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汇编 目录 一 公司章程……………………………………………..(2) 二 议事规则…………………………………………...(14) 1.董事会议事规则…………………………………….(14) 2.监事会议事规则…………………………………….(17) 三 人事制度与管理…………………………………….(21) 1.人事管理制度……………………………………….(21) 2.参股企业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28) 四 财务管理与投资…………………………………….(31) 1.财务管理制度……………………………………….(31) 2.委派会计制度……………………………………….(39) 3、投资与转投资管理制度…………………………….(41) 五 行政管理制度……………………………………….(42) 1.办公管理制度……………………………………….(42) 2.办公区管理规定…………………………………….(45) 3.公文处理办法……………………………………….(46) 4.保密工作条例……………………………………….(48) 5.档案管理办法……………………………………….(50) 六 经营性房产管理……….……………………………. 53 一、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校有资产的管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南京邮电大学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全称: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 & Telecommunications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Corporation 第二条 公司法定住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南京邮电大学内。 第三条 公司是由南京邮电大学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南京邮电大学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经营的校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及资产的托管,资产重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出资人意愿,以实现校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 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与产业之间的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二 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并出席股东会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提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这些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四 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南京邮电大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 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九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通过资本、股权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促进所出资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 公司出资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以南京邮电大学的无形资产或持有股权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南京邮电大学,事业法人注册号:1座机电话号码924,以货币资金5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南京邮电大学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四)提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承担下列义务: 一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提供对公司出资独立于学校财产的法律证明。 二 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学校编制人员社会保障承担责任。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南京邮电大学行使股东职权。南京邮电大学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独立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董事会既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又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南京邮电大学的决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等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 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 决定公司所持有国有股权的转让。 八 对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九 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十二 制订以下方案,报南京邮电大学审议批准: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2、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方案。 3、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方案。 十三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 十四 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并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位董事、监事。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所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五 、 七 、 十二 、(十三)款所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法》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未经南京邮电大学同意,不得兼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承担所管理校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 未按规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董事长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 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四 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五 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董事本人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由南京邮电大学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不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本公司章程所列举情形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 提出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预案。 九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 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十一 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或其他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 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调整,需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 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工作。 四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监事本人有《公司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所出资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出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公司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制订南京邮电大学科学产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南京邮电大学投融资、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及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合规方式派驻财务主管,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障有关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第五十条 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不因公司组建而改变。职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采用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行南京邮电大学对公司审计、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审计的分级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公司实现的利润统一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当期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二 在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按10%—20%提取“创业风险基金”、向南京邮电大学上交利润、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三 可供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与有关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学校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薪酬标准可根据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他职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也可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应予解散。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并决定解散; 二 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 一 、第 二 款原因终止的,由出资人委派清算组进行歇业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 三 款原因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 四 款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偿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第七十二条 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出资人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长期。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并对本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报南京邮电大学审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南京邮电大学批准生效。 二、议事规则 1、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于一、七月份第二周的周三下午2:30召开,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各位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书面通知各位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由公司综合部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送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如有本章第七条第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综合部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的表决,依公司《章程》规定需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征询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得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由召集人选择适用。