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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颜色逻辑视角下的现象世界

 草根云水 2016-07-22

作者:罗珊

授权哲思学意发布

个人原创投稿邮箱:tougao@izhexue.wang

维特根斯坦在《关于颜色的评论》一书中,对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考察。这种考察表明我们对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的理解深植于对确定性无意识的迷恋,这种迷恋导致了对颜色概念不恰当的理想化,同时也导致了对颜色感知的不当解读。但是,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要借此否定颜色概念及颜色感知中确定性的存在。相反,“不确定性”作为一条研究线索,不但为我们仔细辨别颜色概念用法之间的细微差别及界限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同时也为我们重新把握视觉现象中的颜色感知提供了新的方法。在这些考察中,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作为我们把握颜色现象的两个方面,体现出复杂的的关联,并构建成不可分离的整体。这个整体中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之间的关联,正是维特根斯坦意图以颜色概念的逻辑这一名称呈现的内容:

在颜色中:相关或者相对。(这是逻辑)(RC,III,46)

这种关联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颜色感知相对颜色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当我们说视域中的某个外部物体是某种颜色时,并不是说我们所看到的是该种颜色在当下的情境中向我们显示的一个视觉印象。相反,应该是那种特定的情境使得当下的颜色感知向我们显示为那种颜色的印象,在这种印象之前,我们并不知道这种颜色是什么,因为有了这种特定的印象,我们才可以用某个颜色的概念去称呼它。

我周围的两个地方,在一种意义上看起来是同样颜色的东西,在另一种意义上,其中一个看起来是白色的,另一个是灰色的。对我来说,颜色在弱光的情境下是白色的,在良好光线的情境下则是灰色的。这些都是关于“白色”和“灰色”观念的命题。(RC,I,49)

我看见眼前的桶发出白色的光,如果要说它是“灰色的”或者说“我确实看到一种浅灰色的光”,这是很荒谬的。但它有一个显著的有光泽的部分,那里比它趋向光源和背离光源的表面的其余部分要明亮的多,但没有显现为不同的颜色。(显现,而不仅是存在)(RC,I,50)

这样说并不是同一个意思:白色或者灰色的印象产生于如此这样的条件(因果的),和:它是某种特定颜色和形式情境下的一个印象。(RC,I,52)

是颜色感知形成的印象使我们能用某个颜色概念去描述它,而不是先有某个确定的颜色,然后在特定的情境下使我们产生特定的颜色感知。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颜色的现象学,而不是颜色的逻辑学。它表明在视觉现象中,颜色感知在与颜色概念的关联中在逻辑上是优先的。这打破了每一个物体有一种特定颜色的客观主义的观念。换句话说:白色的石灰墙向我显示为白色,并不是因为它是白色的才向我显示为白色,而是因为它向我显示为白色,所以才是白色的。

其次、对颜色概念的不确定性考察消除了颜色本质主义的迷雾。自然科学告诉我们,肉眼可以看到七种最基本的颜色,分别是红橙黄绿青蓝紫,并且每一种颜色都有对应的颜色光谱。我们的常识也倾向于相信,每一个颜色概念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标准色,把一个物体的颜色和这些标准色相比较,就可以判断这个物体是什么颜色。但是,维特根斯坦对颜色概念的不确定性分析表明,颜色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感知规定性:

关于什么是颜色,并不存在被普遍接受的评判标准,除非它是我们的颜色中间的一种。(RC,I,14)

“颜色”不是拥有确定特性的事物,以至于人们能够直接寻找或者设想那些我们还不知道的颜色,或者设想某些知道我们不知道的颜色的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说有人知道我们不知道的颜色,这一点是十分可能的,但是我们不是被强迫这样去说,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迹象,为了能够这样去说,我们得把它当作和我们的颜色充分相似的东西。这就好像这种情况:我们谈论红外线,存在良好的理由这样做,但是我们也可以把它当作一种误用。并且和“某个别人的身体疼痛”的观念相似。(RC,II,127)

如果我们对于颜色并没有普遍接受的评判标准,那么,在一个语言游戏中,保证我们对颜色概念的使用能够顺利进行的是什么?当我谈到红色的时候,我怎么知道我用红色表达的意思会不会被误解?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我并不需要对此给出一个终极的答案,一切取决于语言游戏,如果语言游戏能够顺利进行,这种概念的不确定性就不会困扰我们。并且,语言游戏的顺利进行还说明,颜色概念的不确定性并不否认颜色概念依旧拥有相对明确的内涵,只是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我们对颜色概念的用法不同,因而对内涵的涉及程度也不同。

