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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教体局住建局对相关法规置若罔闻

 昵称35546836 2016-08-03
《法治中国 法治观察》河南周口讯(王银中):2016年7月17日,法治观察员接到一位郸城县210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设项目第8标段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反映说:该项目评标公示第一中标候
 
《法治中国.法治观察》河南周口讯(王银中):2016年7月17日,法治观察员接到一位郸城县210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设项目第8标段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反映说:“该项目评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辰弘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磊,在南阳邓州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工程3标段,担任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该投标人向甲方郸城县教体局,监督部门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代理公司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但以上三部门对本公司提出的质疑视若罔闻;监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甚至撒手不管。代理公司向投标人的回复中提供的材料涉嫌伪造。甲方和代理公司推诿责任,谋取私利 ,故意拖延时间直至不了了之!反映的问题一直没得到有关部门的正面回复,这就是郸城县有关部门的作为吗?   
      
    投标人反映:在该项目8标段的评标公示中,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该项目经理不符合中标条件,因为其已在南阳邓州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工程3标段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公告2016年5月13日,工程造价:241252.00元,未竣工(已在网上公示)。为何还能成为郸城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设项目8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告知备案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那么?《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磊符合变更条件吗?他的变更手续齐全吗?”                    
 
带着这些疑问,次日上午大约9时许,法治观察员暗访了郸城县住建局刘股长,他确定: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变更需要严格的变更手续,早就说过到实地去落实相关情况,究竟项目经理王明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由于调查经费的问题,还需要业主教体局配合到实地去落实,那么,你们(记者)去教体局吧!接着,记者来到了郸城县教体局计财股,见到了从股长,他毫不在意地说:“你们给代理公司宛严经理打电话协调一下算了。”遭到记者的拒绝,并告诉他:“我们是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实际情况的,看这个事(项目经理王明磊变更情况)怎么处理的?”从股长打了一阵电话后,还是将记者推给了代理公司。试问:郸城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设项目,作为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竟然如此混乱,业主单位不管,监督部门不管,都说全权交给代理公司,让去找代理公司处理,‘协调一下’‘监督部门说没有调查经费’,不知道在郸城招标代理公司有那么大的权利!连业主教体局和监督部门住建局的权力都全权代理啦!是代理公司权力大,还是业主和监督部门不作为?或是其中有哪些隐情?事过近半个月了仍然未见到郸城县有关部门的任何回复! 
 
前不久,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法治中国.法制观察》栏目组驱车来到了邓州市住建局,一位工程负责人说:“学校无权单方面变更已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如确实要变更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提供变更所需手续,来项目发包地建设单位备案审查、必须有教委和监管部门加盖印章”。     
                  
  试问: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郸城县教育体育局、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变更表是否伪造?为何这个表与《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下附项目经理变更表完全不一样?如果是伪造的项目经理变更表应该怎么处理?郸城县教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为何仍置若罔闻?如果系伪造为何不按规定处理,按照当时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资格,当第一名有问题不可中标时,应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望相关部门严厉查处。         
 
针对此事本栏目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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