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三条例 推动社会组织 “三大条例”与《慈善法》衔接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于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时至今日,以“三大条例”为代表的慈善制度体系已逐渐滞后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滞后于慈善组织新的经营实践和管理规律。建议民政部门在《慈善法》通过后,尽快推动修订“三大条例”等规定,使之与《慈善法》相衔接,以贯彻落实《慈善法》所反映的开放机制和立法原意,积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行政干预。 二是尽快取消“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公益组织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使得高端人才难以进入基金会行业,已成为基金会发展的严重瓶颈。 三是取消“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在实践中,创立公益机构的优秀社会人士,往往也是其所在企业或组织的法人代表。鉴于一些优秀社会人士有意愿拿出自己的财产资金和时间精力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又希望自主决定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捐赠意愿的实现,建议取消该条规定以鼓励他们更好造福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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