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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代的姓氏制度

 茂林之家 2016-07-20


据郑樵《通志·氏族略序》记载,春秋战国时代的姓氏制度大致如下:“三代之前,姓氏分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故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于文。”在有关姓氏制度的文献记载中,郑樵的《氏族略序》可谓记载比较详备,可信程度亦较高。联系春秋战国时代有关的其它历史文献来看,姓氏制度其实就是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称谓上的表现形式。因此,这也是当时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社会制度。本文对此作了一些粗浅探索,欲以说明姓氏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它在西周春秋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特点,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而论及它在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化中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后的结果,以此就教于史学界的同志们。

《说文》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其“母感天而生子”,说明“姓”最初产生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故“女生为姓,……姓之字多从女:如姬、姜、姒、妫、姞、妘、婤、始、妚、嫪之类是也。所以妇人之称:如伯姬、季姬、孟姜、叔姜之类并称姓也”[1]。可以从中看出,在姓产生的最初时候,姓氏是无别的。待发展到“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2]。到了西周时代,则因为奴隶主贵族宗法制度的形成,实行了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从而使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具备了政治、经济的社会基础。因为所谓“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3]。一个是标其祖所自出的“姓”,另一个是别其子孙所自分的“氏”,这一出一分,说明了一个“姓”,就代表着宗法制度中一个宗族或家族始祖的所在,而“氏”则成为自其始祖所蕃衍、分化出来的子孙后代的称谓。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反映了姓氏制度在宗法制度下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天子建德”,盖与西周初年周公、成王大行宗法分封时的“天子建国”[4],为一件事情的两种提法。因有周天子在天之德,才能实行“受民受疆土,”[5]的实土实封制度。所谓宗法分封,就是将王室的庶子或幼子、以及异姓功臣分封为周天子的小宗,并使之统属于周天子这个天下的大宗。其文云“因生而赐姓”,实则是强调同姓中每一个受封中小宗与始祖的关系、异姓中“姓”与“姓”之间的族界,以实行同姓百世不婚制,达到严嫡庶、明大小宗之别的社会目的。如鲁公伯禽为周公之子,为姬姓,祖后稷;宋祖微子为殷商帝乙之子,为子姓,祖帝乙;齐太公出于姜族,为姜姓,祖炎帝,其它如卫祖文王,郑祖厉王等,皆为“姓”在宗法制度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明其“姓”后,就可以“胙之土而命之氏”;故鲁公伯禽封于鲁为鲁氏;宋微子封于宋为宋氏;齐太公封于齐为齐氏。一个“姓”即表示着一个大宗族,也就是表示着一个父系继嗣群;而这个父系继嗣群的分支,其称谓在姓氏制度上就叫做氏。周天子为姬姓,代表着当时天下的大宗,又下属有各个姬姓的小宗,这些小宗便称为鲁氏、卫氏和晋氏等。之所以姓氏如此分别,以姓明始祖,以氏别子孙,大抵就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中,一个代表始祖的“姓”,亦可以是代表着一个宗族或家族的大宗,而其“姓”之下所分出的“氏”,则是属于大宗之下的各个小宗。因此,“姓氏”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宗法制度中大小宗之间宗法统属关系的体现,故“姓可以呼氏,氏不可呼为姓”[6],表明姓氏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是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下面先从“氏”说起。

由以上的论述观之,“氏”即为一个支庶小族的代称。《左转·定公九年》载:“分唐叔……以怀姓九宗。”隐公六年杜注云:“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九宗,一姓为九族也。”“姓”之下一般地应称为“氏”,此处则言“族”不言“氏”,可明古人亦称“氏”为“族”。所以,氏作为姓的下属支系,实则表示一个宗族或家族中已经分立出去的小宗或庶族。因此,在西周春秋时代能够有姓称氏的人,就一定是在他之下辖有大小不等的宗族或家族的宗法贵族。当时,能够有姓立氏的绝不是平民,而只能是那些以宗族或家族为单位,占有一定数量土地财产和劳动力的宗法贵族。这些宗法贵族所属有的宗族,随着它里面亲族人口的不断蕃衍,必然要向外将自己的庶子或幼子以小宗的身份分封出去,从而在一个“姓”之下,可以别有若干个“氏”。那些无地而“食力”[7]的庶人,因“持手而食”,“不得立宗庙”[8],被排斥在宗法制度之外,故而其自身家族因人口增加而促成的家族形态的变化,不可能以“氏”来命名。如顾炎武所论:“最下者庶人。庶人无氏,不称氏称名。……氏焉者,类族也,贵贵也”[9]。由此可明姓氏制度中“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10]的真实内涵与社会本质。“氏”不过是宗法贵族的身份标志。

