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且最高法院也未出具相关司法解释,投资人如果选择对赌协议作为其交易条件,应当持谨慎态度。 若对赌协议中明确对赌失败的后果是补偿投资方的本金利息,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 从目前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仲裁裁决来看,与法院相比,仲裁机构对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对赌的态度更为开放、灵活。只要相关协议是在遵循平等自愿、权益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对赌条款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进而认定其有效。 由于甘肃世恒案在目前司法的审判中起到了示范效应,如果投资人确需选择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对象,为避免有关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应当尽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新三板的挂牌规则没有直接约束对赌协议的规定,但股转公司已通过反馈意见明确表达出新三板的审核底线,即挂牌公司与投资者存在对赌条款等相关特别约定的,应予以清理。比如澳坤生物因存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特别约定,公司对此进行了清理:(1)与某机构投资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对于涉及公司业绩补偿事项,投资方放弃要求公司履行义务的权利,仅保留要求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与某创投股东签署《解除协议》,解除之前签署的补充协议。 在IPO阶段,因对赌协议可能影响股权的稳定性,证券监管部门一般持否定态度,要求在上市前清理干净。 事实上很多准备过会的ipo企业在过会前都会签订补充协议,废止对赌条款,约定如果ipo不成功再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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