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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士,“行侠仗义”前,你还需知道这些

 独钓秋江雨 2016-07-30

来源于公号:菠菜笔记,作者菠菜。法律读库只接受原创首发之投稿,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相信很多人对这样的行侠仗义很是向往!


但4月19日微博上这条新闻则提醒了我们:法治社会,“行侠仗义”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4月19日,新闻媒体以 “见义勇为致重伤获刑”为题对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案件进行了报道,引来众多关注。

 

事情缘由: 2015年3月,17岁武校学生郭某在四川泸州客运站见一女子被骚扰便上前制止,女子离开。随后郭某和朋友又与男子冲突,将其打成重伤。郭某获刑2年半,缓刑3年。

 

很多网友看到这就炸毛了:为啥见义勇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啥这个不是正当防卫?以后还能不能愉快的该出手时就出手?


在新闻评论中,纷纷表示了不满和不了解




对网友的这种“义愤填膺”表示理解。但是,法治社会最大的一个特点在于:法律为我们的行为划了一个底线和红线,越过它、触犯它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一起来通过这则新闻涨点法律知识,以后再也不用担心“行侠仗义”、“见义勇为”会受到惩罚!

 

首先我们要对这则新闻里郭某挺身而出的行为点赞,但同时也要提出批评。为啥这么说?


点赞是因为郭刚在看到女子被骚扰后,能勇敢站出来保护了女子。为啥要批评呢?


请各位网友一定要注意看清楚新闻描述:郭某是在女子离开后,随后郭刚又与男子冲突,将其打成重伤。(这个很关键)


这里面其实就包含了两个法律事实,一是郭某在制止女子被骚扰时,一直到女子危险解除,也就是女子安全离开。这个过程应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当女子脱离了危险,其后发生的冲突,则不属于正当防卫,请看法律条文。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请各位网友注意,这里的5个条件是必须要同时满足,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否则有可能变成防卫过当甚至是违法犯罪。


在这则新闻中,郭某前半部分采取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及时保护了女子,采取的手段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女子已经脱离了危险离开后,郭某和骚扰人发生了冲突,将其打成了重伤。这个部分,郭某的行为,则涉嫌违法犯罪。


很多网友,到此就产生疑问:那为什么检察机关要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而不是防卫过当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弄清楚,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因此,之所以没将郭某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郭某等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张某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事而实上,对郭某的判决,已经彰显了法律的温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正是因为充分考虑了郭某系未成年人,且事出有因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才有了缓刑的结果。

 

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骚扰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某作为武校专业学生,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菠菜提醒:


各位亲: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见义勇为和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我们不但要见义勇为,还需要见义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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