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分类 (1) 按法律创制和主体分 国际法:由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制定或认可,用来调整其相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合于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2) 按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分 根本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重要问题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一位的其他法律 (3) 按法律效力范围分: 一般法:对一般人、一般事或在全国范围内,在其修改和废止前的任何时间内都有效的法律 特殊法: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区、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4) 按法律规定内容分: 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责任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2、法律的效力 时间效力:开始、终止、追溯 空间效力:地点、范围 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3、法的运行: 司法: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执法行使主体 人民政府(一类) 相关部门(二类) 授权组织(三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法规:我国兽医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法律: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混乱,行政能力不足 (2)条块分割,政令不一 (3)基层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 (4)公益经营不分,执法监督不力 (5)动物疫病防治水平低,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小 (6)国际开放度小,国际认可度低 9、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新形势 (1)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政府职能的转变 (3)兽医职能的转变 (4)畜禽养殖和产品供需变化 (5)群众生活质量提高 10、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目标: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兽医管理体制和机构 11、我国的兽医体制改革方向 (1)建立国家统一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 (2)官方兽医与职业兽医分离 (3)建立国家统一的职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 12、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13、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官方兽医:具备有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过件兽医工作人员。 14、兽医体制改革遵循的原则 (1)国际接轨原则 (2)适合国情原则 (3)依法行政原则 (4)精简效能原则 (5)标本兼治原则 (6)加强领导原则 (7)积极稳妥原则 15、中央级动物疾病防控体系 (1)兽医局 (2)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CDC) (3)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分中心(4个 收集情报 16、公务员定义: 按照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7、执行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执行某一方面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员。 18、兽医行政行为的特点 (1)是国家意志在兽医方面的具体表现 (2)是严肃的法律行为 (3)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19、对于抽象的兽医行政行为,若认为其不合理可向相关单位、人员提出异议或修改建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对于具体的兽医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必须先向执行行政行为的部门提起复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21、兽医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的内容 (1)对行政合法性的监督 (2)对行政合理性的监督 (3)对行政公务员的监督 22、兽医行政许可: 指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兽医行政法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一般人从事的事项的行政行为。 禁止:禁止一般人从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中的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 23、标准的种类 (1)国际标准:ISO及其认可的国际组织 (2)国家标准:GB或GB/T (3)行业标准:NY或NY/T (4)地方标准:DB或DB/T (5)企业标准:Q 有国家标准存在时,行业标准作废;有行业标准存在时,地方标准作废。 国标 >行标 >地标>企业标准 24、国际标准的特点 (1)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国际标准不等于国际先进标准 25、动物防疫法立法宗旨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2)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3)保护人体健康 (4)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6、动物防疫法第3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宗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酮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27、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2)审核批准有关防疫计划、政策; (3)把动物防疫所需费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经费; (4)组织扑灭动物疫病,发布封锁令和解除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扑灭措施等 (5)省级政府审批公路检查站和制定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检疫办法; (6)确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 (7)奖励有功单位各个人;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1)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5)奖励有功单位;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职责: (1)规章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2)制定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计划; (3)认定动物疫情; (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规划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渐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0、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疫点:患疫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地,养殖场或其他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具有天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 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31、处理一类动物疫情的步骤 发现——上报——诊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安全验收——解除封锁 32、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管理制度 (1)疫情统一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应在2小时内上报;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认定程序,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规范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要经省级以上的兽医主观部门认定;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互通人兽共患疫情。 (3)疫情处理制度: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按一类动物疫病处理,采取强制措施。
总原则:宏观管理和具体的执法监督、行政处置(大部分)相分离 (1)行政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2)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3)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制度 (4)检疫管理制度 (5)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6)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 (7)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制度 (8)责任追究制度 36、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要求 (1)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人员具有执业兽医资格 (3)具备必要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建立完善的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37、执业兽医制度 执业兽医: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条件):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农业部发证; 执业兽医的注册程序:先注册,后开展业务 执业兽医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的活动 38、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制度 (1)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兽医部门——主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兽医技术机构—技术支撑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和队伍建设; (3)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39、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实体条件:主体合法;依法进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管理相对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程序要件: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形式; 40、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 41、我国兽药管理特点 (1)实施国家监督制度 (2)分类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指凭借兽医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公共安全优先 (4)对兽药生产和经营实行管理 (5)鼓励和保护创新 42、新兽药研制管理原则 (1)研制主体不受限制,研究过程及条件严格规范,责任自负。 (2)严格临床研究管理,强化审批制度和安全性评价。 ①加强兽药的临床前研究管理 ②新兽药临床研究审批制度 ③新兽药的安全评价。新兽药的评价指标: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作用。 (3)临床试验的期限:2—3年 (4)临床试验申请的变更:重新审批 (5)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试验资格:GCP(兽药临床研究管理规范) (6)临床试验用兽药的制备资格:GM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行业对照用兽药的要求 (8)临床是岩用兽药的使用要求:不得销售、不得超出时限、超出范围使用。 (9)实验动物数量要求:临床试验:一般动物≥20头(只);大个体高价值的≥5头(只) 区域试验: 禽类≥20000羽(只);中小动物≥10000头(只);大动物≥1000头(只) 43、化学药品类新兽药 (1)第一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2)第二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3)第三类:将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进行改变后获得的原料和制剂 (4)第四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5)第五类:国外已上市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44、新兽药的注册方式和特点 (1)首次注册:进口兽药必须先获得所在国政府注册上市许可 (2)再注册:进口兽药,每5年再注册;国产兽药不用再注册但每5年要换发一次文号。 45、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特点 (1)主体是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民政府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表现为一种双方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46、行政执法合法的有效条件 (1)执法的主体合格 (2)符合法定权限 (3)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符合法定程序 47、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8、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适用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管理相对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 49、听证程序: 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适用条件:(1)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000元;单位≥2万元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0、行政强制执行: 指在动物防疫行政管理中,对逾期不履行动物行政法规定义务的管理相对人,由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1、动物防疫行政裁决: 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防疫、检疫人员执行防疫行政情况,以及在动物防疫工作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判定结果、技术争取、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等案件进行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是做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领导机关。 申请人是认为被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亲法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同志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参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同志,参加到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行政许可行为 (4)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行为 (5)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7)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8)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9)其他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3、排除复议受案件范围的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54、行政管辖: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不满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5、复议申请期限: 管理相对人认为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即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56、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服役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收取任何费用。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57、复议审理的方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通知审查的办法。 (2)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后者行政复议机关员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8、复议审理前的举证责任 (1)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应将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议件发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3)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仅是被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受到限制,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收集证据。 59、证据规则: 被申请人字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未能提出书面答复,并未能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有关应撤消该行政行为。 60、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世道能够的决定维持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对于被申请人旅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旅行 撤消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使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61、行政诉讼: 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62、动物防疫行政行为诉讼的特征 (1)以动物防疫行政这个难以为诉讼客体 (2)以动物防疫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对象 (3)以人民法院为主持人和裁判人 (4)有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提起,并以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为被告。管理相对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见应诉(掌握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6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8)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64、动物防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动物防疫行政争议的种类及权限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5)行政许可案件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65、动物防疫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动物防疫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在整个或部分诉讼中参加诉讼活动, 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证人、翻译、技术坚定人)>行政诉讼参加人 66、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67、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被代理一方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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