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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镜】古代基层治理

 圆角望 2016-08-03


  宗族(家族)

  古代中国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民世代定居在相对固定的区域,乡村基本上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之上。家庭是构成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族同宗相聚而居可以视为乡村社会的基本表现形态。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清末。家族宗族在基层事务中的治理权能表现为:家族内部及家族之间民事纠纷的裁决、家族成员别籍异财事务的处决、家族成员轻微过错的处罚、宗族财产的处置(如设族田、建学校以供养本族贫困成员学习深造及参加科举考试)、乡约教化、家族祭祀事务的各项权能、族长的选举、协助政府管理赋税徭役的征收事务、推进资助乡村公共事业、保卫乡里,等等。

  乡绅

  乡绅是明清时期地方自治的一个特殊群体。乡绅也被称为士绅、绅士、绅等,是官民之间的中介,也是弥补古代“官治”不足的重要力量。乡绅在基层自治中发挥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作为乡里的代表与官府沟通,向官府表达民意。史料记载,清末时期,华北泥井镇屠户拒绝交税,并与政府派出的收税人展开了抗税斗争,屠户罢市,最终造成无肉可买的局面。在此情形下,当地士绅出面干涉,并最终和政府达成协议。从某种层面上说,乡绅代表民众很多时候亦代表了其本人及本阶层的利益。其次,乡绅的作用还表现在乡里教化、社会福利救济、社会公共事业的创建、基层矛盾调解等方面。例如,清代官府批准的义葬、育婴堂等福利救济组织的经费和管理通常由士绅承担。在很多地方,士绅还负责修建管理常平仓,平时稳定农产品价格,灾荒时期救济灾民。

  民间自治组织

  汉代在秦朝什伍制的基础上,有了民间结社的记载。《汉书·五行志》中记载:“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在商业、政治、地方行政和生产销售领域,汉代开始有了民间自治组织。这些组织已经初具民间社团的基本特征。

  民间结社到了宋代更为兴盛,典型表现为乡约的设立。“乡约”最早见于北宋神宗熙宁时期“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所建立的《吕氏乡约》,它相当于今天的“村规民约”,是一种基层乡村自治制度。《吕氏乡约》采取自愿加入制,由成员推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乡约内容大致包括四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约正有权处理争辩纠纷,同时享有一定的惩戒之权。患难相恤则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是民间自发性相互救助举措。吕氏乡约亦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救助启动程序和相应救济举措。

  总之,乡绅、宗族力量支配下的地方自治以及民间自发性结社组织在国家治理中实际承担了大量的地方公共事务,有效补充了国家行政职能在基层的“不力”,防止了官僚阶层的过度膨胀,从而大大减轻了国家统治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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