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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新手刑事入门办案“指南”

 昵称20102515 2016-07-30
  毕业季刚刚过去不久,法学院的莘莘学子纷纷涌入社会,成为职场新秀。


  小明所在的检察院也来了一批刚“上市”的90后小鲜肉,为了能让他们快速从象牙塔迈向实践的彼岸,作为刑检部门的“老司机”小明,根据日常办案以及网上资料整理出一些犯罪嫌疑人常用“暗语”,以便“新手司机”顺利上路(骚年们,赶紧拿出背司考法条的劲儿,把这些“词汇”都背下来吧~~~)


响了万:指出了名的贼;名声臭的称为“万念”;不说自己真实姓名的叫“里腥万”;换名改姓的喊“拧了万”
  我国刑诉法第158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报真名,照样是可以被逮捕、被提起公诉。




踩盘子:指事先探风。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误以为自己没有得逞就不会有事,错!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上述行为,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佛爷:指窃贼,此类人多犯有相当程度的盗窃罪行,一般都有数次“进宫”记录。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曾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盗窃犯罪,目的在于维护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搭架子:指扒手采用障眼法,遮挡“目标”或他人的视线作案。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扒窃行为是没有犯罪数额的要求,一旦有该行为即能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何为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注:在广州地区,盗窃罪的“起步价”为3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元。



闯窑堂:指白天趁人不备隐藏在人家屋里,偷空窃取财物。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中,如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搠包儿:指截包儿,就是偷抢东西。
  以上已介绍过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这里不再累赘。“搠包儿”除了东西,还有东西,而抢东西还分为抢夺以及抢劫两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在广州地区,抢夺罪的“起步价”为3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40万元。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入户抢劫等8类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抢劫罪是行为犯。



挑:倒卖、销赃偷的东西。
  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倒卖、销赃都是下游犯罪,其上游犯罪一般表现为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

  (注:在广州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起步价”为1万元。)



  大学毕业不代表学习的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学习应永远在路上。然而,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讲,法条的不断更新、改变,更需要时时刻刻的学习,同时还需 “接地气”,把法条和实践相结合,做到融会贯通。
 
  网络上有人曾戏称:“我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却不得不跟着我一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样子。”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之一——检察官,我们的职责是把这些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的审判席,让他们接受法律的惩罚。


 文丨航仔
编辑丨珵
图丨网络
<第5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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