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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以“一路行贿”三级法院

 姩躎艌簐涊蘖陧 2016-08-02


法网评论员:作为一起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河南顺天化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顺喜从河南省新乡中院一直行贿到了最高法。


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王顺喜行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


2009年4月,为了让该借贷纠纷案在新乡中院立案,王顺喜通过一名律师的介绍,认识了时任新乡中院立案庭长的王某(另案处理)。


王顺喜供述称,他约王某吃饭时,王某给他出主意,若他在新乡有暂住证,就能在新乡立案。


王顺喜随后办理了在新乡的暂住证,新乡中院于2009年4月22日对该借贷纠纷案予以立案。


王某的供述称,立案后,案件交给新乡中院民一庭办理,“我给合议庭打招呼,加快办案进程,减少诉讼拖延,并让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照顾。”


洛宁县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为了让新乡中院尽快审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王顺喜通过他的弟弟,在新乡中院家属院门口送给王某一张3万元的银行卡。


同年10月,王某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就医期间,王顺喜请王某按摩足浴,并将结帐后剩余7104.34元的一张银行卡及一张1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了王某;同年年底,王顺喜弟弟在新乡市一家酒店房间内,再次送给王某一张3万元的银行卡。


新乡中院审理上述借贷纠纷案期间,被告银河投资曾提出管辖权异议,新乡中院于2009年8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后银河投资不服该裁定,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维持了原裁定。




判决书显示,王顺喜于2015年3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6月30日,洛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顺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这份判决书由河南省洛宁县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其中显示,除了最高法一名内勤人员和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一副局长,还有6名法官收受财物。这8人中,判决书写明的有3人被另案处理。


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行贿对象,竟囊括了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相关人员,真可谓案件到哪里,行贿就跟到哪里。而更触目惊心的是,在原告执着的行贿行为面前,几乎每个相关人员都未能经受住诱惑。


此外,新乡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任免通知显示,王顺喜被逮捕半年之后,他曾行贿的新乡中院三名合议庭法官,一人被免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两人被免去副庭长职务。


有网友评论称:这个案件可以给今年司考考生出案例分析题了,涉及考点真多。


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案件不应由新乡中院审理,而应由河南高院审理。但通过一名律师的介绍,原告认识了时任新乡中院立案庭长的王某。


最终,经过王某“出主意”,案件被成功降级在新乡中院审理。如果说,这种建议和出主意,尚可称得上是打法律“擦边球”。那么,王某后续又给合议庭打招呼,要求对方加快办案进程,减少诉讼拖延,并让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照顾,这显然已构成了人为干预司法。


但更值得追问的是,何以一名立案庭长给合议庭打个招呼,就能减少诉讼拖延,并给予一方照顾?若是被告行贿,是否也可以变成增加诉讼拖延?


案件移交最高法再审期间,原告又找到了最高法环境资源保护庭原内勤魏某。在受贿后,魏某找到办理此案的最高法法官,打电话打听案件能否在新乡中院立案,得到回复称应该在河南高院立案后,便将信息透露给原告。


一名法庭内勤的一个电话,就成功实现了对案件信息的打探,为原告的下一步“行贿”计划打下了时间基础。这样看似防不胜防的信息泄漏,到底该如何防止?


几经兜转,这起借贷纠纷案终于移送到河南高院审理,但原告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停止。这一次他所锁定的“猎物”,是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李某称,事后他多次找主审法官张某、庭长司某等人协调关系,让他们对王顺喜的案子给予帮忙照顾。


又见所谓的“协调、帮忙照顾”。貌似随便的一个电话,都能够左右案件审判的走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否过于脆弱了一点?以往在谈到司法审判遭遇干预时,多侧重的是行政力量,然而这起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法院内部力量的干预,同样不容忽视。


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案,将当前司法生态的种种痼疾抖落在地。这些其实不只是司考考点这么简单,而更是司法改革所必须直面的难点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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