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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教育、司法等领域中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

 刘锡春律师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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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秘密”看似离日常生活遥远,但其实在教育、司法等领域会经常发生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本期法信小编汇总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并甄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辅以权威观点,对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司法等领域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进行分析、解读。


法信码  | A6.H16119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信 · 相关案例

1.命题专家泄露考试试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宋福来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

本案要旨:命题专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并且在辅导班上对试题进行讲解,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2008)东刑初字第39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公安干警故意将举报材料泄露给他人并导致举报人被杀害,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陈艳洪、刘德泉、叶继德、叶光余等人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公安干警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工作原则,将属于国家司法秘密的举报材料透露给被举报人,最终导致被举报人将举报人杀害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1991)赣法刑一上字第26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刑事律师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给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成立犯罪——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本案要旨: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通过合法程序在法院的案卷中复印获得了案件证据材料,并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律师也不具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总第481期)


4.公安机关技术监听人员泄露监听信息的应当依据该信息的内容认定其所构成的犯罪——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本案要旨:对于公安机关技术监听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并泄露的,应当依据信息的具体内容划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内容的不同来认定其构成的犯罪。通过技侦手段所获的他人录音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未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确定其为国家秘密,因此行为人将该录音予以泄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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