这里的讨论明确了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颜色概念的逻辑的内涵,并且对这种逻辑的两条规定进行了阐释,这一考察同时表明,颜色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对其前期也发生了明确的转变,它既不是“对象的命题形式”,也不是“概念的命题系统”,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在语言游戏中的关联表明,“颜色”既是抽象概念和具体知觉的结合,同时又需要体现在语言活动的具体实践中,应该说,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不同于以往的把握概念的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虽然明确地说《关于颜色的评论》的主旨是要建立一种颜色概念的逻辑,但这种逻辑并不是形式逻辑,相反,它体现的是我们在面对现象世界时所需要澄清的现象学的问题:

没有现象学这样的东西,但是确实存在现象学的问题。(RC,I,53)

因此,在完成对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的诸多讨论之后,维特根斯坦还花了大量的文字来讨论视觉现象和视觉感知。通过以颜色概念为线索,整体考察维特根斯坦前后期的主要哲学思想及其方法立场的转变,我们认为,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在生命的最后期限,在明知患有癌症,死亡即将来临的最后时光,把重要精力放在澄清颜色概念的用法上,其更深层的意图在于,以视觉为切入点,通过讨论颜色问题,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现象世界进行更加深度的把握。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提出了其后期哲学研究的新方法:即基于语言游戏的分析方法,这一方法相对前期而言革命性的意义在于提出了“意义即用法”的观点。这一观点突破了前期“命题是事实的图像”这类反映论的立场。通过运用语言游戏的分析方法考察句子的使用,我们能够看清自身是如何参与到世界中,并与世界形成互动的。可是,作为世界更为根本的部分——视觉现象是如何参与到我们的语言游戏中来的,因而反过来说,我们是如何理解和把握视觉现象的,前期的讨论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通过讨论颜色问题切入视觉现象,才能为我们展现一幅完整的世界图画。这也是在《关于颜色的评论》后半部分,维特根斯坦反复讨论正常的视觉是否可以被描述的原因。[1]在《关于颜色的评论》中,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正常的视觉现象能够被描述吗?二是作为视觉能力的“看见”能够被描述吗?在梳理这一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最后勾画“世界之为世界”的基本轮廓,即在颜色逻辑的视角下,维特根斯坦是如何对现象世界进行澄清和把握的。

在《关于颜色的评论》第一部分的第16节,维特根斯坦提到了正常视觉现象的描述问题:

色盲现象的描述是心理学的一部分,那么正常视觉的现象描述也是吗?心理学仅仅描述色盲和正常视觉偏离的地方。(RC,I,16)

心理学描述色盲和正常视觉偏离的地方,那么,正常的视觉现象应该如何描述呢?或者更具体地说,一个有色的视觉图像应该如何描述呢?每一种颜色的视觉图像都具有某种本质吗?

问题是:如果我们理当称它为一个有色的,透明的媒介的视觉图像,这一视觉图像必须是什么样的?或者再说一遍:一个物体要显现为有色并且透明的,它必须看起来是什么样的?这不是一个物理学问题,但是它和物理的问题相关。(RC,III,252)

这样一个视觉图像,我们称它为一个有色的,透明媒介的图像,其本质是什么?(RC,III,253)

我们在上一节讨论颜色概念的逻辑时已经阐明,颜色概念在感知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性。正是基于这一事实,维特根斯坦进一步向我们表明,我们的颜色同一性观念也找不到最终的确定性:

当我们反思颜色的本性时遇到的困难(那些歌德想要通过他的颜色理论处理的困难)都包含在这样的事实中:我们不是拥有一个而是多个相关的颜色同一性(sameness)的观念。(RC,III,251)

我们的颜色观念有时候和实体联系起来(雪是白色的),有时候和表面(桌子是棕色的),有时候和照亮的亮度(在这微红色的傍晚微光中)。有时候和透明的物体。(RC,III,255)

