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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保全个人证券账户业务微指引

 宫辉律师 2016-07-25

林浩夫  合伙人、律师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公司顾问
0592-2856661
linhaofu@tenetlaw.com


陈雪芬  律师助理
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保全



为了达到“赢得了官司、拿得到钱”的双赢局面,律师也是必须斗智斗勇的。除了从最为常见易查的车子、房子、银行账户入手外,也逐步地将“查扣冻”之手伸向了商业保险、养老金、股权、证券等领域。

其中对于一般自然人名下 “证券”(主要指公开发行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A股股票),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经验,在此分享一二:

一、证券账户知识小科普
简单意义而言,就股票等有价证券来说,股民拥有的证券数量、种类记录均归由证券交收帐户登记和管理;就资金而言,股民拥有两个账户,一个是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是股民管理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这个账户一般由证券公司存放、管理,而另一个账户是个人结算账户,这个账户是开立于银行里的,即第三方存管账户,只有开通银证转账业务后,才能实现资金交收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相互划转,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必须先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流转。


 二、证券帐户及个人结算帐户的“查扣冻”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工作

①新技能——被保全人的证券帐户信息如何获知?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保全阶段强调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线索,较少主动查询。由于证券公司为数众多,营业部星罗棋布,而且一般各营业部分别受理本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查封、冻结手续,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账户所属营业部,这点确非易事!为此,当事人及律师只能发挥聪明才智,“各出奇招”,通过当事人了解、证券公司咨询等等途径尽量了解。

所幸的是,一般只要我们知道被保全人的证券账户的营业部,并掌握了帐户开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核心信息,证券公司就基本接受人民法院的查扣冻指令而不再强调必须提供证券帐户的详尽账户号(当然如果能够知道账户信息,就更妙了)。

②事前沟通很重要!

提前与营业部联系,询问需要提供的材料,避免因各地区、各营业部要求的不一样而白白浪费时间。同时呢,也要做好司法协助的工作人员或者柜台接洽工作。

 ③司法冻结所需材料(一般情况下保全法官会自行准备)

保全法官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同时,也应该提前准备好复印件,留下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等重要信息。
(二)冻结的范围以及权限

①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查封冻结证券帐户内的证券(如股票),存在价格下跌时无法抛售处置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由此引发争议,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不直接冻结证券帐户内登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而是在冻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同时限制帐户所有人取款、银证转账、转托管、销户等行为。

②个人结算帐户

在证券公司可以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想冻结是没问题的,只是得烦请保全法官另行到银行进行。

Tips:如前所述,证券账号和个人结算账号分属不同机构管理,在冻结证券账户时,可尝试着向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开户人相关联的银证互转个人结算银行卡账号、开户行信息等。

(三)冻结期限:

目前,证券公司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家联合公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再次前往开户营业部进行续冻,结视为解除冻结,被保全权人的证券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又可恢复银证互转的功能。所以在当事人未拿到钱之前,得时刻关注冻结的期限。

三、结语
银行账户、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可以说是民事案件被告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老三篇”,随着公民财产形态的多样性和投资理财渠道的多元化,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内的财产,都应当列入保全执行的范围乃至常态化,对这方面的保全执行工作进行整理、总结,有助于提高律师代理保全执行工作的法律服务水平、推动人民法院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化,希望能为解决“执行难”做出一点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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