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有 罪指控为前提,在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 法审查确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它不仅是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也是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化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罪案 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有所规定,但未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十七条对自首、坦白情节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 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在量 刑上确定了从宽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 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简化了认罪类型案件的办理流程。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其中第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 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以及第二十三条“被告 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 虑”的规定,可以认为是认罪从宽制度的雏形设计。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最高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陆续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 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o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正式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各试点城市在《办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以深圳为例,2017年5月20日深圳市“一委两院四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刑事案 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即2017年5月20日开始试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 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 了详细的规定。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直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2、犯罪情节轻微,无须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或宣告免予刑事处 罚;3、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缓刑,或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虽无前述3种情节,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撤案、不起诉。1、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简言之,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 责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 方面的意见。并将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起诉意见书》中应写明被告 人认罪认罚情况。【看守所]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应当在 三日内书面告知办案单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 当启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的 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对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使用程序没有异议 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没有明應审判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但从“审判阶段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免予刑畫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 规定来看,该阶段亦是可以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未认罪认罚,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 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上三个阶段中,可以随时向办案单位、辩护人、值班 律师表达认罪认罚的意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辩护人、值班律师】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适用程 序、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依法提请办案单位启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 逮捕之日或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日起一个月内移送审査起诉。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受案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 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注意:不仅仅是指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下同)的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在受 案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例外是,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1)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 院适用速裁程序。(2)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 节,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简易或者普通程序。由此引起编者的反思: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安排来看,并没有排除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认罪 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如此,将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2 )示证简化:公诉人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作出说明,不再详细宣读或出示;(3 )除被告人最后陈述外,其余法庭审理环节可以省略;(4)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送达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明确规定不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5)二审程序变化:如果案件第一审适用速裁程序,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并主 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但承认犯罪事实的;(2)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也不承认犯罪事实 的案件,但辩护人要求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以上可以看出,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的前提是:主要犯罪事实清 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2、协商主体: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3-协商内容:案件的适用程序、量刑幅度、涉案财物处理。认罪认罚是认定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 的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九)认罪认罚案件中,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重要性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 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安排,案件一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无论是选择适用 速裁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意味着被告人基本放弃了辩护的程序性权利,也基本失 去了刑事诉讼法所提供的正当程序的保护。为了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 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认罪认罚表示,也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建立 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机制,有必要加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 辩护工作。例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和选任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在场权,保障被告 人、辩护人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权利等。在认罪认罚程序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和庭审程序较一般性案件均发生 了重大变化,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辩护人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主动 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是直接关乎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大事。辩护 人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程序中办案单位的办案节奏,以主动介入的方式进行有 效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出现可以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的情形时,辩护人应认真准备,积 极争取,就案件的适用程序、量刑幅度、涉案财物的处理与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听取辩护人 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事 实认定、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等。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适用程序没 有异议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应在当场 向被告人详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仔细询问 和观察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研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5种情 形中,其中第一种情形(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种情形(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新证据,可能 影响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定刑及量刑的)以及第五种情形(出现其他不宜适用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的),基本属于办案单位主动查明的情形,而辩护人、被告人 对此很难举证证明。只有第三种情形(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的),辩护人、被告人可以主动把握。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认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是及时终 止认罪认罚程序的重要手段。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处 理过程中,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被告人系自愿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需要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见证签署之前,应当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指控的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重点针对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案件适用程 序、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仔细询问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并 形成书面笔录。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 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而建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有效审查机制是完善该制度的核心。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同时保障被告人选择值班律师或者非值班律师作为辩 护人的权利,无论是在看守所、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值班律师,都不应当将工作的内 容局限在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层面。值班律师 还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同时,对案件事实认定、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 款、适用程序、刑罚预判等方面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并针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协 助被告人作出自愿、明智的选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结案材料一般包括:(1)提 供法律帮助立案表;(2)提供法律帮助函;(3)指派通知书;(4)起诉意见书(审查起 诉阶段)/起诉书(审判阶段);(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6)提供法律帮助 工作记录;(7)提供法律帮助案件情况表等。办案单位应当保障被告人选择值班律师还是非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侦查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就将这种选择权明确告知 犯罪嫌疑人,这种选择权的告知还应当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保障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任何阶段选任/改任自己的辩护人、终止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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