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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公司收入问题

 淺xio樣 2016-08-02

一、概述

根据 2006121 日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自此条例实施以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主体的收入。因此,旅游企业准备改制上市,如果以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门票收入,该等收入必须剥离;若此前门票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则需由券商及会计师判断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包括了公园门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最近的审核动向,如果该等公园不属于风景名胜区,其门票收入是可以进入上市主体的(见附件:三特索道(002159)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项,证监会就此专门反馈意见,要求核查“这些公园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后认为,该等公园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二、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74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唯一标志】80201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法规标题】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07]29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91215 

 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

三、结论

   2006121日后属于国务院认定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收入,如果不属于国务院认定的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其门票收入可以进入上市主体。

 

2011926

附件一:《武汉三特索道(002159IPO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旅游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附件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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