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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电视节目模式能否找准自身定位?

 勿兰胡同 2016-07-22


编者按:特定的电视节目模式究竟属于表达还是属于思想?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思想而非表达,就此将其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对既存的游戏规则、背景设置、后期制作等材料的汇编,可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原标题:电视节目模式是否构成作品?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节目在开发创意以及制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元素及其组合,包括节目的描述,拟定的目标观众、舞台、灯光设计等。《中国好声音》之争引发的讨论之一是Talpa公司向灿星公司授权的电视节目模式是否构成作品而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983年,新西兰高等法院在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中认为,原告的节目模式《机会在敲门》缺乏戏剧作品所需要的稳定性以及统一性。原告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英国枢密院同样认为,原告的节目模式缺乏戏剧作品所需要的统一完整性,因此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2004年,荷兰最高法院在审理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td & Planet 24 production Ltd v. Endemol案中,则认为,节目模式是由不受版权保护的多个元素组合而成的,只有当上述元素的组合方式以可辨别的形式被复制时,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所有的元素都被复制了,那么侵权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只有一个(不受保护的)元素被复制,那么情况也很清楚,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多少元素必须被复制才能构成侵权,这个问题并没有规定的答案,必须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分别判断。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面罩》节目模式案中认定,原告主张的节目模式实际上是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其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只有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最终法院认定《面罩》节目模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提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按照上述解答,特定的电视节目模式究竟属于表达,还是属于思想,只能根据个案具体判断,并没有确定的标准。


  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从具体细节的表达逐步抽象概括到主题思想,是一个类似于金字塔形状的自下而上的抽象概括过程。就好比某一个特定的分界线,往上抽象是不受保护的思想,往下展开则是受到保护的表达。英国法官休·拉迪曾经提出,如果作者创造出的是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其就构成表达。但是,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并不清晰。以金字塔形状描述的抽象概括法仅仅是对思想与表达之间关系的解释,并没有给出一条能够明确区分的界限。(蒋利玮)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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