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四)刑事拘留(2/1) 1.主体:检察院和公安(国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执行。 【陷阱点拨】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只有司法拘留权。 2.对象: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没有被告人) 3.条件: (1)公安决定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7天) (2)检察院决定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4.程序: (1)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24小时内三件事 送看守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讯问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进行讯问。 【考点提示】谁决定,谁讯问、通知。 (3)拘留人大代表 现行先拘留后报告。 嫌疑先批准后拘留。 (4)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协助 5.期限 公安:(1)一般:3 7/(2)复杂7 7/(3)(流、结、多)30 7 检察院:(1)一般:14(2)复杂14 3 6.比较三个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1)性质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行政处罚(惩罚性)——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性) (2)主体不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3)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人——妨碍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 (4)期限不同:10/14/37、小于15日、小于15日 (5)和判决关系不同: 可以折抵刑期——同一违法事项可以折抵刑期——与判决结果没有关系 (五)逮捕(2/1) 1.逮捕主体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条件 基本逮捕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证据因素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3)危险因素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危险发生的:(了解)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无裁量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转化型逮捕 《刑诉法》79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关联法条】《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诉法79条第三款的解释》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逮捕程序 (1)决定期限 已拘留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未拘留15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2)批捕中讯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①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批捕中听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批捕程序 符合条件的——批准 不符合条件——不批准。 【考点提示】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5)不批捕救济 公安机关向原检察机关复议和向上级检察机关复核。 【考点提示】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执行逮捕 ①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②公安机关2人以上去执行; ③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④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⑤24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讯问。) ⑥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 4.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1)人大代表 本级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两级分别依照以上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2)外国人 特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一般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3)国家安全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自侦案件的逮捕 省级以下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上含本数) 省级以上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5.逮捕变更 (1)可以变更 ①患有严重疾病;②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 ①一审法院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非羁押刑) ②二审期间,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的;(刑期已折抵)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新》96(超期羁押) 【考点提示】公安机关发现不该逮捕,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通知检察院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