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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网上不是法外地,散布虚假信息会违法!

 lzr1002 2016-07-30


网上不是法外地,散布虚假信息会违法
新闻案情
第73期

某村村民孔某,由于对社会不满,将互联网上下载的其他图片,说成是当地城管执法人员打死群众,导致群众聚集示威,并编造相关文字,将图片文字发到了微信朋友圈。由于该微信内容有图片有文字,不少人信以为真,多人进行了转发,扩散面较广,在当地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查出该虚假新闻是由孔某所发出,有关图片和文字信息,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鉴此,当地公安局认定孔某散布虚假信息,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律师说法


总有些人认为,互联网是虚拟世界,在那里随便说点什么无所谓,而且用的又不是真名实姓,不需要负责。其实,这种想法已经落后了,因为信息网络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点,是前所未有的,以前想传播一个谣言,需要面对面、人传人,即使通过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载体来传播,也要送达到相对人,才有可能实现目的,其效率是不高的;但互联网只要一点鼠标发送,就能让千万人看到,很快就能有庞大的点击量,更不要说还有因为层层转发而以几何级数倍增的传播量。因此,如果利用信息网络来传播谣言,比起以前口口相传的形式,威力不知要大了多少倍!当然,其危害性也不知要大了多少倍!


经过上述的分析就能明白,信息网络既有媒体一样的“工具属性”,还因其连接着广大网民,恍如是一个聚集了千万人的群众集会,故也具有“公共属性”,在互联网上行事,与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原来针对现实生活当中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同样可以适用于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对孔某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其他更严重的行为时,还可能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追究“侮辱罪”或“诽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们应该要建立起这样一个新观念: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应该比在现实生活中更要慎重,因为,互联网的威力实在太大了!



《清远手机报》法律顾问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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