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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论《明夷待访录》黄宗羲(1610-1695)原法

 DonaldKing2589 2016-08-02

原法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 之授田以
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 天下之不
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 ,为之卒
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 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 孙之不能
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 家之法,
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 私于我也
;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 以方镇之
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 可谓之法
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 尽取,刑
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在后世方
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 恶,法愈
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 ,福必欲
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 私;行一
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 知其筐箧
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 密。法愈
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 法之法,
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 以坏之。
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 。乃必欲
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 说也。即
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 二尽之后
,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 远思深览
,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 小小更革
,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 人。自非
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 牵挽嫌疑
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 不能有度
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 间。其人
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 网,反害
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后有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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