宗法贵族的“氏”,其来历多种多样,不一而足。郑樵在《通志·氏族略序》 一文中列举了近三十种贵族为“氏”的途径,其中,以字为氏、以邑为氏和以官为氏三种途径,在春秋时代中较为常见,但同姓的宗法贵族又多采取以字为氏的方式。郑樵指出:“凡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可复言公孙,则以王父字为氏”。[11]顾炎武引《礼记·大传·正义》补充说:“公孙之子,不得上连于公,则以王父字为氏”;“其子孙若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12]。这就概要地说明了宗法贵族中分宗称氏的方式与过程。《左传·隐公八年》记载:“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则是郑氏与顾氏二人议论的实例。“展”为无骇之字,“展氏”即是“展族”,就无骇之后以其王父之字为氏,故称“展氏”,正与“以字为谥,因以为族”[13]的记载吻合。再者,如鲁桓公之下有季孙氏、孟孙氏和叔孙氏;宋戴公之下有戴氏,桓公之下有桓氏;齐丁公之下有崔氏,桓公之下有东郭氏,皆为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的确证。由于“氏”即是分立之族的称谓,那么随宗法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一个大宗之下可以分立出若干个小宗,故“氏一再传而可变,姓千万年不可变”[14]。孟孙氏小宗之别为子服氏,为南宫氏;叔孙氏小宗之别为叔仲氏;季孙氏小宗之别为公父氏。自伯禽封于鲁为鲁氏,一传为“三桓”,再传为“三桓”之下各立之“氏”,说明氏的变化相当频繁。但其氏所属的姓仍是姬姓,从而体现了春秋时代姓氏制度的一个特征。如若对一大宗而言为异姓宗族,那么就不再以王父之字为氏,“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15],以此体现“官有世功,则有官族”[16]的宗法精神,亦可借此区分公族与非公族。不过,随时光的流逝和社会的变化,即使是同姓宗族中也有以邑、以地命氏者的现象出现。齐国崔氏出自丁公,为同姓宗族,因食采于崔为崔氏;东郭氏出自桓公,亦为同姓宗族,则因世居于齐国东郭处而取东郭为氏,反映了姓氏制度的某些变化。

同时,氏还有这样一个作用:相对于一个宗族而言,别而称之谓氏,合而称之谓族。如宋国的华元、华喜出自戴公;向鱼、鳞荡共祖桓公。独举其人则云华氏与向氏,并指其宗则谓戴族和桓族。《左传·成公十五年》云:“二华(即华元与华喜),戴族也。”戴族即指华元、华喜共尊的大宗。《左传·成公十五年》又云:“荡泽为司马,……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喜、公孙师帅国入攻荡氏,杀子山。”子山就是荡泽之名。可证言某氏即为独举其人。那么以表贵贱的氏,实际上也就是说,只有言某氏方能体现某贵族在某宗族中的地位。在姓氏制度中,由于氏处于常变状态,姓则相对稳定,变化较少,所以,因为姓的静性,姓才能具有系统百世、明确宗族族界的客观作用。在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下,为了使异姓宗族服从于同姓宗族,故实行了同姓百世不婚制度。《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篇中有“大宗”、“百世不迁之宗”的记载,盖与此婚姻制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实行同姓百世不婚制,可使各国同姓既是兄弟,但又可明确嫡庶之制;异姓则多为甥舅,由此在同姓与异姓之间建立起以政治统属关系为实质的姻亲关系,实现了“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17]的社会目的。因此,同姓百世不婚的意义,就是小宗附于大宗、异姓附于同姓的宗法等级关系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贵族们便可凭借着这种体现,促使异姓宗巳,小宗祖大宗,以宗法制度上的等级差异来实现政治统治的一致。所以,作为从一个宗族中分立出去的氏,在严格正常的宗法制度下,无论如何是不能改称为“姓”的。