我们的每一个颜色观念都是和具体情境中的视觉现象结合起来的,对于不同情境中的视觉现象,我们能用同一个颜色概念来描述,但是每一个这样的视觉印象都是特殊的,同一个颜色概念描述的视觉印象是不是完全一样,这很难判断,因此,如果我们想摆脱这样的窘境,是不是可以利用下面这个办法:

人们可能会倾向于相信,一个关于颜色观念的分析将最终导向我们视觉图像中不同位置的颜色。它们独立于任何空间或者物理的解释,因为这里既没有照亮的亮度,也没有暗影,没有强光部分,没有透明或者不透明,等等。(RC,III,268)

这里的方法是,既然一个颜色概念没法精确地描述一个视觉的整体,比如一个平面,一个物体等是什么颜色,那么,我能不能描述视觉印象中的某个位置,某个点的颜色,这样的描述总能够达到确定的程度吧?

那么,没有同样存在一个指向视觉领域某位置的应用吗?这个位置逻辑上是独立于空间情境的。

即使我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视觉图像给出一个三维空间的解释(颜色点),难道我就不能说“在那里我看见白色”(然后画下它,比如)(我正考虑点彩派的绘画)(RC,III,255)

显然,我说“在那里我看见白色”,这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维特根斯坦说,一般性地命名一种颜色是一回事,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能够确定它:

我给予一个颜色的名称为“F”,并且我说它是我在那里看到的颜色。或者我画出我的视觉图像,然后直接说,“我看见这个”。现在,在我图像中的这个点是什么颜色?我如何确定它?我引进,比如,词语“钴蓝色”:我如何确定“钴”是什么?我可能会借助这个颜色的一张纸,或者一个罐中的颜料作为样品。

现在,我如何确定一个表面(例如)有这种颜色?一切取决于比较的方法。(RC,III,259)

也就是说,确定一个表面的颜色是什么,并不取决于我们用某个颜色概念对其进行描述。一个用“红色”、“深红”、“浅红”等概念描述的表面的颜色,我们无法根据这些描述得出一个独一无二的表面,因为“深红”、“浅红”这些颜色概念都并不指向确切、唯一的视觉印象。同样,我们虽然可以指着视觉图像中的某个点说它的颜色是什么,但是我们没法配置一种颜色样品,使它可以被承认和给定的颜色是确切一样的,因为这种“一样”取决于我们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中去进行比较,情境不同,比较的结果就会不一样。以上两点表明,对于一个给定的颜色概念,我们找不到唯一确定的颜色样品呈现它,对于一个颜色的视觉印象,我们虽然能够对它进行一般性的命名,这个命名却不可能表达出它独一无二的特性。因此,要想对颜色的视觉现象进行描述,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并不存在对视觉现象的真正描述,那么,我们不是总能看见什么吗?我看见眼前的电脑,电脑在桌子上,旁边还放着水杯,这些不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吗?难道我们对视觉现象的这些描述不对吗?难道我看见的竟然都不是真实的吗?维特根斯坦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他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真正知道我们谈论的“看见”是什么意思,还必须在具体的语言游戏中去考察“看见”的用法,如果脱离了具体的语言游戏,就很难真正看清我们说的“看见”到底是什么意思。

例一:我看见这棵树,这是一个现象吗?它是这样一个现象:我正确地识别出这是一棵树,因此我不是盲的。(RC,III,322)

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是:“我看见这棵树”并没有描述这棵树是什么样子的,虽然这个句子中提到了树,并且特指“这棵”,但是,我们并不会因为这句话而对这棵树有任何了解,因此它并不是对我的视觉现象的描述,我只是通过这句话告知听话的人:我不是盲的。这表明我们在语言游戏中谈到的“看见”并不涉及具体的视觉印象,我们可以给看到的东西命名,比如“树”、“杯子”等,但是我们并没有描述它们,我们只是通过对一个对象的命名来意指其他的事情,具体的视觉现象在这种言谈中并不是谈及的话题,它是独立于语言游戏的。

例二:如果我们说“存在能看见的人”,接下来的问题是:“那么什么是‘看见’?”那么,我们该怎样回答它?通过教提问者词语“看见”的用法。(RC,III,333)

这个说明如何:“存在像你我这样表现的人,而不是像那边那个盲人的人”?(RC,III,334)

睁开眼睛,你能够穿过街道,并且不会被(汽车)碾过(run over)(RC,III,335)

