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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诉必考点整理

 菜菠头 2016-07-24


本文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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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从一天到几十年洋洋洒洒的程序规定,不少司考党在复习诉讼法时往往会产生“学的越久,记的越乱;记的越乱,错的越多”的幻觉。这几天不少伙伴儿告诉合合菌他们学习刑诉的烦恼“不是不想学,只是越学越乱,越做越错,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学”。主要是因为知识还没成体系,今天合合菌就为大家送上一篇刑事诉讼法的诉前重要考点整理。


刑讼备考之诉前十点

1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一)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诉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二)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被害人权利三大权利

(一)报案、控告权
权利遭受侵犯时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二)获得救济的权利
1、对公安不立案决定
|  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
l  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l  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2.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l 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l 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3. 对法院裁判不服
l 判决未生效——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l 裁判已生效——可以申诉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两个基本原则

(一)刑诉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诉一百八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1.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4
三类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
检察院自侦案件

贪污贿赂、渎职、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省检察院批准的其他案件.

6
级别管辖之中院一审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
并案管辖

(一)以立案管辖为前提
(二)《六机关规定》可以并案管辖的情形
1.    一人犯数罪的;
2.   共同犯罪的;
3.   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8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9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阅卷时间、调查取证时间、证据开示义务和保密义务。



10
强制辩护和拒绝辩护

(一)强制辩护情形
下列情形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诉讼时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二)拒绝辩护情形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需要重点掌握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后果。

1“强制”类型
【记忆公式】如果是指派的 : 要理由 + 1 次机会 + 必须有人辩护
【记忆公式】如果是委托的 : 不用理由 + 1 次机会 + 必须有人辩护
2“其他”类型
【记忆公式】不管是否指派 : 不用理由 + 2 次机会 + 最终只能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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