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谈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取证的注意事项

 昵称3856234 2016-07-19

谈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取证的注意事项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得到的启发

 

浮梁县工商局2013年上半年查处了一起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兔子肉的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当事人拒不签名。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前一日,当事人以工商局处罚无依据和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 7月23日下达判决书((2013)浮行初字第04号),维持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对行政处罚如何取证、取哪些证、文书如何送达,都具有借鉴作用。

行政处罚案案情较简单。浮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新昌集贸市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王某在市场摊位上销售的兔子肉没有检疫合格证明,逐报县局立案查办。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都拒绝签名。浮梁县工商局最终作出了没收兔子肉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行政诉讼案中,庭审争论较激烈。双方争论的交点问题是:工商局是否有权对原告的行为进行管辖、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1、在管理职权上,浮梁县工商局举证了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江西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等法律和文件;2、在证据上,浮梁县工商局举证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这些证据符合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3、在处罚程序上,浮梁县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送达相关文书时,因为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均邀请了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场签名并注明原由。在法院合议庭合议时,采信了浮梁县工商局提出的观点,最终作出了维持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通过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以后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取证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取证中要十分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审查证据看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法官通过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在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多表述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XX(证据)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部门对证据的制作要求要遵循国家总局28号令的有关规定;证据一定要真实,千万不能伪造。证据形成证据链后,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法律目前还没有要求行政执法证据证明标准达到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充分”的标准。

2、现场检查笔录是一个必要的证据。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十分看重原始取得的现场笔录,这个证据是法官判断原告是否有违法事实的第一感观认识。当执法人员发现有涉嫌违法的事实时,应立即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违法事实最初状况。在行政案件调查阶段也将是围绕这一最初的违法事实状况而展开的。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成为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的心要的证据。

3、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询问通知书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这一文书后,他就有了接受询问和如实交付问题的义务,以及按询问通知书所载明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达到上述要求,将给他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就像证据保全措施一样,法律给了行政执法机关很好的调查手段,执法人员要用好用活。

4、对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一定要有鉴证人到场鉴证送达。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送达,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28号令关于告知书的送达要求“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可以看出,向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十分有必要邀请鉴证人到场并签名,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法院对这一送达方式实践是认可的。

5、取证或送达时最好要有现场的摄像或照像。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件要求见于最高院《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应符合的要求有: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件人和证明对象等。法律并没有对这一证据的制件提出很高的要求。但这一证据又是最能直观反映以往事实现场情况的影像媒介,真实的视听资料给人的可信度较高。当今社会摄影照像的手段比较多,为执法人员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带来了方便。在一般情况下,在调查取证或送达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都应即时进行摄像或照像,以便以后重现当时的现场事实情况。

6、查办社会热点问题案件给行政执法带来良好的执法环境。从当前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入手,查办一些违法案件,对于行政执法而言会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当时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文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通过旁听庭审,所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表示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工商部门的执法行为法院要给予支持。

还有一个问题,关于《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浮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当时发现本案中未有检疫合格证明手续的兔子肉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措施。当时执法人员扣押的未有检疫合格证明手续的兔子肉是否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值得商榷的。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依法经有关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批兔子肉在当时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它是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是不妥的。在今后执法实践中,要准确适用法律的这条规定。对于其它法律法条的适用也应准确把握法律的含义。

 

 

 

 

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