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综合部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3.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第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5.如有应提交学校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综合部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全体董事签字后即生效,并送公司监事会一份备案。 对本规则的修改需1/2以上董事提议,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附议赞同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才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监事必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一项投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决议事项做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人事制度与管理 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人事制度,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促进公司队伍建设,依照国家和南京市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外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突出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格、维护人格尊严,重视沟通和理解,力求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推动公司事业稳步发展。 第二章 编制与定编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用人实行定岗定员。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撤消,由各部门提出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和更新各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档案。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根据临时业务需要,制定年度、季度用工计划, 经领导批准后,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增加员工时,原则上应不超出本部门的用工计划。 第三章 公司员工招聘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为了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及时为公司提供各种所需人才,坚持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公司行政人事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 公司的招聘形式为社会公开招聘及内部招聘两种。招聘人才既看学历、资历,更注重个人品格、实际经验和工作成绩。在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录用内部应聘人员。 第九条 招聘程序 1、申请:用人部门填写《员工招聘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交至行政人事部。 2、审核:行政人事部核查申请部门的编制情况及用工计划,如不属于计划内招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回《招聘申请表》,申请部门须向公司领导进行特批,批准后再提交给行政人事部。 3、发布信息:行政人事部根据《招聘申请表》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始寻找合适人选。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公司内部员工和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收集和整理应聘资料。 4、内部应聘:内部员工应聘时,应填写《内部应聘申请及审核表》并上交行政人事部。 5、面试:行政人事部根据《招聘申请表》,对获得的简历进行初选,将初选合格的简历转交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挑选适合的简历,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面试。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面试日程,通知用人部门,并对应聘者进行仪表、求职的动机与工资期望、所学专业及业绩、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初试。然后由用人部门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应聘者进行专业知识面试,必要时通过现场操作考察其专业知识的深度及广度。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在《面试情况登记表》中填写面试意见。如属于内部招聘,用人部门还应与应聘人主管进行咨询和协商,以免影响其他部门正常工作。 6、录用:用人部门决定录用后,新员工应填写《员工招聘审批表》,并报请相关部门主管批准后,提交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向应聘人发作出《录用通知》。 7、员工入职:新员工到行政人事部报到,应提供身份证及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1 行政人事部在新员工入职当天发放新入职员工基本办公用品和办理新员工考勤卡。 2 在新员工报到两个工作日内为新员工安排座位、电脑设备、电话机等。 3 新员工入职后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员工通讯录及部门编制、组织结构图等。 4 新员工录用后,组织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协议),并进行入职培训。 8、试用: 1 员工试用时,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则签订《试用协议书》。 2 公司规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各部门经理(主管)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为自己部门的员工申请提前转正。 3 新员工试用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发试用工资,不足一星期者不发工资。内部招聘的员工免试用期。 9、转正: 1 行政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一周,通知待转正员工至人事部领取并填写《员工试用考核表》。 2 行政人事部将待转正员工的《试用考核表》交至所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3 经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签署《转正通知》。 4 行政人事部经理与待转正员工谈话,并发放《转正通知》。 5 员工转正当月行政人事部办理员工转正后的人事手续,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6 员工转正后其所享受的工资标准按照招聘时商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试用期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招聘录用的新职员必须先试用,内部招聘的员工可免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是考核本人与公司在工作中相互协调的时期,一般员工通过试用期的工作适应做出双向选择,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同意免去或缩短试用,试用期一般不得延长。员工在试用期间请假累计五个工作日以上或遇法定休假连续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则转正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员工若不愿在本公司继续工作,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由所属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出具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在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如因不告而辞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试用期间,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 1、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者; 2、违反国家法纪,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形象者;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4、此前在其他单位受过严重处罚者; 5、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第五章 员工正式聘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由本人对试用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经所在部门和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聘用的员工,行政人事部与其办理劳动保险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职员被正式聘用后,按其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作按所聘职务或公司领导的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将员工调至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将给予员工接触不同层面工作的机会,促进个人能力提高。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空缺职位,员工可报名参与或举荐其他人才。员工岗位变动后,薪资级别将随之调整。员工有权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及时反馈。 第六章 员工培训制 第十八条 总则 1、凡本公司员工,必须参加本公司所举办的有关教育培训,包括职前教育及在职相关业务教育培训等。 2、通过职前教育和在职业务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公司和业务开展情况,培养积极的竞争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使之成为企业的优秀员工,并保证员工不因知识匮乏而导致职业生涯的危机。 3、公司倡导知识共享,提倡员工把自身所持有的知识技能、经验、所学到的新知识、新观念等通过内部网公布、内部讲座等形式贡献出来,以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成长。 第十九条 职前教育 1、职前教育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在新职工报到后进行,时间一般为两天。 2、职前教育培训程序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公司行政人事部的教育培训; 2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 3、由行政部进行教育培训的内容为: 1 了解公司概况和目前的发展状况; 2 明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目标; 3 了解本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组织; 4 了解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5 了解公司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 6 了解公司对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4、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人和现场培训负责人必须是新进员工的未来主管。 5、各部门培训教育的内容为: 1 了解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2 了解本部门每天例行的业务和临时性业务; 3 了解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发展计划; 4 了解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5 熟悉本部门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6 职前教育的教育培训计划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和各部门负责人拟定。 