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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简易征收业务整理

 飞流直下6472 2016-07-25
征收率: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2、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4、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8、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0、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

2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征收率: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内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8、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内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额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征收率:5%/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
征收率:3%/减按2%

1、旧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法规依据】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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