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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7-25


刑事证据

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物证、书证

1.排除【关键词】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2.可补正

(二)证人证言

1.排除: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2.可补正

(三)供述

1.排除

(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可补正

(四)辨认笔录

1.排除: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7人5物10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补正

(五)鉴定意见

1.排除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排除: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七)勘验、检查笔录

排除:

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检验报告

排除:

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九)侦查实验笔录

排除: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形的,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证据的分类(重点)

(一)原始/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二)有罪/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可以肯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无罪证据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言词/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实物证据凡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四)直接/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六、证据规则

(一)含义:

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应用证据认定事实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

(二)内容:

1.关联性规则

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例】品格证据、类似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皆不具关联性。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例】暴力、威胁得来的证人证言的排除。

3.自由任意性规则

指在刑诉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有罪供述),才具有可采性。

【例】刑讯逼供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传闻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例】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能采纳。

5.意见证据规则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例】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补强证据规则

(1)概念: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2)条件: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3)体现

【例1】《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例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7.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

【例】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难时,才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关联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对象

(1)言词证据(绝对排除)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排除程序

(1)排除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启动

①依职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②依申请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97条,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法庭的审查

(1)开庭前《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只了解,不处理)

(2)庭审中①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②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庭前发现线索,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4.法庭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刑诉解释》第101条,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5.证明责任

(1)初步责任——被告人一方(线索)——引起法官怀疑即可。

(2)举证责任——控诉方(取证合法性)——证据确实、充分方可。

6.法庭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7.二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刑诉解释》10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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