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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可交换债股权质押问题

 3MMiao 2016-07-26

可交换债股权质押问题

一、初始质押

二、担保及信托事项

三、追加担保情形及措施

四、质权实现情形及措施

五、参考的法律法规

 

一、初始质押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加微信476353122)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二、担保及信托事项


(一)担保及信托合同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 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 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 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二)担保及信托登记

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三)担保物的范围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四)担保及信托登记办理

本公司依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将标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标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提供足额标的股票。补充的标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担保及信托登记的解除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核准后发行未成功或者发行人已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兑付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并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加微信476353122)


本公司对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相应数量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划转回发行人原证券账户。


(六)信托财产不得被冻结、扣划

担保及信托专户标注“信托”字样后,其中登记的股票及其孳息即属于信托财产,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被冻结、扣划。


(七)换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其经纪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送换股指令的,该指令视同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同意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有效指令。本公司根据该换股指令,解除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相应数量标的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并由担保及信托专户过入申报方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应证券账户,将发行人交付的零股资金划付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可交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

因发行人股票、资金不足导致的换股失败,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担保物处置

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处臵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三、追加担保情形及措施


是否可以自行约定追加担保情况,追加出股权质押外的增信措施(应该可以)?


1)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标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提供足额标的股票(《业务细则》中有相关内容


2)可交换债券存续期间内,担保比例应当不低于100%。若标的股票价格出现下跌导致连续X个交易日担保比例低于100%,发行人须在触发该事项之日起X个交易日内向质押专用证券账户追加标的股票和/或直接追加现金,使得担保比例达到 100%或以上。(其他公司的操作)


3)若因标的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及配股等情况或发行人执行换股价格向下修正程序,导致换股价格调整且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本次可交换债券余额全部换股所需股票时,发行人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换股价格、本次可交换债券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得到应质押股票数量,并在换股价格调整前或向下修正前办理追加质押手续,将需要追加质押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诺追加部分股票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且在换股期内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他公司的操作)


4)在质权存续期内,如标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权属瑕疵的情况(其他公司的操作)

①追加财产担保,以保证担保物价值不低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00%,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②提供第三方保证,确保追加第三方保证后本次可交换债券的评级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可交换债券初始评级级别

③如出质人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是否需要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加微信476353122)。

④如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至换股期终止始终不能换股发行人将提出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质权实现情形及措施


是否可以自行约定质权实现情况?

1)发行人未能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利息或本金(《试行规定》中有相关内容

2)发行人在触发追加担保条件时未按追加担保机制追加担保(其他公司的操作)

3)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①大宗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②委托拍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③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五、参考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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