什么是“看见”?对自己提出的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可能的回答,我们可以对提问者说,有些人是你我这样的,我们走路不需要盲杖,也不会碰到路中间的障碍物,有些人则是盲人那样的,他们走路必须十分小心,不然很容易因为碰到障碍物而摔倒,这就是看见和看不见的区别。或者解释说,当我们睁开眼睛过马路时,我们会懂得避开汽车,这就是“看见”的表现。在这里,“看见”通过实践表现出来,实践赋予“看见”意义,这种实践具体来说就是能看见的人表现出的看见的能力,我们通过这种实践的能力说明“看见”。

例三:人们能向盲人解释看是什么样子的吗?——当然;盲人确实学习了关于他们和能看见的人之间区别的很多东西,但是,虽然如此,我们想对这一问题回答说不。—但这不是正造成误导吗?我们既可以向不踢足球的人,也可以向那些“像踢足球一样踢”的人描述足球,或许向后者,这样他能够检验描述的正确性。那么我们能向一个能看见的人描述看是什么样的吗?但是我们肯定能向他解释盲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能够向他描述一个盲人特征性的行为举止,并且我们可以蒙住他的眼睛。另一方面,我们没法使得一个盲人看哪怕一会,尽管,我们能向他描述能看见的人如何表现。(RC,III,279)

首先,我们可以向能看见的人描述盲是什么样子的:通过描述盲人特征性的行为举止。这些行为举止是一个能看见的人能够看见的,因为这种描述以“能看见”为前提,描述的内容是盲人在正常视觉的观看者面前表现出的行为举止,是正常视觉的人不会表现出来的。如果这个能看见的人还不能明白我的意思,那么我们可以蒙住他的眼睛,这样他就会获得关于“盲”的体验,也会表现出盲人会有的行为举止,从而明白我关于盲人特征的描述。

其次,我也可以试着向一个盲人描述看见的人如何表现,这种描述也是以“能看见”为前提,描述的内容是正常人表现出来的行为举止,这些行为举止同时是盲人不会表现出来的。但是由于“我们没法使得一个盲人看哪怕一会”,因此他就难以理解我说的这些表现的真正意思。我向他描述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并向他解释人们是如何遵守这一规则的。一个盲人可能会明白我的解释,但是却无法真正遵守规则。因为我们无法向他描述红和绿之间的区别:任何颜色都没有确定的感知规定性,即使有,这也是盲人无法理解的,因为颜色感知正是他缺乏的,关于颜色的任何描述他都无法检验,因而对他都是无意义的。

最后,我也没法向一个能看见的人描述“看见”。正如我们在上面的两种描述里面看到的,无论描述“盲”还是“看见”,我们的语言游戏都是用一种比较的方法进行的,对一个正常视觉的人,我们可以通过正常视觉的人没有的行为举止描述“盲”,对一个盲的人,我们通过盲人没有的行为举止描述“看见”,即使这种描述可能不被理解。但是对一个正常视觉的人,我们却没有可供比较的特征去描述正常的视觉,我们当然可以向正常视觉的人说明正常视觉的人是如何表现的,可是这种说明因为无法提供新的东西而失去了意义:

假设一个盲人对我说:“你可以四处走动而不撞到任何东西,我做不到”——在第一个句子中,他是在向我传达一些东西吗?(RC,III,346)

好吧,他并没有告诉我任何新的东西。(RC,III,347)

一个正常视觉的人向我说上述第一个句子也会是同样的结果,原因在于,这样的陈述只是对“看见”的说明,它体现出“看见”是一种怎样的能力,具有怎样的表现,却根本不涉及“看见”是什么。因此,正常的“看见”是无法描述的,这一方面植根于颜色概念和颜色感知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植根于语言游戏的语法,虽然如此、我们的语言游戏却要以“看见”为基础,离开了“看见”这一基本的知觉能力产生的视觉现象,语言游戏就失去了基础,就根本无法进行。

