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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评估平台上线 体现“评估专业类别”法律精神

 树悲风 2016-07-20


◎文章丨评估丝

◎来自丨评估师资讯公众号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了“福建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评估平台”,该省内具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福建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评估平台”,并接受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监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评估机构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宽进严管”的原则。


现司法评估平台入库申请只涉及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暂不接受其他资质注册申请。


据悉,凡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福建省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资质等级并在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自愿参加人民法院评估工作的,经相应评估协会推荐审核后,可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加入网络司法评估机构备选库。申请注册入库评估机构承诺:

1.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

2.接受委托后,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与案件当事人接触;

3.评估过程中,要妥善保管评估材料并确保完好无损;

4.委派参与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5.在评估所需材料齐全并完成现场勘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特殊情形要求延长的需提出申请;

6.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评估人应履行出庭参与听证义务。

7.按照委托书的具体要求出具符合法律规范的评估报告。

8.如受托评估案件系农民工讨薪案件、受侵害人家庭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意申请执行人缓交评估费用。


福建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评估平台将承担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委托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中所需评估标的在“网络司法评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结束系统将自动根据所需评估资质要求,从系统已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中抽取三家评估机构,其中首选1家、备选3家。此外,省高院每年还将对入选机构予以考评,考评不合格将不予入库。


据评估师信息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网络司法评估流程的规定》。经评估丝查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注:具体内容以法院正式出台文件为准)相关内容,相关规定有多处亮点,值得关注。


一、引入大数据评估概念


首次在司法评估中引入大数据评估概念,规定了哪些情形和类型标的物适用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评估。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对拟处置财产进行评估的,遵循以网络评估为主,协商选择为辅的原则。并明确拟处置财产可通过大数据评估确定标的物拍卖保留价。


网评概念:网络司法评估是指全省各级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建立的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评估确定标的物拍卖保留价或通过随机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出评估机构的方式。大数据评估是指网络司法评估平台根据相同或类似标的物的成交价格大数据,确定标的物拍卖保留价的方式。


福建省高院于今年5月份对福建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系统软件开发项目进行了招标。



二、区分标的物类别按相应评估专业类别委托评估


对拟处置标的物进行分类,明确各评估标的物的类别,并委托由相应评估资质和评估专业类别评估师进行承办。规定虽未正式出台,意见稿也在《资产评估法》通过、实施之前,但却体现了法律专业类别设置精神,也是对多年来司法评估实践的总结。


如《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无房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属土地评估类,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属房地产评估类。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标的物的评估属房地产评估类;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及农村集体用地的评估属土地评估类;矿业权的评估应从具有矿业权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出;用于建设开发的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属土地评估类或资产评估类,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属资产评估类。


房地产、土地项目不涉及其它资产的,应属房地产或土地评估类,不得使用资产评估机构代替;既有房地产、土地又有其他资产的,应从同时具有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出。


珠宝、船舶、飞机、矿业权等特殊标的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评估费实行预交制


有些地方司法评估往往规定只有评估标的物处置后方可收取评估费,致使评估费用收取周期长,且形成大量无法收取到费用评估业务,如广东地区,多年来一直均实行“不成交不收费”这一规定。去年,江苏高院出台类似“不成交不收费”评估委托规定,江苏评估机构一度闹出暂停接受法院司法评估业务委托,但似乎并没有起到作用。相反法院执行部门还减少了需进行评估情形,也给相关价格评估机构进入这一评估业务范围提供了机会,据观察,现该省已有动产类甚至不动产类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行为。


此次,福建规定法院的司法评估实行评估费预交制。由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评估费用须由申请执行人代垫,待标的物拍卖成交后,评估费用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预交的,经审批甚至可终结执行程序。


评估费预交制很好的体现了市场公平基本原则,保障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关权益,也有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评估机构从事司法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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