六条  对旷课(含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科研训练、毕业实习等)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多少,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年旷课少于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年旷课7~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年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年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年旷课37~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年旷课达到8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三)学生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的相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六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

在学校行政领导下,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处理,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通过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十一条  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篇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9月1日起,从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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