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法律政策,主要区分为财政部体系颁布的文件和发改委体系颁布的文件。其中,财政部体系颁布的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发改委体系颁布的文件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第25号】等。 考虑到目前看来,财政部就PPP项目推广力度较大且推出了相对较为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本文笔者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体系,并结合多年为政府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从政府角度出发,就PPP项目的操作流程大致总结如下: 当前政府为减轻公共财政举债压力,正在积极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部分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各自的实施政策,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6日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 号】。虽然目前政府推广应用PPP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但真正实际落地的PPP项目并不多,PPP项目的操作流程当前仍属在摸索阶段,为规范PPP项目的准入管理,笔者建议必须要先做好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工作,避免各地政府为争取财政资金补贴和银行的优惠贷款,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各类投资项目都包装成 PPP项目。 同时,由于PPP项目的周期长,要尽量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作出约定,如法律政策的变化、市场变化带来的价格调整风险等,特别要对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等作出详细的约定。最后,本文仅是从政府角度出发,对PPP项目的通常流程作出总结,不同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还应当要根据PPP项目的类型、项目的特点、投融资平台及各地政策等因素作相应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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