宗法制度所以把姓看得如此重要,其社会根源是:“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18]在这异姓与同姓之间,惟有姻亲关系才把它们联系起来,于是出现了“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19]的社会现象。至于在同姓之内不许通婚,则是因为在同姓宗族内,“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姓。故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20]。姓氏制度在这里起到了维系和廷续宗法制度的社会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说只有保证了姓与姓之间的天然界限,宗法制度才可以避免嫡庶尊卑等级的混乱和走向衰亡的厄运。《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载:“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其“同姓”、“同宗”和“同族”的关系,便如《左传·定公九年》所记载的“殷民六族”的情形一样,下属于“宗氏”和“分族”[21]的层次结构,“同姓”即是出自同一始祖的姓族,下有赐封分立的“宗氏”(同宗),“宗氏”之下又属有“分族”(同族)。如有丧祭,出自始祖的姓族临于宗庙(太祖之庙);其下属有的同宗则因另立一氏,当为始封之君,故有丧临于祖庙(始祖之庙);祢庙即是父庙,杜注谓“同族”为“高祖以下”,那么就是继祢、继祖、继曾祖和继高祖诸分氏(小宗),故有丧临于祢庙。这样,在一姓之下就统属着宗族和家族,而这些宗族和家族又都须依于其姓,一方面是保持与异姓的族别,另一方面则是尊祖敬宗收族之义[22]。后者的目的实现之后,异姓自然就有丧而临于外了。

然而,除了“姓”有同姓与异姓之分以外,同姓之中亦有庶姓与正姓之别。《礼记·大传》云:“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郑玄注曰: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孔疏则补充说:“正姓若周姓姬,齐姓姜,宋姓子。庶姓,若鲁之三桓,郑之七穆。”《论衡·诘术篇》亦云:“古者有正姓,有氏姓。”按郑玄说的“高祖为庶姓”,实同于上引杜注谓“同族”为“高祖以下”之说。据宗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23];那么“庶姓”当指高祖以下诸五世而迁之宗。由于“庶”有次一等之义,故从尊祖敬宗收族的角度考虑,高祖以下各小宗以“庶姓”称之,以明“自卑别于尊”[24]之宗法精神。“始祖为正姓”,则是因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25]的缘故。“别子”对上面言是太祖嫡系之下的庶子,对下而言是继高祖之下各小宗的始祖,为“百世不迁之宗”[26],与顾炎武“姓千万年不可变”之说正相吻合,故以“正姓”称之。可见,“正姓”就是下属有各个分氏的始祖的代称,“庶姓”即是一个姓之下所分立的氏的称谓,,“庶”的次一等涵义,与氏相对于姓来说的次一级之义,亦两两正相符合;所以,王充所说的“氏姓”,就是《大传》中记载的“庶姓”,而在宗法制度的实际上,“庶姓”则指一个大宗之下分立出来的若干小宗,如孔疏所言及的鲁之三桓或郑之七穆。那么,《左传》记载的“三后之姓,于今为庶”[27]的情况,也就是说,虞、夏、商三代的后裔,由于年代悠久,亲族疏远,已逐步另立支庶称为庶姓。他们在被周人征服后,这些称为庶姓的宗族不得不附属于周族,而其宗族成员则亦随之沦为周族的奴役对象,改名称为“庶人”。因此,同姓之中的庶姓,既能明其祖之所出,又能表示其始祖(正姓)之后所在的氏;既内涵有次一等姓族的等级意义,又包括了必须隶属于同姓大宗的隶属关系。


