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 八、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二)受理程序 1.不予受理(尚未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考点提示】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有错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已经立案)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提示】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考点提示】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审理程序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陷阱点拨】但如果正在审理自诉案件,发现还有尚未起诉的公诉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只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陷阱点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要看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4)可以和解与撤诉 【陷阱点拨】所有自诉案件都能和解和撤诉。 ①申请撤诉:撤诉如果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如果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应当不予准许。【陷阱点拨】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②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5)审理期限比较特殊 ①未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②已羁押: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 1 3 X) (6)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①被告人可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自诉人可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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