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2016年物业费收取标准执行《关于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的通知》(衢价房〔2009〕11号),该标准等级共有四级构成,收费标准最低0.40元、最高0.90元,上下浮动幅度不超20%。 一、物业费收取标准
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月.M2 说明 1、表列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少于50M2的,按50M2计收,低于10元/户月的,按10元/户月收取。 2、小高层物业服务综合费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日常运行所需电费。 3、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在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移交相关单位管理前,小高层物业的电梯和增压水泵的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电梯的年检、维保费用,楼道、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费用属正常的物业运行成本,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
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表 单位:元/户 说明 1、本表中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上浮为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 2、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按房屋的类型、面积分档在申请房屋装饰前一次性收取。 三、停车费收取标准
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泊位费标准表 说明 1、本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适用范围:包括小区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停泊服务。 3、本表中小型客货车指12座以下的客车及2吨以下的货车。其它客货车收费标准允许上浮50%。 4、产权或使用权属业主所有的室内停车位(库)的车辆,不得收小区车辆泊位费,可收取物业服务综合费每月10-15元。 四、参考法律法规 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衢价房〔2005〕74号 关于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的通知 衢价房〔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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