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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社会组织将被撤销!

 昵称散步收藏 2020-03-26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以下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请以下组织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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