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对于非讼业务律师,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者是为确认发行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而后者则是为了减少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等,通过律师的调查工作了解目标公司的敏感信息与法律风险。 收购方很难像目标公司及出售方一样了解全面、细致、真实的信息,因此在收购中存在各方面的、有意或无意的瑕疵。对于收购方来讲,尽职调查便成为必要。本文主要着重于公司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的重点调查要点和技巧。 尽职调查中“尽职”一词,实则表达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负有的勤勉尽责义务。这要求律师对自身业务行为的全部有所依据并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在工作开展中以其专业能力与专业敏感度去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这种专业标准的勤勉不仅适用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律尽职调查当中。 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首先要了解此次调查的目的,包括了委托人对于此次交易希望了解的信息,以及目标公司业务涉及的重点内容。比如房地产企业要着重审核目标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生产型企业要注意把控目标公司的环境评价等。这些内容决定了本次收购的成功与否与收购的价值,而准确把握尽职调查的目的有助于之后对调查工作有一个较为完整细致的安排。 前期调查 在向目标公司出具调查清单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基本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公司基本的信息,业务内容及相关法规,还可以向目标公司与委托人了解公司的大致信息。尤其是公司所在行业的特殊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行业准则。这类信息的收集应当在前期工作中就逐步了解、熟悉并掌握,有助于明确界定的工作范围,把握进行审阅时工作的角度和重点,方便计划之后的工作进程,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制作尽职调查清单。 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需要较多的时间和人力,为提高工作效率并节约人力成本,应当根据企业的工作目标及项目期限等要求确定调查内容清单并在企业确认后开始实施。某些企业可能会因其内部资料过于敏感而不愿提供,对于这类内容可以在确定调查清单时加以排除,但最好申明仅对调查清单范围内的调查结果负责。 (一)在与委托人确认完毕尽职调查清单后,应当尽早将清单提交给目标公司,令目标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材料。并在清单中留下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以便目标公司对清单内容有疑问时能够及时联系律师。 (二)在调查过程中,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需要的材料也在不断变化,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并告知目标公司。 (三)在向政府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的时候,最好由公司职员携公司公章及介绍信陪同。尽管出于独立性原则,对于政府部门的资料应当由律师独立调取,但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于律师调档的态度不同,部分地区的机关单位可能会拒绝律师凭律师证调取材料。此时由目标公司员工凭公章及介绍信调取,提高了调查工作的效率,而律师陪同也确保了调取材料的真实性。 (四)在高效工作的同时,也要明确尽职调查的谨慎性,对于目标公司无法提供依据的供述,应当做好备注并要求目标公司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以规避律师自身的职业风险。 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工作底稿的留存,即使是公司收购中的尽职调查,也要注意对于材料的整理及留档,以保障能够有效证实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一)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公司收购,重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要落实:以房屋为例,主要是要落实到房屋权属凭证、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房屋下的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的落实。主要验证两点:权属良好证明与权属流转。如果目标公司不是土地、房屋的原始取得者,在此种情况下,对所有权属流转上的环节均要进行调查,以避免存在瑕疵。 (二)权益障碍:在权益所有权落实的基础上,需要继续查证权益之上是否负有障碍。以土地、房屋为例,就是要弄明白:权益上是否设有抵押、担保等他项权、是否与第三方共有、权益的转让是否需要第三方或政府的审批等等。此类障碍查明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价值或公司价值的计算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三)查明交易对手的身份、架构:对交易方的公司框架、注册等基本信息需要做程序上的查证,对于股权收购,尤其要重视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以及出资状况与比例,并审阅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无相关规定及制约。 (四)负债或潜在负债:法律尽职调查要尽量通过对各种文件的阅读,发现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上的负债或者潜在负债,比如正在履行的合同,相关的贷款合同、对外担保协议,以及可能或者正在发生的诉讼。 (五)劳动及雇员问题:有无劳动争议、有无违法用工情形等也是在调查中需要查明的,这里的雇员包括了高管。通过,审阅公司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章程,我们需要了解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留任雇员,是否需要按照聘用合同给予高管高额的遣散费等。 (六)诉讼及纠纷:查明诉讼、纠纷的数量、种类,诉讼及纠纷主要是需要定性和定量。如果是足以阻碍交易进行的纠纷,例如涉及主要经营内容的则需要一早提出;如果诉讼纠纷不足以阻碍交易进行,则需要对诉讼等纠纷进行整理并披露,这部分包括已经完结的诉讼以及正在进行的、以及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纠纷。 (七)其他调查事项:比如环境、税务、知识产权、保险等,不同的交易,由于各自情况不同,关注的点也会略有不同。 原则的总结和积累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离开足够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简单的所谓方法、诀窍并不足以囊括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中所有的事项,本文仅抛砖引玉,列举了尽职调查中较为基础的问题与技巧,欢迎交流及斧正。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推荐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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