第二十条 在职员工的业务培训 1、在职员工的培训教育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和管理。 2、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初和年中进行员工培训需求调查,年初调查主要针对培训的内容、级别、参加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而年中调查主要针对年初培训效果、满意度以及下半年培训要求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年初培训调查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培训计划,根据年中调查情况调整年度培训计划。 4、培训组织和管理 1 根据公司内各部门提出的培训申请,可由公司内部提供培训资源的,应优先进行内部培训;确定公司内的资源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情况下,挑选适当的外训资料进行培训; 2 组织培训工作。每次培训,参加人员必须填写《培训签到单》,否则视为没有参加; 3 每次培训完毕由员工填写《员工受训意见调查表》,对调查内容进行总结、分析。 第七章 员工辞职和辞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员工辞职 1、公司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凡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而要求立即解除聘用合同者,公司将不予结算其未发工资。 2、辞职处理程序 1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核批表》。 2 在收到《辞职核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员工所在部门、行政人事部就辞职原因、对公司的看法与希望等与辞职人谈话。如果员工最终决定辞职,由其所在部门和员工本人确定最后工作日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 员工在最后工作日办理交接工作和其他离职手续,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第二十二条 员工辞退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对被辞退的员工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1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资料; 6 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在其他与本公司相关行业公司兼职的; 7 在工作业绩上弄虚作假者; 8 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但原则上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公司经营状况或技术设备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员工富余的。 3、员工辞退程序 1 部门提出辞退请求,填写《解雇人员申报表》,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上报行政人事部; 2 行政人事部根据解聘原因,与被解聘人就解聘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3 一个工作日内,行政人事部向被解聘员工出具书面《解聘通知》; 4 被解聘人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和有关资料。 5 员工离开公司后一月内,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人员社会保险转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辞退、辞职,必须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工作交接应由交接双方共同进行,人事部门负责监交,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并签字,经确认办妥各项手续,财务部得到行政人事部的通知后方可结算工资,未经公司批准而不到公司上班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制度和法规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参股企业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的工作报告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派驻人员的工作报告,是指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作为出资人向企业派出的派驻人员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派驻人员应了解掌握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或意见、建议,并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工作报告要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客观、公正;报告中分析、评价要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企业重大事项、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具体说明事项的缘由、经过,作出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随后补充报告。 第六条 派驻人员的工作报告由资产公司综合部统一接受和处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派驻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资产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相应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交,年度报告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交。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对董事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学校股东权益的维护情况、资产运作监督情况等发表具体监督意见; (三)企业在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四)对企业相关工作的整体评价和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规范见附件。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对企业重大事项,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校有资产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实践就企业改革发展的某一问题形成意见、建议时,须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企业注册资本金10%以上的、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二)发生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连带赔偿造成损失; (三)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四)学校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损失; (七)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 (二)董事会、经理层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三)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董事会、经理层隐瞒事实,阻挠派驻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设密级,派驻人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派驻人员职责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按财经法规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就专项工作要求派驻人员检查、提交专项报告的,由综合部统一负责落实。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报告类别,报告处理分为定期报告处理和专项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处理。综合部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审阅(发现重要事项可要求另写专项报告)。定期报告经资产公司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阅知后由综合部负责归档,并作为派驻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定期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可视情况汇编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八条 专项报告处理。综合部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确定密级。专项报告涉及资产公司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内事项的,综合部提出处理意见送资产公司总经理阅示。相关部门根据资产公司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由综合部负责反馈给派驻人员。专项报告经资产公司总经理阅知后由综合部负责归档,并作为派驻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专项报告过程中如遇到企业阻力或不予合作的,由综合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出资人维权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资产公司领导签发的“出资人维权意见书”继续办理专项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综合部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报告反映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派驻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财务管理与投资 1、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有限公司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各控股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六条 为保证库存的现金安全合理,公司各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支取现金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方可支取。预支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转帐支票结算。任何人不得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不准白条抵现。 第七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1、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四联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领取。 (2)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10000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4)未及时报帐者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5)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2)准确掌握帐户余额,严禁发生空头、透支。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变动表。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帐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总经理。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帐。 (6)支票和公司印鉴分人保管。 第八条 预付货款和定金,必须根据合同办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购货款或工程进度款,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 1、对外投资的拨付,由产品孵化部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步骤提出股本金使用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和财务部会签,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2、新筹建单位的前期开办费如在公司核算,由总经理授权给新设单位负责人后,各项费用由被授权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单,财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内支付,并进行单独记帐、结算。 第十一条 对外收、付款的规定 1、对外付款必须要填制对外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具体办理。 