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某和王某为夫妻关系,张某父亲为张某买了一份重疾险,后在张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张某理赔取得保险金,此时,王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保险金。
问题: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按照最高院的倾向意见和道德层面来看,通过商业保险取得的医疗保险金人身属性较强,在指定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这部分的理赔金不应予以分配。
案例2
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后夫妻关系恶化,王某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该怎么处理?
1、王某作为保险费的缴纳者,保险合同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这笔保费的来源,如果是投保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即为投保人个人财产。
如果这笔保费是婚后取得的(比如收人来源是工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一般的做法是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或者保费。
2、假设换成是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保险,保险合同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离婚之后,投保人(原配)没有义务继续缴纳保费,并且投保人有权利进行退保。
由于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退保金的分配也要依情况而定,但如果被保人不愿意退保,该如何处理?
二人可协商(被保人补偿原配部分保费)。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