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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过世父亲的存款咋这么难

 黄恩 2016-07-2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冯铁飞

  背景

  近日,山西省侯马市消费者李先生反映,他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生前在邮政储蓄银行有9.8万元和2.8万元的两笔3年定期存款,没有设密码。不久前,李先生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及存折去银行取款时,银行表示仅凭证明不能取出存款。李先生因此事跑了多次,一直无果。

  银行工作人员称,如果存款人已经去世,需要合法继承人凭借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公证书取款。根据银行的规定,如果不方便公证,就需要李先生起诉家里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李先生的父亲留下的遗款,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遗产分割份额。李先生觉得匪夷所思,自己都退休了,家庭和睦,家人间也关系融洽,如果把亲人告上法庭,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取款。记者通过电话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咨询,得到的答案如出一辙: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取款人必须先公证。

  那么,相关规定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各方说法。

  银行规定与法相悖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监厅法官 杨元元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据银行规定,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银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银行方面解释说:“将储户存款只付给某个继承人,此人又无唯一继承人公证证明,日后其他继承人再找到银行要求付款,会给银行带来麻烦。”

  银行的理由是把共有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混同于继承纠纷。《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共有关系。储户死亡后存款作为遗产对合法继承人来讲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内部的事情。《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的顺位以及遗产如何分配。如果被支付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他们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各种手段加以解决,与银行无关。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方面的辩解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银行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办理唯一继承人公证,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储户,为了自己免责,全然不顾增加储户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不但违反了《公证法》,还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问题上看,银行要求提款人进行公证依据的是各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如其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抵触时,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要求死亡储户继承人提供公证书,以无公证或无法院裁判文书为由拒不付款,实质是违法提高取款条件,凌驾于法律之上,强加给公证部门审查责任,同时利用行业优势超越权限,替所有继承人管理财产。

  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山西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庆生

  银行要求储户做公证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实施20多年。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身故人的存款成了“休眠存款”。这项规定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违反了《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当尽快进行纠正。

  作为消费者也应注意,在设置银行密码时一定要有备份,家人身故后不要急于注销身份证,以防出现类似情况。

  作为服务企业,银行方面应当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这对各方都有益:对死者而言,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而言,可以顺利继承权益;对银行而言,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而言,可以理顺继承关系,从而起到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强制公证大可不必侯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许振月

  这类事情比较复杂。一方面,财产涉及遗产处理,银行是金融机构,不可能对死者亲属提供的各种证明性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款继承人是否是唯一继承人也无法考证,为预防风险,银行要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从储户角度看,这种做法很不人性化。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进行存款继承公证后再取款,实质上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而且,储户要去公证,需要支付继承权公证费每件最低200元,一般情况下按财产标的额2%收取,提取大额存款,公证费则更高。

  事实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存款人死亡,银行要求继承人公证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各大银行的规定没有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全款规定来制定,只为了免除本部门的责任,断章取义,根据需求要求存单继承人公证或诉讼。

  公证部门要求出具的资料主要也来自办事处、社区、派出所、村委会,是对上述资料的再次认可,为什么银行不能直接认可?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存款继承人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时,银行就应认可,予以提取。到公证处公证应是存款继承人为防止继承人之间出现纠纷自行提出而不应由银行进行强制要求。此外,无人领取已过期存款被银行长期挂账或转入营业外收入,属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要求继承人提取存款银行须公证的行规,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该予以叫停。

  微话集锦

  @YY江映蓉: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因为某些制度变得很复杂。储户有存折,即使不知道密码,只要能证明是合法继承人,就应该能取款。至于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纠纷,关银行啥事?如果银行因此被某个继承人告上法庭,法院应该宣判银行败诉才是。

  @循循不诱:这个事有个朋友遇到过,如果继承人是已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公证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用。但说实话,银行这个规定真不厚道。

  @太阳:这是银行有意设障,目的就是想把储户的存款吞掉。不同行业为了集团利益,制定霸王条款,伤害人民利益的事不但沒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唯一办法:打破垄断。

  @师天浩:虽然钱少,但是这涉及遗产继承,这种要求也有合理的地方吧?

  @完颜苃苜:存钱时候啥都不问,取钱时候怀疑这怀疑那的,这是何道理?

  @山上有神仙:根据民事法律原则,银行只要保证存折不是假的,而且只能取一次,就行了。至于财产纠纷,不是银行要管的事情。银行保留足够证据就行,存款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取款人身份证明,存取款人关系证明,有这三样就够了。后面的官司,家人找取款人打去。

  @普洱胖胖:一些金融机构天天挖空心思巧立名目收费,就是不愿意以人为本,创新服务!

  @文臣先生:以前我认为能赚到死人钱财的只有火葬场,但是火葬场毕竟真真地为逝去的人服务过。然而让我惊愕的是还有一个单位能轻松赚取死人钱财—公证处。一位老人的突然去世,女儿拿着老人的折子去银行取钱办丧事,密码错误无法取出,银行告知必须去公证,公证处要求提取老人2%的钱财才肯办事,天理何在?

——中国消费者报

  (冯铁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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