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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跨境并购资金出海攻略

 abubaba 2016-07-19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
作者:唐承慧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据汤森路透 (ThomsonReuters)的数据,2016年1月份到6月份,中国企业达成了1211亿美元的跨境并购交易,稳超2015年创下的全年对外并购交易额最高纪录——1115亿美元。作为跨境并购交易中的关键一环,跨境资金出海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目前,中资企业资金合法出境的渠道主要有:境外投资购/付汇、内保外贷、境外放款、QD类模式以及自贸区开立离岸账户换汇出境等。

 

 境外投资购/付汇 

跨境并购项目中最常用的资金出境方式。


政策依据


2015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审核办理;同时,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实施事后监管。这极大地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手续。


爱心贴士

在境外直接投资购/付汇中,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每日购付汇额度。如果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金额较大,就需要在对外支付全部对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避免由于金额巨大导致换汇时间过长,进而使得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而构成违约。

 

 内保外贷 

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境内而言相对较低,而大额购汇耗时较长,所以内保外贷成为当前较为常用的一种资金支付方式。


政策依据


2014年,外汇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取消了与跨境担保有关的事前审批事项,仅对担保实行登记管理。至此,担保合同的签订以及担保的履约都不需要事前审批,仅需在签约或履约后办理相关登记。


爱心贴士

根据2014年外汇局发布的政策规定,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签署跨境担保合同,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计划以内保外贷方式实现资金出境目的相关方应当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境外放款 

政策依据


2009年,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企业可通过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放款,利用其境内闲置资金(人民币或外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014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企业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


爱心贴士

虽然放款用途不限于公司日常经营,可用于境外借款人的收购之目的,但外汇局在审核贷款协议和目的时,会进行相关尽职调查;若经调查认定为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则需提交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并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登记。另外,境外放款模式只适用于境内外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对于非关联企业而言,目前还无法通过这种模式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QD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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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政策出处:2013年8月,外汇局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投资者可在外汇局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度范围内,以自有资金或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法律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证券市场及产品。

备注:目前,对从事QDII业务的主体有资格限制,具有QDII资格的境内企业主要是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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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P

政策出处:2012年4月,上海首次启动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试点工作,允许境外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通过获得QDLP资格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备注:目前青岛、重庆、深圳前海、天津等地均已开放QDLP试点,其试点内容与上海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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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E

政策出处:2014 年12月,深圳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外机构可申请试点资格,获批后可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备注:QDIE目前实行的地点仅限几个城市,且有额度方面的限制,因此采取这种模式进行海外并购只能购买一些体量比较小的海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实物资产。如果国内买方想要在大型的海外并购项目中利用这种资金出境模式,目前还存在实际困难。

 

 自贸区相关政策 

上海自贸区的分账核算管理体系,允许区内企业开立自由贸易专用账户(FT账户),在一定额度内进行贸易和资本项下的收/付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还出台了分账核算业务中境外融资及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的管理实施细则。


在海外并购项目中,申请人可在拿到项目的《对外投资批准证书》后,到银行办理将人民币从其他一般账户支付到FT账户的手续。在向卖方实际支付价款付汇之际,因FT账户类似于离岸账户,购汇时间相对境内账号而言需时较短,且还可能享受一定的汇率优惠。但FT账户的开立以及对购汇额度的审批,也受宏观政策影响,实际操作的难易程度也可能根据项目自身的情况和其时的监管政策有一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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