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与资管新规的异同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本文由本平台原创,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7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开始实施。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可谓是PE运营的生命线该办法对私募募集主体、合格投资者、募集流程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7月18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主要在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禁止宣传保本和预期收益率、私募投资顾问资格、“资金池”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两部新规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被称为“史上最严”。下面对二者的异同进行分析: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区别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规定》强调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

中国基金业协会,该《办法》强调行业自律

适用对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且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

制定依据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近之处

1、关于产品的宣传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均禁止虚假夸大宣传,并禁用“保本”、“预期收益”等相关表述。下图为对应条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条(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第二十四条(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2、由于私募基金的性质,在产品的宣传方式与途径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均禁止通过各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但不禁止利用设置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推介。图为对应条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条(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3、合格投资者标准需严加掌控,不能通过变相拆分等手段突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这已经是极限了。如果基金产品采用的是合伙制形式,则人数应符合《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不超过50人的规定。同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还明确了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可谓相辅相成。图为对应条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条(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监管压力,两部“新规”均十分重视认购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指出需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调查问卷所必须覆盖的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