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根据 2006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自此条例实施以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主体的收入。因此,旅游企业准备改制上市,如果以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门票收入,该等收入必须剥离;若此前门票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则需由券商及会计师判断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包括了公园门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最近的审核动向,如果该等公园不属于风景名胜区,其门票收入是可以进入上市主体的(见附件:三特索道(002159)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项,证监会就此专门反馈意见,要求核查“这些公园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后认为,该等公园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二、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结论
2011年9月26日 附件一:《武汉三特索道(002159)IPO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旅游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附件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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