2、有合同(或协议)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应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实行分次付款的,在未结帐前的付款,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 3、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4、广告宣传由代理商垫支的,必须要由代理商提供付款凭证。 5、特殊情况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由经办人向财务办理暂支手续,并负责将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财务。 6、对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须要按照约定的账号办理;付款、收款要求改变账号的,必须要由收、付款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账号的,由收款方提供后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校内非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按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金额入帐,并以往来部门、个人为对象分别设置的明细帐,及时登记帐薄,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 第三章 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1、应收账款的发生: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2、所有应收账款均按帐龄为基础记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款(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半年编制账龄帐目分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账准备及坏账确认的基准。 3、财务部应根据历史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账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坏账准备,并每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该项准备由公司总经理每年审核一次,以确定是否恰当。 4、各项目负责部门应经常与信用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账款的催收,财务部门予以监督。 5、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账损失。坏账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涉及坏账核销,财务部应将核销情况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核销。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特规定2000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申购,经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应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以控制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4、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到资产经营部办理报废手续。所有离开公司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回手续。 第五章 长期投资 第十四条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投资中心,行使投资功能。公司的资产经营部负责公司长期投资的管理,并负责拟制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投资需经董事会讨论决议通过。 第十六条 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政策的,由公司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项目计划上报学校分管校长,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对合资项目和外地投资的项目,其所占的股份发生变更前,均需由项目单位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列作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新增固定资产应有可行性分析。购置之前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资产经营部、财务部会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建帐核算,统一提取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实物管理部门,一份留财务部,实物管理应保持账、卡、物三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经营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暂时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报公司资产经营部统筹安排。各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1、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 2、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发生的净损失超过1万元应书面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做会计处理,数额较大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4、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决策批准执行的“在建工程”项目,由资产经营部统一管理。在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经理负责制。 在建工程项目每年清查、核查一次,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经报批后,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经报批后,在筹建期内,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正式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七章 信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借贷 银行借贷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此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开立(注销)银行账户 2、长、短期借款 3、应收票据贴现 4、公司债券 5、财产抵押 6、融资租赁 7、担保 重大融资项目的每次会议,均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每次会议记录应提交公司财务部备查。 融资合同签字前,应有公司总经理批准意见。合同签订后,合同由公司财务部存档。 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由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均应编制计划,费用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奖金总额与利润挂钩,在计划内,各部门可在相应的权限内开支,超过预算的,应履行特别审批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行政办公费用预算,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费用开支预算变动10%以内的,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预算变动达10%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该审批权限适用于本章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费用开支的审批规定 1、公司各项办公经费都应列入公司全年预算计划,各部门根据全年工作规划编制当年预算计划,按月使用。 (1)公司各项董事会费用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2)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各学会、协会的会 年 费,职工福利费,通讯费,汽车各项维护保养费用等均由公司综合办根据规定归口管理。 (3)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费用、教育培训费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4)固定资产折旧、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等费用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5)业务活动经费由综合办归口管理,公司领导掌握使用。 (6)各项广告费均由总经理掌握使用。 (7)差旅费、各项会议费均应事先向公司总经理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 2、审批、报销权限 上述各项各类费用发生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报销。超过1000元的均由财务部核准,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项管理费用的规定 1、差旅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出差标准。一般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差旅费用预支单”,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预支差旅借款。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所借款项结清,差旅费的报销审批程序为:由出差人员据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财务部门审核签字,最后由总经理签字后到出纳处报销。 2、业务宣传 活动 费 因开展业务的需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工资及福利待遇 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区分各岗位的职能、规模、业绩、各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和承担的责任执行。 4、职工福利费用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日常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国家规定变更时,将按变更后规定执行。 5、保险 公司的保险事务由公司综合办统一办理,包括投保险种,索赔等。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 6、董事会费 1)每年的董事会费用总额由董事会决定。 2)预算内的董事会费用开支,由公司综合办具体办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3)每年的董事会费用开支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九章 财务分析及控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工作是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与财务预算相结合,以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控制。财务分析主要工作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差异分析及控制报告; 3、对经营计划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4、成本分析、控制成本支出; 5、对各项费用定量分析,将费用支出控制在额定指标内; 6、利润分析报告; 7、现金流量分析; 8、公司及各控股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9、新产品开发,投资决策分析; 10、资本运作分析。 财务分析工作的工作程序: 1、财务分析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和资产经营部负责统一指导。 2、各控股公司的财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部指导下完成基本的财务分析。 3、凡涉及各部门财务分析需用的各种资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以满足财务分析的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考核的财务指标为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制定,总经理授权财务部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委派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实时监督各控股公司的财务行为,实现公司对各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确保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司决定实行控股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一条 委派范围和委派对象 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委派主办会计人员。 