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中,有姓言氏是贵族的特殊标记。妇人女子称姓,或有氏亦不称,只是因为要实行同姓不婚制的缘故。当时虽然也有“百姓”一词的存在,但它与战国以后的“百姓”有着本质的区别。史书记载:“民之徽官酉。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徽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姓”[28]。韦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以功事赐之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若太史、司马之属。”这就是“百姓”称谓的原始古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百官”称为“百姓”,乃是宗法制度下政权与族权、宗统与君统相互统一的体现。首先是身为贵族者才能担任官职,然后因其官职而受氏姓,接着又在其官职上以世功而有官族、世族,反之亦然。这就把贵族们在一个姓族中的统治权力加以政治系统化,转变为政治制度中的统治权力。正因如此,只有“百姓昭明”,方能“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29]。“百姓”称谓的产生,是春秋时期姓氏制度在宗法政治制度上的一种间接体现。

总之,姓氏制度中的同姓、异姓、庶姓,都在不同角度上反映了宗法制度的某些内容,体现了某种宗法等级的关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同时也密不可分。那么,只要宗法制度一旦发生变化,姓氏制度也将随之开始了自己的变化过程。当时,这个过程发生在春秋中晚剃,完成于战国初中期。

春秋中后期姓氏制度发生的变化,最初应是随着宗法婚姻制度的开始混乱而发生变化的。春秋中叶以后,贵族宗法制度已开始了激剧的变化过程,臣弑其君、孽杀其宗的现象比比皆是,嫡庶相争、坠姓亡氏的冲突和倾轧亦屡见不鲜。在其混乱不堪的过程中,贵贱不别,上下相僭,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遭到了破坏。关于这方面的记载较多,下面试举几例加以说明。史载:“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崔子曰:‘嫠(寡妇)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30]“丁”即齐丁公;“桓”即齐桓公。崔氏出自丁公,东郭氏出自桓公,同为姜姓,按古制则不能嫁娶,然崔杼还是心安理得地娶了东郭偃之姊为妻。

庆舍的家臣卢蒲癸有宠于庆氏,后又为庆含予子之家臣,“有宠,妻之。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日:‘男子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日:‘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31]

“晋侯(平公)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子产)如晋骋,且问疾。……子产日: ‘……今君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32]。晋平公有“四姬”,也就有四个姬姓的妾。晋亦为姬姓,此为同姓相婚。鲁国亦如此。“鲁君(昭公)娶吴女为夫人,命之为孟子。孟子姓姬,讳称同姓,故谓之孟子”[33]。


以上所引述的史例,说明了姓氏制度发生变化的历史前提。表面上看来,同姓通婚无足轻重,但它却足以引起下列连锁性变化。它不但使所以别婚姻的姓失去作用,亦使同姓和异姓的族界发生混乱;它不但使姓所具有的明其祖之所出的作用丧失,更重要的是它使以距离始祖远近的关系来划分等级的宗法制度陷入绝境,亦使宗主的地位动摇下降,上述的“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恶识宗”的记载,就是这种现象的说明。这样,作为“千万年不可变”的姓,由于同姓的通婚,就丧失了往日严格宗法制度、使异姓附于同姓、小宗尊从大宗的社会作用。同时,春秋末年的世官世族和世卿世禄制度,亦被只享有实物俸禄的士夫式新生官僚制度所取代,百官就是“百姓”的旧制巳弃而不用。另一方面,也因在社会动乱中,“众庶之家或避国讳、遁仇逃罪,变音易姓者,便可皆言始祖正姓”[34]。因此,姓在春秋晚期巳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和意义,变为无足轻重的、单纯的、家庭或个人的代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百姓”一词,已包括了丰富的社会变化的内容。史书记载:

“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35]。


“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此厉民之道也”[36]。

“民”字与“百姓”一词已意义相同而通用,说明庶民在当时有相当部分已有了姓。《墨子》一书对此也多有记载。

“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37]。

“观其国家、百姓、人民之利[38]”。

此处的“百姓”一词,已是受掠夺、被征敛的对象,绝非往日身为贵族的“百姓”。按“刑不上大夫”[39]的古制,“百姓”在春秋时代是不受法律支配的特权阶层,但战国时代的“百姓”则受制于法律了。“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40]。“有司”即是官职之称,“百姓”已非官职之代称,其身份已是受法律统治的庶人。又:“治安百姓,主之则也;教护家事,父母之则也”[41]。“百姓”又成为治安的对象,与“家事”对言,当已变为一般家庭中的成员了,改变了它在西周春秋时代所长期具有的阶级内涵。