我们在第一节集中讨论了维特根斯坦关于颜色不确定性的描述,这些描述勾画出不但颜色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感知规定性,而且颜色的感知也没有脱离具体情境的概念归属,同时,这些描述也消解了我们的头脑中关于颜色有一个本质的观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维特根斯坦的讨论并没有止步于此,他并不是要否认我们看到的世界中存在确定的东西。相反,这种对不确定性的描述,正是要使真正确定的东西呈现出来。通过进一步对视觉现象和视觉感知不能被描述的澄清,维特根斯坦从侧面为我们勾画出一幅现象世界的图画,这一勾画既间接回应了传统认识论对于现象的处理方式,同时也穿透了笼罩在我们对世界的认识之上的迷雾,为我们展现了一幅真实的世界图画。

我们知道,传统的认识论在讨论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时,通常都在二元论的框架内进行。这种二元论框架表现为主体和客体、内在和外在,本质和表象等的划分。在著名的康德哲学中,这种方法论达到顶峰。按照这样的处理方式,主体和客体相互对立,主体通过感性能力获取感觉材料,通过知性的概念和范畴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处理,从而认识客体,主体认识的是客观世界向我们展现出来的表象,那使得我们获取表象的原因——表象背后的客体是无法认识的,因此既有现象世界,还有现象背后的自在之物的世界,两个世界是并行不悖的,至于两个世界之间的具体关系,这一点通常不是很清楚。

洛克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划分的理论,正是上述二元论框架中的一个,它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两个世界的划分。而这一点正是维特根斯坦拒绝的。通过前面两节对视觉现象和视觉能力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语言游戏是独立于视觉现象的,通过视觉能力产生的视觉现象是语言游戏的基础。无论是视觉能力还是视觉现象都无法被描述,我们只能对视觉现象进行一般性的命名。也就是说,视觉现象独立于我们的概念体系,我们不是像传统认识论所坚持的那样,通过概念把握感性材料,从而产生对外在事物的认识。相反,维特根斯坦向我们展现的则是,视觉的能力让我们能够看见世间的种种事物,获取丰富多彩的视觉现象,这些视觉现象并没有我们作为一个主体赋予它们的概念内容,它们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被描述的。它们只能被命名,并且通过日常生活的语言游戏展现出来。

这样,维特根斯坦为我们勾画出一幅新的世界图画:

似乎存在这样的命题,它们有着经验命题的特征,但是对我来说,它们的真值是无可撼动的。也就是说,如果我假设它们是假的,我将不能相信我所有的判断。(RC,III,348)

这些命题包括:“这是一棵树”、“我们生活在地球上”、“这是我的手”等,在《论确定性》中,维特根斯坦把这些命题称为轴心命题或者“世界图景”[2]。这样的命题构成了我们的观念网络中最为根本的部分,因为正是这样的命题,把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现象世界纳入视野之中。这种“纳入”不是通过对现象的描述,而是通过语言游戏进行。在语言游戏中,知觉产生的现象和概念构成的命题融为一体。这种通过语言游戏呈现出来的整体,才是一个生存意义上的“世界”。而其中构成这个世界之基底的现象,正是我们的生存最无可怀疑的地方,也是一切确定性的根源。


参考文献

[1] 江怡.维特根斯坦论颜色[J].哲学动态,2015(7):54-60.

[2] 姜宇辉.存在“透明”的“白色”吗?[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41-48.

[3]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

[4] 陈嘉映.谈谈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J].世界哲学,2011(03):5-24

[5] 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78-86.

[6]Ludwig Wittgenstein,Remarks on Colour[M],edited byG.E.M.Anscombe,

Translated by Linda L.McAlister and Margarete Sch?ttle,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77.

[7]Marie Mcginn,Wittgenstein’s Remarks on Colour[J],Philosophy,1991,Volume 66:433-453.

[8]Elena G.Gragalina-Chemaya,The Logicof Forbidden Colours[J],National Research University Higher School OfEconomics,Series:Humanities WP BRP 10/HUM/2012

[9]Alan Lee,Review of “Colour:some philosophical problems from Wittgenstein”[J],

Leonarlo,Vol.21.NO.4,1988,460-461

[10]Jonathan Westphal,Colour:some philosophical problems from Wittgenstein[M],Blackwell,Oxford,UK,1987

[11]Jonathan Westphal,Brown[J],Inquiry,1982,25:4,417-433

[12]Colour[I],Stanfordcyclopaedia of Philosophy,Oct 11,2012



[1]Marie Mcginn,Wittgenstein’sRemarks on Colour[J],Philosophy,1991,Volume66:433-453.

[2]  参见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0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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