第二条 管理方式 根据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归属情况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一)直接管理 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奖惩、职称评定、考核、考聘事项统一归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间接管理 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奖惩、职称评定、考核、考聘事项统一归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来源和选拔程序 第三条 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敢于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持有《会计证》,具有大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在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委派单位现有会计人员或社会上的会计人员中,通过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 选拔任免程序:先进行委派会计任职资格面试;再由资产经营公司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合格人员中择优选派,确定其在所委派公司,最后对被委派人员办理有关会计交接手续和工资、人事关系等调整手续。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委派会计人员受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派,代表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会计监督权及管理权,享有参加所委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权利。在所委派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时,作为委派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服从委派公司的领导。 第七条 义务 具有《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人员义务,同时具有以下但不限以下义务。 (一)每一季度按时对委派公司进行书面的财务分析,并报送委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 二 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业务; 三 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及时通过资产公司财务部向资产公司汇报。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在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三年轮岗制度。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和业务情况建立业绩评价制度,在委派人员对自身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财务部会同委派公司,每年一次对委派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的肯定和能力适应度评价。对有超越总公司授权的经济行为,考核结果为差的委派人员,给予撤换、或提出解聘建议,实行考核否决制。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发放,不再享受所委派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3、对外投资及转投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减少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是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将公司的盈余资产及学校投资于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向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 第二条 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目标管理,签定目标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时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价、确定对外投资及转投资的核算办法、计算收益并依照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第四条 对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的审批权限在董事会。如公司要对外投资及转投资,应对市场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的详尽的可行性报告,经董事会审查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条 经审定的对外投资及转投资项目的论证报告在实施时应注意: (一)凡属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有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政府批文等有效文件作为出资的正式依据,否则财务部不予办理; (二)对购买股票和债券方式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短期投资的收益,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收益实现,否则,在未实现之前不予预计。短期收益计入当期的经营成果,长期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损益。 五、行政管理制度 1、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资产公司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资产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校办企业工作例会和公司内部办公会。 第四条 每月不定时召开一次校办企业工作例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后勤产业总支书记、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校办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校分管副校长参加、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校办企业工作例会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每周周一上午8:30召开公司每周工作晨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资产公司全体人员。每周晨会汇报内容包括:上周部门思想状况、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本周工作计划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 各部门及各校办企业需要提请校办企业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应在每月初第一个周五下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综合部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综合部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 校办企业工作例会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 综合部作好校办企业工作例会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综合部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 公司每周工作晨会由综合部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条 资产公司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资产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综合部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综合部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 凡以资产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资产公司印章的,综合部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部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部负责制定资产公司保密工作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内部呈批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各部门、各校办企业等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各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送总经理,总经理签批后直接退该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各校办企业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资产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交由综合部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八条 呈批件由资产公司领导签批后,原件交综合部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应建立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各校办企业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迭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事宜的法律文书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须报经总经理审核,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 呈送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的文件,须由综合部经理核稿,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 涉及资产公司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综合部审核,分管领导提请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 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 第六章 接待 第二十六条 凡客人来访的,登记后由被访单位派人接见并引入。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领导的客人来访由综合部接待员负责接待,其他来访客人由被访单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二十八条 业务谈判需用资产公司会议室或其他场所,应提前与综合部联系,由综合部负责安排。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向控股企业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每月或每季度向财务部或总经理汇报工作、呈报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参股企业派驻人员向总经理严格履行工作报告制度,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交,年度报告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资产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校办企业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办公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区的管理,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时间:8:00;下班时间:17:30,午休时间:11:30一14:00。 第三条 上班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 第四条 午休后应准时于14:00上班。 第五条 公司职工上班时须衣着整洁、得体。男女职工不准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第六条 办公时间不得因私会客;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七条 办公区手机、小灵通应设定在静音状态。 第八条 办公区严禁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九条 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条 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 下班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公文、印章、票据及贵重物品、现金等须锁人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三条 会议室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安排。 