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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判决生效了,你知道要这样执行吗!

 张远康律师 2016-08-03

律师提示:判决生效了,你知道要这样执行吗!

文/郭能斌

律师提示:判决生效了,你知道要这样执行吗!

【按】一个案件的处理一般包括“受理、审判、执行”程序。每个程序中,当事人应依法完成相应的任务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比如,受理阶段,原告应完成提交诉状及相应证据的任务等;审判阶段原告、被告都应按时到庭,举证质证等;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尽可能的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线索。等等。由此可知,诉讼解决问题是在一套程序中进行的,相关参与主体必须由各自完成自己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的配合来完成。由此可知,那种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交了诉讼费,就如到商店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只能是一厢情愿。同样,也有人主张通过社会上所谓的“收账公司”实现权力,由于是私权任意性大,委托人与收账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一旦收账人出现限制人身自由超出24小时等涉嫌触犯刑律的犯罪时,委托人一般难脱法律责任,现实中这方面的教训真可谓深刻!

案件裁判后,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除了尽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外,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害可以采取哪些合法途径,申请法院给被执行人用尽执行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执行。甚至在起诉前,必要时可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诉讼中,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离婚,全财产归配偶所有”的假离婚,“股权转让”等,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等。

●执行中进一步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尽量获得证据或确凿线索,第一时间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通过第三人出面妥善沟通,取减少程序,快速执行完毕。

●申请扣押动产。

对车辆、产品、原材料等动产采取的措施。

●申请查封、扣押不动产。

对土地、房屋等实物,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必要时,也可对查封、扣押物权凭证。

●申请冻结款项。

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

●申请划拨款项。

对被执行人在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工资、分红等款项而采取的措施。

●申请扣留款项。

预先控制被执行人将来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措施。

●申请提取款项。

对被执行人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必要时,可申请法院通知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款项。

●申请强制交付。

第三人保管有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时,申请法院强制交付。

●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或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

●申请评估、拍卖、变卖。

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

执行中,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可以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

●申请参与分配。

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调查财产情况。

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五查”(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互联网+时代,法院扯这些轻而易举。

●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被执行人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被执行人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被执行人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债务转移;被执行人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清算等,被执行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申请申报财产。

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申请代位执行。

对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向次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其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如次被执行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被执行人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

【注】如果被执行人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

●申请司法审计。

对被执行人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被执行人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司法审计。

●申请调查。

申请调查经营账户。如果有证据反映被执行人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主要款项经过该账户进出或被执行人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改制企业,还可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要求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规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对被执行人藐视生效裁决,拒不执行的制裁。

●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

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包括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对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处分,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

●申请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发布搜查令,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

●申请悬赏。

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通过悬赏,让公众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变化情况。

●申请限制高消费。

该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各地高级法院对高消费的标准有具体界定)。

●申请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申请人需预先垫付相关费用。

●申请限制出境。

有证据反映被执行人有业务涉外等原因,可申请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法院对此类申请审查较严格,且期限只有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须再续申请。

●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

该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加强,失信人名单将会列入当地征信系统之中。

●申请监督执行。

对逾期未执结案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监督,限期执结或更换执行法院。

●申请财产调查令。

经律师申请,部分法院可以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到相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或取得相关资料文件,律师做好这项工作有很多便利。

●申请司法拘留。

对被执行人确有收入但又拒不申报财产,或正在恶意处分、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的,可申请法院采取拘留措施。

●申请罚款。

对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等当事人或被执行人的相关负责人,可申请采取这项措施。

●提起自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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