至战国时代,宗法制度演变后的结局就是:由父权家长制大家族转变为一家一户的个体家庭,由以宗族为本位的社会形态变为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形态;宗法政治等级已被封建社会等级所代替,广占田地的身为地主,占地少或无地者就是百姓庶民。同姓、异姓、庶姓已逐渐同化,家庭内实行一夫一妻制;社会等级的分辨普遍不复以族类作为尊卑贵贱的标准。孔子曾在《论语》以“有教无类”[42]作为他办学的宗旨。按“类”即“族”,无“类”即无“族”也,则孔子之语简要地说明了春秋战国之际宗旗单位的消失,故他可以不问族界来教授弟子。基于这个前提,“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于文”[43]。但“论地望者,则以贵贱为主,然贵贱升沉,何常之有”?[44]由此形成了“家无常姓”[45]的社会新特征。当时是“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46]与姓明其祖之所出,氏别其贵贱的姓氏旧制度比较,已是大相径庭了。

在春秋时代的姓氏制度中,庶人既无姓,亦不言氏,仅能有名。历经宗法制度的变化后,庶人阶层亦因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家无常姓”的新条件下,由原来示其地位低下的“名”,变为了个人独有的“名”,并与新近获得的“姓”,形成了战国时代新的姓氏制度。这种新形成的姓氏制度,是新社会形态下家庭或个人的代称,多称姓与名,称氏的现象则已基本上消失或趋于减少;而最常见的却是众多纷繁的氏,亦已融合在新形成的百姓之中。

这时的百姓一词,早已不是百官代称。所谓“百”者,言其多也。《孝经·天子章》云: “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孔疏曰:“百姓,谓天下之人,皆有族姓,言百,举其多也……天下兆庶也。”那么,在战国时代人人皆有的“百姓”之中,当有许多由氏转化而来的姓。氏是宗法制度下各支庶小族的代称。这些氏在春秋末叶激烈的社会变化中,不是失姓灭亡了,就是溃散破坏了。而春秋中后期县制的建立,各卿大夫对于新夺得的土地巴不再进行赐封而分立其氏,这样,各宗族下的氏已不可能再具备有发生、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那些宗族或家族的先后破坏,使流离失所的宗族成员已无条件辨其祖姓,明其祖之所出,只好以各自原来所有的氏改称为姓。这就是说,贵族的子孙后裔在姓的作用丧失后,他们亦可以自称为他人的始祖正姓,从而使姓具有了从较为单一向纷繁众多发展的趋势,原来以表贵贱的氏也就变成了普通一姓。与上述姓的变化过程结合起来,这就在一个普遍广泛的基础上,改变了春秋时代的姓氏制度。《淮南子·览冥训》记载:“七国异族,……兼国有地。”高诱注云;“齐姓田,楚姓芊,燕姓姚,赵姓赵,韩姓韩,魏姓魏,秦姓赢,故异族也。”在这里,刘安与高诱所言的“异族”,实则为异姓的大国。田、赵、韩、魏,原皆以所食邑为氏,现言齐姓田、赵姓赵、韩姓韩、魏姓魏,又皆以氏为姓。名称异族,实则异姓,形成了战国时期新的姓氏制度发展的新阶段。至于楚姓芊、燕姓姚、秦姓赢,也都是以国姓为姓,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于秦始皇则日姓赵氏,而不说姓赢,足以证明秦赢姓此时已成为百姓中的一姓。顾炎武以为:如自战国以下之人,以氏为姓,而五帝以来之姓亡矣”[47]。征诸史实,知此绝非虚语。西周春秋时期具有尊祖敬宗、别其贵贱的姓氏制度,已变为战国时代以氏为姓、以名独有,仅为家庭或个人代称的姓氏制度,并以其独特的变化过程丰富和充实了春秋、战国之际社会演变的内容。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学报》作者:李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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