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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

 节约Q 2016-07-30
各燃气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全区车用燃气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根据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黄岛区燃气专项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规划选址
为实现汽车加气站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各企业、单位在申请新建汽车加气站时,选址应符合《黄岛区燃气专项规划》中的加气站布点规划,符合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与燃气加气站数量间的供求关系。
二、按程序审批
在我区建设经营汽车加气站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在达到青市政公用[2010]169号文件(见附件)所规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加气站建设。对未经审批违规建站行为将严肃查处,移交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三、加强规范管理
加气站是重大危险源,加气站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加气站的安全运营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加强全程监管,各环节须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确保新建汽车加气站公平准入,服务规范。
附件:青市政公用[2010]169号《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2015年1月27
附件: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推广应用燃气汽车是我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为有序推进车用燃气市场的发展,保障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明确职责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汽车加气站规划和建设,气源供应和调度,安全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车辆改装资质管理、气瓶充装资质管理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资质加装车载气瓶和违规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违法行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公交、出租客运企业做好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青岛市公安局负责改装车辆的年检工作,未经有资质单位改装的车辆和车辆已加装气瓶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电子标签、合格证的,不予年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和汽车改装企业工商注册和营业执照年检工作,未取得汽车加气站经营(供应)许可的企业营业执照中不得增加车用燃气经营业务,未取得气瓶改装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中不得增加改装燃气汽车的项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情况,指导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汽车加气站环保审批和改装的燃气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职责做好辖区内车用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对取得许可的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取得资质的汽车改装企业,分别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抄送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以内的,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告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查处。
(三)建立加气站建设与车辆改装协调发展机制
为有序推进汽车加气站建设,保证车用天然气市场供需平衡,建立加气站建设与车辆改装信息沟通制度。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互通信息,保障加气站建设与车辆改装协调发展。取得资质的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当与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签定协议,由车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供气能力确定车辆的改装数量,燃气汽车改装企业根据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能力改装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供气。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气源供应企业签定供气协议,并将年度建设计划和汽车发展数量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车用燃气市场有序发展
汽车加气站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保证供应的原则。统筹气源供应和市场容量,合理安排加气站站点建设时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避免盲目建设、重复投资、无序发展。七区统筹规划,五市根据《青岛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2007-2020年)所确定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制定辖区的汽车加气站规划,或在编制辖区燃气专业规划时纳入汽车加气站规划内容。五市编制的燃气专业规划(含加气站规划)需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交通、环保等各行业规划要将车用燃气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我市燃气汽车的发展的主导方向是天然气和汽油(或柴油)双燃料汽车,主要是公交车和出租车,公用车辆、专业运输车辆、私家车辆视气源供应情况逐步推进。汽车加气站建设的主导方向是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原则上不再新建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已建设的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可改造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母-子站建设形式为主,加气标准站应当落实气源,严格控制建设数量。
天然气汽车加气母站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和气源统一调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母站应优先保障本市的用气需求,气源紧张时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气源。加气子站和标准站建设要根据气源供需状况和城市交通车辆实际发展速度逐步推进,实行总量控制,七区统一规划,五市分别规划,以气源供应量定建设数量并与市场容量一致,五市加气站近期(2015年前)不超过4座,远期根据加气车辆发展情况有序增加。
三、提高许可标准,严格审查,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在我市建设经营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主体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主体有3年以上从事燃气加气站建设与经营的经历,并有良好的业绩和成熟的管理经验;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气源保障能力(有与可靠气源方长期的供气合同,合同气量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切实可行的项目发展规划和经营方案,并符合我市专业规划有关要求;
5.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项目建设,并有与我市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从事加气母站建设经营企业在我市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加气子站和标准站建设经营企业在我市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7.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要求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新建燃气企业许可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方可进行加气站建设。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未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不得充装。
(四)从事燃气汽车改装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四、严格把关,加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
(一)严格建设审批程序
加气站建设应当符合加气站规划,有序建设,合理布局。新建加气站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加气母站还应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加气站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方案需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和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监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严把工程质量关
汽车加气站建设质量关系到加气站的安全运营,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坚持高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加气站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加气站的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从严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为规范加气站建设行为,防止违法经营和安全事故发生,设备调试前,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设备调试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确保安全。
五、严格审查,完善许可条件
天然气汽车加气母站、标准站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加气子站到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应当按照许可条件严格把关,对加气站经营企业在气源、制度、人员、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应急抢险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许可。
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加气站是城市的重大危险源,其安全运行关系社会公共安全。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气站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制定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抢修车辆、设备、机具、工具、防护用品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要建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登录台帐,对压力容器、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加强日常运行中的检查,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问题,并能够及时处理设备设施故障。加强站区安全防护和监控,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加气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加气车辆要进行登记,完善客户档案资料。加气前,要进行车辆检查,不得充装无资质单位改装的车辆,不得充装无改装合格证的车辆,不得充装无电子标签气瓶的车辆,不得充装安全附件不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与加油站合建的加气站,属两个单位各自独立经营的,双方应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将自已经营的加气站出租、转让、出卖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经营。
改装的燃气汽车由改装单位统一进行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不少于3年),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对改装车辆的燃气系统承担质量责任,并做好改装车辆售后服务工作。
七、加强统一管理,规范供应服务
在供气紧张时,天然气资源的供应按照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调度。
(一)实行冬季车用天然气供应日调度制度。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安排专人,每日将供应情况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加气站出现设备故障、供气短缺等非正常运行情况,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于30分钟内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行紧急情况下调度制度。在气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应状况,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部署市场供应工作,及时缓解供需矛盾。加气母站经营企业和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服从市统一部署。
(四)全市车用天然气供应市场是一个整体,汽车加气要遵守平等待遇原则,凡是改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在任何一个加气站加气都要平等对待,不得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加气或拖延等待时间。
(五)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服务对象和媒体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服务卡、短信平台等形式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各加气站联系电话、供气状况、异常情况,及时疏导加气车辆,维持正常的加气秩序。
各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用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供气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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