第十四条 墙壁不得乱刻乱画、加钉。自己打开水时严禁乱泼乱倒,剩茶水只准倒入开水间内水池的茶漏中。 第十五条 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爱护公司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3、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资产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资产公司办公行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公文是资产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资产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资产公司综合部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资产公司并负责指导各校办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校办企业应当设立综合部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资产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资产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资产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咨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和销毁等程序。 第十条 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 第十一条 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综合部收文,呈送资产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批示送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或传阅,阅毕由综合部存档。必要时转发有关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上报资产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资产公司综合部。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综合部同意,必要时须报总经理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资产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正式文件须经资产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宁时,一般事务性行文报请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综合部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综合部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以资产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综合部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总经理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综合部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资产公司系统内)经总经理批准同意,以综合部名义发出。 第十九条 发文的密级按《资产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4、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资产公司综合部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资产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 资产公司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 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 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资产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资产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资产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资产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校办企业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资产公司领导确定,由综合部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综合部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资产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资产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 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资产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校办企业的负责人批准,交由综合部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详细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综合部销毁。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的话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携带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随便谈论保密事项;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笔记本。 第十二条 如发生或发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综合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校办企业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5、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资产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资产公司各部门、校办企业(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资产公司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资产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资产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 上级机关(主要指学校)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DV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学校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校办企业或代管房产经营户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七)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校办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装修装潢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八条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六、经营性房产管理 1、经营性房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江苏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用房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资产经营部是学校经营性房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监管、租金收缴、房产维修及与校内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等。本公司其他部门对门面房的管理负有配合的义务。 第三章 经营用房的管理原则 第一条 规范性原则 1、申请承租单位须具备合法资格并验交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及复印件,自然人须具备良好资信并验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凡资产经营公司接管的校经营性房产首次招租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其后由公司决定可选择采用续租、协商租赁等方式。 3、经营用房的主要用途以营业和办公为主。为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学校经营用房不得用于娱乐性项目和污染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也不得作为住宅使用。电信、银行等特殊用途的房屋,按学校与使用人的约定办理。 4、承租后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及合同条款要求。 5、日常监管实行合同化管理。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条 效益性原则 1、根据房产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必要时也可通过竞标方式提高租金标准。 2、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租房出租率。 3、精打细算,降低出租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费用开支原则,努力把好支出关。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 1、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最佳效益,建立部门和承租者两级安全责任制。 2、在日常管理中,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第一,并按国家、学校有关治安、保卫等条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公司分管领导应组织资产经营部每季度对房屋使用的履约情况检查、巡视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1、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租房合同一经签订,及时收取租金。 2、校园内的门面房需收取不低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校园外的门面房需收不低于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均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 3、垃圾卫生费、水电费、税费等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营用房费用开支规定 1、经营用房应按政策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土地税及相关附加税金。 2、经营用房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开支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1)维修费用。一次性维修额度超过1000元的需报工程预算表,并经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实施。 (2)垃圾卫生等费用开支控制在代收额度内。 (3)经营用房的日常管理、广告宣传等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3、经营用房水电费收支应贯彻以收养支的原则,即收缴水电费应与支付水电费保持平衡。 4、经营用房的所有室内装璜、灯具配置、门窗加固等费用均由承租户承担,资产经营公司概不负责。 第六章 经营用房的监督审计 1、所有经营性房产均为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2、经营用房应建立合同审核制、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制、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制、租房价位等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 3、经营用房的合同签订、收费开票、记账核算实行相互牵制、分岗制约。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财务部统一核收,并与资产经营部每年核对一次。 4、经营用房的合同留存、发票收据是最原始的档案材料,分别由资产经营部和财务部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封册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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